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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中抉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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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康德的交互论导致了他律行动的归责理由。讨论这个理由的关键在于挟意自由概念。他律行动具有两可的自由,挟意的选择能力使得他律行动成为自由的,由此他律行动的归责理由得以解决。对于《道德形而上学》中某处文本造成的冲突,可以诉诸严格作用和宽泛作用的自由的区分加以调和。面对现实生活中的不自由现象,两可的自由提供了解释空间,它实质上是不自由的。从不同的视角,抉意自由可分为理性的自由与两可的自由、严格作用的自由和宽泛作用的自由、一贯的自由和片断的自由。
[关键词]康德 挟意自由 理性的自由 两可的自由 一贯的自由 片断的自由
[]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6-0058-05
抉意(Willkar)自由是康德自由理论的重要概念,对此,一个研究难题是他律行动是否自由。按照交互论,自由与自律可以相互归结,这样一来,他律是不自由的,而不自由的行动不必负责,因而康德的自由概念似乎导致一个荒谬的结论:他律行动无须负责。本文试图以他律行动的归责理由为切入点,揭示出抉意自由的丰富内涵。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明确将自由与道德律相互归结,例如,“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自由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则是交替地互相归结的”。对此,莱因霍尔德(C.L.Reinhold)批评康德混淆了实践理性自我立法的能力与意志自由,以至于为不道德行动奠基的自由是不可能的,于是他把自由界定为通过选择服从或违背道德律而自我规定的能力。西季威克(H.Sidgwick)提出类似的异议,他认为康德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自由:一种是理性的自由,即一个人的行动越合乎理性,他就越自由;另一种是中立的自由,即对善或恶进行选择的自由,他主张抛弃理性的自由,保留中立的自由,因为后者才是行动归责的前提。
由莱因霍尔德和西季威克的看法,我们概括出他律行动的归责理由:
(1)自由与自律相互归结;
(2)他律是不自由的;
(3)自由是行动归责的充要条件;
(4)因此,他律的行动无须负责康德哲学中的抉意自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1)→2);(2)+(3)→(4)。命题(1)由交互论确保,按照字面意思,不难得出命题(2),命题(3)是个难以反驳的信念,因此结论得证。这样一来,康德的理论就导致荒谬的结论:诸如偷鸡摸狗、杀人越货等行动可以不用负责。站在康德的立场回应这个质疑的关键在于从命题(1)到命题(2)的推论,而这个推论的关键在于抉意自由概念。根据《道德形而上学》的说法,与行动直接相关的是抉意,而非意志,后者“不是在与行动的关系中得到考察(如抉意那样),而是被放在规定抉意去行动的根据上来考察”,“它不涉及行动,而直接涉及为行动准则立法”,只有前者才与行动直接相关,因为“准则来自于抉意”。抉意自由在批判前期和批判后期的含义是一致的,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行规定自己的能力”,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抉意自由是“独立于感性冲动对它的规定的;这是自由的消极概念。自由的积极概念则是:纯粹理性使自己对自己成为实践的能力”。显而易见,抉意自由在这两处的含义是一致的。因此,下文所讨论的自由是抉意自由,因为它与行动直接相关,并且笔者对抉意自由在批判前后期的含义不作区分。
对于他律行动,康德在《注释与片断》中说道:“在可能基于自由而行动的情况下,出于爱好的行动同样是自由的”;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说道:“理性也给出了一些规律,它们是一些命令,亦即客观的自由规律,它们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发生的,哪怕它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生”,其中,“自由规律”包括实用的规律(他律);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还说道:“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于他所干出的每个违背法则的行动,哪怕它作为现象是在过去充分规定了的并且就此而言是不可避开地必定的,他也有权说,他本来是可以不做出这一行动的”,这些都表明康德主张他律行动是自由的。
然而,在交互论的前提下,他律行动为什么是自由的?伍德(A.W.Wood)解释道,实践自由是做出自律行动的能力,不管我们是否将这种能力实现出来,只要拥有它,行动者就是自由的。这样一来,他律行动就是自由的,因为行动者虽然没有实现出自律行动来,但毕竟拥有自律行动的能力。没有实现出自律行动不是由于缺乏自由,而是由于缺乏我们所拥有的自由的实现。自律行动和他律行动的差别仅仅在于:前者将自由实现出来了,后者却只让自由处于潜在状态,但两者都是自由的。
这种利用“潜在拥有”的解释实质上主张抉意自由是理性的自由,即只有符合纯粹理性的规定才是自由的。这样一来,自律行动和他律行动都处于理性自由的框架下,只是前者将这种自由实现出来了,后者没有实现出来。但是这种解释面对着一个困境,它造成他律行动无法理解,因为既然人的抉意是自由的抉意,而自由必须符合纯粹理性的规定,那么抉意如何能够违背纯粹理性的规定而引发他律行动呢?对此,梯莫曼指出,他律行动既不是自然因果性的结果,因为行动者具有独立于先行理由规定的消极自由,也不是理性因果性的结果,因为一切他律行动都不是理性的,因此我们不能理解意志如何能够受感性影响而产生他律行动。所以他律行动不具有理性的自由,因为否则的话,他律行动会变得无法理解。
我认为,他律行动具有的抉意自由是种两可的自由(liberty of indifference),即抉意的或此或彼的选择能力。抉意之所以能够违背纯粹理性的规定引发他律行动,就是因为抉意具有选择能力,它不被任何一种动机必定地规定,哪怕这种动机是纯粹理性颁布的道德法则。这种选择能力使得他律行动成为自由的。
抉意自由的定义包括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从消极方面看,它“独立于感性冲动对它的规定”,“不受任何感性规定根据所强制而行动”;从积极方面看,它是“纯粹理性使自己对自己成为实践的能力”,“只有通过道德规律才能得知它”。如果说抉意自由是种出于抉意的因果性,那么这种因果性就是绝对自发性。绝对自发性是这样一种性质,“必须检测定有一种因果性,某物通过它发生,而无需对它的理由再通过别的先行的理由按照必定律来加以规定,也就是要检测定理由的一种绝对的自发性”,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绝对自发性是一种因果性,它能开启一个因果序列;第二,具有绝对自发性的理由从时间序列来看来自于无,它不被别的理由规定,只被自己规定。“不被别的理由规定”指的是消极自由,“只被自己规定”指的是积极自由,因而绝对自发性将抉意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囊括在自身之中。因此,抉意自由就是抉意的绝对自发性。绝对自发性明显倾向于理性的自由。在实践领域,“不被别的理由规定”中的“别的理由”指的是感性冲动,“只被自己规定”中的“自己”指的是纯粹理性颁布的道德法则,因此抉意的绝对自发性就是纯粹理性规定自己的能力,这样一来,抉意自由似乎只是理性的自由,而非两可的自由。
但是绝对自发性的概念有歧义,它还可指选择能力。在结合论中,康德说道:“抉意的自由具有一种极其独特的属性,它能够不为任何导致一种行动的动机所规定,除非人把这种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使它成为自己愿意遵循的普遍规则);只有这样,一种动机,不管它是什么样的动机,才能与抉意的绝对自发性(即自由)共存。”意即,抉意只有选择某种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才被这种动机所规定,因而规定抉意的不管是感性动机还是理性动机,都与抉意的绝对自发性(即自由)相容。这段话实际上在回答一个理由,既然抉意具有绝对自发性,不被任何其他的理由规定,那它如何能够被感性动机或理性动机规定呢?康德采取的策略是将“规定”这个词作区分。当我们说B被A规定时,一种理解是B没得选择,只能如此,就像熟透的苹果被地球引力规定一样,当它从树上脱落,就只能往下掉,没得选择;另一种理解是B选择接受A,然后才被A规定,这种被规定是B有意为之的结果。康德正是在第二种作用上解释规定的。抉意之所以具有绝对自发性,又能被某种动机规定,是因为动机的规定是抉意自主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能力确保了两者不相冲突。如果绝对自发性只是纯粹理性对抉意的规定,那么纯粹理性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就会必定地规定抉意,以至于抉意丝毫没有能力做出违背理性规定的选择,这样一来,绝对自发性就不会与选择能力相容。但是上文已述,不管什么样的动机,即便这个动机是纯粹理性的规定,也只有被抉意纳入自身的准则才能规定它,也就是说,抉意能够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种动机,而不会必定受其规定。因此,绝对自发性不仅可以被理解为纯粹理性的规定,还可以被理解为选择能力,正是由于这个概念的歧义性,才使得它能够与选择能力相容。抉意既不被感性动机必定规定,也不被理性动机必定规定,以至于不被任何先行理由必定规定,这也是一种绝对自发性。这种绝对自发性把抉意的自发性推到极致,任何选择只在于抉意不可知的一念之间。这样一来,绝对自发性就可以被理解为选择能力,它不像理性的自由那样,在感性动机和理性动机的对峙中总是后者压倒前者,造成单向选择的局面,而是将感性动机和理性动机拉平,不管抉意所选择的内容,只在乎这种或此或彼的选择能力。
由于抉意自由就是抉意的绝对自发性,而绝对自发性可以是选择能力,因而抉意自由可以是选择能力。正是因为行动者做出他律行动的同时,本来可以选择做另一种行动,所以抉意的选择能力使得他律行动是自由的。
这一点还得到其他文本的支持,例如,“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于他所干出的每个违背法则的行动,哪怕它作为现象是在过去充分规定了的并且就此而言是不可避开地必定的,他也有权说,他本来是可以不做出这一行动的”;“如果我们说,不论他直到那时所实行的整个生活方式如何,这个行为者毕竟本来是可以放弃撒谎的,那么这就只意味着,撒谎行为是直接处于理性的威力影响之下的”,这些文本表明,行动者本来可以不这么做的能力使得他律行动成为自由的。
至此,他律行动的归责理由可以得到解决,命题(1)中与道德法则交替使用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命题(2)中他律行动也是自由的,只不过是两可的自由,既然自律行动和他律行动都是自由的,那么它们都可以被归责。

《道德形而上学》中有处貌似冲突的文本,在那里康德明确反对将抉意自由界定为两可的自由:“抉意的自由,却不能像某些人曾试图做的那样,被界定为一种赞成或违反规律之行动的选择能力(两可的自由),虽然抉意作为现象在经验中提供了大量这方面的例子。”
从界定来看,抉意自由是理性的自由,即“作为智性存在者的自由”、“与理性的内在立法相联系的自由”,它不是两可的自由,因为选择能力只是经验告诉我们的,而经验告诉我们的只是把“实践概念的实行过程又附加在该实践概念上,但这会是一个混杂不纯的界说”。既然如此,两可的自由怎么能够成为一种抉意自由?
这里所界定的是严格作用的自由,这种自由只能是理性的自由,但在宽泛的作用上两可的自由也可算作抉意自由。这样理解有两个理由。第一,将抉意自由严格限定为理性的自由,这和康德学的主旨是一致的。在康德看来,人性既有动物性的一面,也有神性的一面,它们体现为感好和理性法则的对峙。康德学的主旨是将人性中的动物性提升为神性。由于理性的自由是种合法则性的自由,因而把它当作严格作用的自由可以引导人们向善,促使人性向神性转变。第二,在这种情况下,两可的自由之所以能够成为宽泛作用的自由,是因为人的自由的抉意毕竟不同于动物的抉意。动物的抉意像铁棒被磁铁吸引一样,被感性冲动的必定性所规定,但人的抉意即便是被感性冲动规定,也是他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人的抉意和动物的抉意是不同的。如果说动物的抉意由于无法选择而成为不自由的,那么人的抉意的选择能力则多多少少能够被看作是自由的。所以《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文本与前面的观点并不冲突,这里说的是严格作用的自由,即自律行动体现的理性的自由,它并不否认可以将他律行动体现的两可的自由看作宽泛作用的自由。

这样一来,康德的自由观似乎与现实生活相悖。在康德看来,人的行动要么是自律行动,要么是他律行动,前者具有理性的自由,后者具有两可的自由,因而人的所有行动都是自由的,而自由的行动需要负责,所以在康德哲学中的抉意自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康德的自由框架下一切行动都需要负责。但是生活中有许多不必负责的案例,例如一个人质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不反抗,最后致使罪犯在他的掩护下顺利逃脱。尽管人质的顺从态度在客观上“帮助”了罪犯,但他不用负刑事责任。既然他不用负责,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他是不自由的。康德如何能够解释不自由现象?
两可的自由为此提供了解释空间。他律行动尽管在宽泛的作用上是自由的,但它实质上不自由。诚然,选择能力使得他律行动成为自由的,但仅凭选择能力不足以让他律行动获得真正的自由。上文已述,康德学的目的是要将人性中的神性彰显出来,尽量摆脱动物性。一旦人性被提升为神性,人就体现出自由,反之,如果人性被降格为动物性,人就变得不自由。他律行动之所以终究是不自由的,正是因为人的抉意被降格为动物性的了,而动物性的抉意是不自由的。虽然人的不自由不同于动物的不自由,他再怎么不自由也含有自由的成分,因为他毕竟具有选择能力,但只要抉意选择了感性动机,它就屈从于本能的驱使,这样一来,人就表现得和动物一样,由于动物是不自由的,因而人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自由的。这种不自由恰是行动者自己选择的,亦即行动者自由地选择了不自由。对那些甘愿过动物式生活的人,我们说他们是堕落的、不自由的。所以一切不自由的行动都是他律行动,他律行动是抉意错误地运用选择能力,没有将准则法则化的结果,因而是不自由的。真正的自由只能是理性的自由。首先,理性的自由内涵很丰富。抉意具有选择能力,这从词根即可看出,Willktir(抉意)由Wille(意志)和Kkir(选择)复合而成,意为做抉择的意志,它的本意就是选择能力。并且,抉意所选择的要么是基于感性冲动的动机,要么是基于纯粹理性的动机,它具有选择内容。因此,选择能力和选择内容构成了抉意的内在结构。两可的自由是种既可选择感性动机,又可选择理性动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在乎选择的内容是感性动机还是理性动机,而是强调选择任何一项的同时还存在另一个候选项,因而它实际上已经抽象掉选择内容,而着重于选择能力。理性的自由则必须考虑选择能力和选择内容两个条件。由结合论可知,理性的自由是抉意选择理性动机、将准则进行法则化的结果,它有一个确定的选项。因此,从抉意的内在结构看,两可的自由取决于选择能力,理性的自由则取决于选择能力和选择内容,后者内涵更丰富。其次,理性的自由与成圣的目的一致。两可的自由意味着人从动物中摆脱出来,能够违背本能所教导的趋利避害的原则,选择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但是人一旦有了自由意志,既可选择作恶,也可选择从善,因而人光从动物中摆脱出来还不够,他还需要得到更高层次的自由的约束和规范,通过这一自由,人被引导着过善的生活。这个更高层次的自由是符合道德法则的自由,即理性的自由。因此,理性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实质上不自由的两可的自由可被称为片断的自由,作为真正自由的理性的自由可被称为一贯的自由。顾名思义,片断的自由是指抉意选择感性动机引发他律行动时,由于中断了某种东西而体现出的自由;一贯的自由则是指抉意选择理性动机引发自律行动时,使得某种东西保持一贯所体现康德哲学中的抉意自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的自由。这种划分的优点在于,它能让我们在理解抉意自由时获得新的视角。上文已从内在结构的视角讨论了抉意自由,当抉意取决于选择能力时它具有两可的自由;当抉意取决于选择能力和选择内容时它具有理性的自由。现在,抉意在引发他律行动而中断纯粹理性的规定时,它具有片断的自由;在引发自律行动而让纯粹理性的规定保持一贯时,则具有一贯的自由,这种划分将抉意自由统一到纯粹理性的规定的视角下,它和康德的理性主义立场是一致的。其实,抉意的选择内容之所以能够影响抉意自由,深层理由还在于它影响了纯粹理性对抉意的规定。如果抉意保持了纯粹理性的规定,行动者体现出一贯的自由;如果抉意中断了纯粹理性的规定,行动者则体现出片断的自由。在这个作用上,我们可以将抉意自由看作纯粹理性对抉意的制约,从一贯的自由到片断的自由是纯粹理性制约力丧失的过程。这种理解的依据在于结合论。根据结合论,从抉意挑选准则到引发行动,这中间有个心理机制。感性冲动或理性法则作为动机刺激抉意,抉意凭借绝对自发性挑选其中一项纳入准则,从而制定出一条准则,再将这条准则实现出来,引发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抉意挑选的是感性动机时,它就中断了原本纯粹理性对它的规定,只有当抉意挑选理性动机,它才将纯粹理性的规定保持一贯。因此,笔者斗胆采用片断的自由和一贯的自由的说法。
抉意自由的内涵十分丰富。首先,根据抉意的内在结构,抉意自由分为理性的自由和两可的自由,自律行动具有理性的自由,他律行动具有两可的自由。对于他律行动,康德在一些著作中主张他律行动是自由的,至于它具有何种自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伍德和梯莫曼认为他律行动具有理性的自由,他们的理由是使得他律行动无法理解。我认为他律行动具有两可的自由,抉意的选择能力使得他律行动成为自由的。这样一来,他律行动的归责理由便迎刃而解,由于自律和他律行动都是自由的,它们当然都可以被归责。其次,对于抉意自由是否包括两可的自由,《道德形而上学》有一处文本貌似明确反对,但那里说的只是严格作用的自由,这种自由只能是理性的自由,而两可的自由在宽泛的作用上仍然可以被看作是抉意自由。再次,面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不自由现象,两可的自由提供了解释空间。因为行动者在做出他律行动时,将人的抉意降格为动物性的抉意了,所以两可的自由实质上是不自由的。真正的自由只能是理性的自由。因此,他律行动具有片断的自由,自律行动具有一贯的自由。理性的自由与两可的自由、严格作用的自由与宽泛作用的自由、一贯的自由与片断的自由,由文中出现的一系列自由概念,我们不难发现,抉意自由的内涵的确很丰富,从不同的视角可以作不同的诠释。
责任编辑:段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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