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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8168 浏览:2154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张锐,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学生。
一、前言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中的能够将传统文化得以传承至今的国度,民族的、传统的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失掉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传承好保护好历经千年的民族文化遗产,成为社会上关注的一大热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由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以及“申遗”的影响力,作为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典型,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而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也是对传统文化保护的一部分。在时代的新背景下,对民族传统体育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已经从传承与保护为主逐渐地向开发、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的方式转变。这样的形势下,民族传统体育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理由就开始变得日益严重,本文旨在对这一理由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形成一定的立法思路。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对象即是民族传统体育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国际相关公约和历史文化传承对研究对象进行界定。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是:被各群体或团体甚至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中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事物、工艺品的文化场所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传统体育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上述国际公约、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国民族文化的历史发展,本文认为民族传统体育中经过历史的发展,具有独特内容或者形式的部分,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风俗习惯、宗教仪式、文化信息、都在此范围之内。比如端午的龙舟竞技、舞狮大赛、蒙古族的那达慕、重阳登高、太极、五禽戏等等。据统计,已经有60多项传统的体育和游艺项目被列入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中,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科学的、可持续的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体育的关键步骤。

三、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状况

我国以相关的法律为基础,在近年来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国家和地方财政对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巨大,从到地方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主管机构和保护名录,并由28个项目“申遗”成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收录进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部分地区受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影响,忽视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重视,加上奥林匹克文化的冲击,大量的正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地被破坏和遗忘,甚至走向消亡。如“少林功夫”、“舞狮”、“龙舟”等图案被许多国外企业注册成商标,这是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损害,很容易造成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滥用或流失境外甚至是失传的危险。因此本文认为,国家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这类情况进行保护,同时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应对当前的不利局面,维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权利,使之能够健康可持续地传承和发展。

四、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状况

目前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范的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责任,而对相应的知识产权理由,只是强调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对于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纠纷,民法范畴却往往无能为力,因此,只有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民法范畴进行法律保护,才能给相应的知识产权理由提供解决的法律依据。有效形成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认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于对文字、口述...杂技艺术等方面作品进行保护的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相关理论著作、武术拳谱剑谱等、相关古籍经书等、相关书画器械等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其中,有传承人的,可以由传承人取得保护,没有的也可以以归属于我国或相应的民族、地区,获得保护。涉及境外的,也可以参考《伯尔尼公约》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理由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二)专利权保护

我国《专利法》中对专利的规定是可以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我们可以依此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大型传统体育表演、传统体育器械的制造工艺、传统养生策略、传统体育带有文化作用的图案等申请专利保护。避开出现一些发达国家借助高科技水平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自己的专利的可耻行为出现在我们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

(三)商标权保护

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标注册的方式,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这种方式的优点还有可以充分发掘其中的经济价值,以经济价值的实现更好地调动保护者的积极性并为传承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四)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可以因其某些特征、来源、信誉或特定品质由地域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很多都是具有区域性文化特征的,可以由此获得地理标志的保护。

(五)商业秘密保护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治伤秘方、养生策略、器械制作工艺等都具有巨大的商业开发价值,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对这些项目实施商业秘密保护,避开专利保护中需要公开的限制。

五、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深思

1、在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明确保护的目的和重要性。

2、为避开过度保护造成排他垄断,应采取有限保护的方式,以实现保护和发展共赢为根本的出发点。

3、推动民法范畴的相关法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衔接,形成法律保护体系。

4、吸取国外经验,采取法律延伸和专门立法相结合的办法,实现综合保护。(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学)
参考文献:
[1]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4).
[2]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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