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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确对待和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运用中矛盾站

收藏本文 2024-03-10 点赞:15783 浏览:6255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形势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体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多个方面,在司法领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精神实质是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的,根据其犯罪情况和人身危险程度,采取宽严不同的刑事策略,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可以说,该政策的提出,丰富了“严打”方针的具体内容,是我国具体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完善。那么,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它是否与我国固有的刑法基本原则有矛盾呢?又如何对待这一问题笔者在此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主张对犯罪行为人,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有学者认为这样的政策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而设立的。它要求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并没有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可以根据时间、地点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宽严相济作为一项指导司法工作的全局性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冲突。对此异议,有权机关已经作出相关解释,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以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为前提,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司法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是超越法律、自由裁量,而是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充分发挥自己手中的权力,这里的“充分发挥”不是“自由发挥”,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保障人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不相违背,而且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的深化和补充。笔者认为,保障人权不仅包括对犯罪行为人人权的保护,而且包括对受害人人权的保护;不仅要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还要制止个人不法行为对他人权利构成威胁。两者相互结合,才能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受害人权利实行救助,本身就是对他们人权的保护;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对轻微刑事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可以保护犯罪行为人的权利,有利于这些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轻微的人改过自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护和增加和谐因素。
二、针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主张对犯罪行为人,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的规定,有观点提出,这不符合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因为平等适用刑法意味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适用刑法难点研讨是保护法益的要求,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略的感觉。”如果有的人犯罪后受到严惩,而有的人犯同样的罪却没有受到严惩,甚至只是受到较轻的处罚,这势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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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毁损人们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免有些僵硬,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诚然,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平等应当是某一个时期、某一方地域的平等,而不是一成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平等。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与时俱进,反映一个时期、一方地域的实际情况,否则,刑法非但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且有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正因为如此,我国才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及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变通或者采取不同于通用法律的规定;中国的法制史上曾经有着“世轻世重”的原则,亦即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政策。1983年,由于“”造成的乱世,我国采取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今,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主旋律,如果继续沿用原来的刑事政策,势必与时代要求不相称,于是,国家在“严打”政策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研究,适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相冲突,平等是受时空限制的,是具体时期、具体地域内的平等。
三、对于宽严相济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冲突,存在的疑问在于:我国的刑法已经对各罪的量刑作了明确规定,这种
规定是严格按照各罪危害程度来制定的,已经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采取从重从快的方针,进行严厉打击,对轻微刑事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做到能宽则宽。在此情况下,即便是该政策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执行,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造成重者更重、轻者更轻。比如:A罪属于重罪范围,按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考虑该犯罪行为人的各方面因素,应当适用十二年有期徒刑。然而,考虑到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方针,最终的量刑结果必然超过十二年有期徒刑;反之亦然,对轻微刑事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最终结果必然是比应判刑罚更轻。上述情况下,重者更重,轻者更轻,会对罪刑相适应原则构成挑战。
综上,笔者认为,现阶段采取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顺应了时代潮流,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该政策的提出,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相得益彰,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对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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