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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中人权保护如何写

收藏本文 2024-01-27 点赞:8497 浏览:3306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下文笔者试从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缺陷和如何强化人权保障机能等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刑法 人权保障 刑法宪法化 探讨

一、我国现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存在的缺陷

1.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不够突出。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是刑法的两大基本机能,它们之间既有统一性又有对立性。如果过分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就有可能削弱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而导致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如只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有可能妨碍刑法固有的社会保护机能而放纵犯罪。因此有必要在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之间寻求对立中的统一,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但我国则过分强调刑法的保护机能,突出其对国家权益的保护,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即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远不如社会保障机能那样在刑法中得到重视。
2.我国刑法死刑条款较多的状况有待改变。由于人的生命是与生俱来的,不是社会授予个人的权利,不应为了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与生存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因此,我国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实际,朝着限制、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以保障人所固有的生命权,以适应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潮流。第5期马长生,刘志英: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3.我国刑法的若干人权保障法条尚存虚置现象。我国刑法第247条和第248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被监管人罪,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管人的人权应有的保障,明显有违我国刑法规制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以及被监管人罪的初衷。

二、强化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思考

我们认为,应当对刑法在人权保障机能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地对刑法加以修改和完善。同时,还要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采取刑法以外的综合补强措施。

1.对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1对我国刑法第1条(立法宗旨)作出修改,增加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可以表述为: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1.2对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进行修改,增加人权保障的内容。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3对刑法第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行修改,增加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内容,作为该条第2款。表述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都享有同其他人一样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和。除了对我国刑法总则进行相应的修改之外,对刑法分则的有关内容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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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改。主要是应当逐步削减死刑条款,切实限制死刑。

2.采取刑法以外的综合补强措施。

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不是也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因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仅仅是法治系统工程中的一部分,它与其他部分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要增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绝不能仅仅依靠刑法本身,还需要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性措施。
2.1推进刑法宪法化以强化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为了增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我们有必要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给予宪法规制,将刑法保护人权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写入宪法,用宪法条款来指导和限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2.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强化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依照宪法的规定,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依法治国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则是依法治吏,表现在刑法领域主要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2.3通过程序保障以强化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形式为内容怎么写作,内容离不开形式。显然,由于刑法设定了国家的刑罚权,刑事诉讼法为国家刑罚权的正确、适度行使设置了规则和界限。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刑诉法中程序制度所设置的规则和界限,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
2.3.1优先选择程序正义。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历来都是重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而现代刑事法治则要求限制司权以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这就要求在刑事司法中树立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的理念。
2.3.2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不但是现代国家普遍推行的刑事司法准则,而且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2.3.3确立沉默权制度。要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要确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一方面是一种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是通过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3.4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应当有案必查,并坚决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获取的证据。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作到有案必查,执法必严,并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获取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
[1]马长生,李莎莎.刑法基本原则的宪法规制[J].环球新闻时讯,2007.12
[2]赵秉志,郎胜.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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