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下载中心 >谈述超期高校图书馆“超期罚款”困境与改善策略学术

谈述超期高校图书馆“超期罚款”困境与改善策略学术

收藏本文 2024-02-25 点赞:7389 浏览:2210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7-0745(2012)12-0099-01
摘要:超期罚款是大多数高校图书馆为促进有效管理的一种处罚手段。然而超期罚款在合法性、内容和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采取罚款与限权相结合,超期时间长短等建立相对统一的罚款标准体系等方法,将会使高校图书馆超期罚款政策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超期罚款
超期罚款是大多数高校图书馆为促进有效管理,防止资源滥用而对超期借阅者给予的一种经济处罚手段。从目前的状况看,这种处罚手段在大部分高校实施中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图书馆如果不严格执行超期罚款,必然会阻碍图书正常流通;反之如果罚款过多,也会在读者群中产生不良影响。在超期罚款政策下,一些有经济支付能力的读者完全不考虑过期后的罚款而长期将书占为己有。超期罚款的合法性还受广泛质疑。

1 关于超期罚款合法性的质疑

近年来,图书馆的超期罚款政策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有人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图书馆长期实行的“超期罚款”制度由于图书馆本身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欠缺法律依据,且违背图书馆的平等精神应予废止。国外某些图书馆也实行借阅超期罚款,且在其图书馆法中有明文规定,使其罚款行为、罚款程序受到法律保护。
2维护超期罚款合法性的改进方法
超期罚款政策为一项管理手段得到了世界图书馆界的普遍采用,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不可能轻易废除,但可以对现行超期罚款政策进行一定的改进。
2.1图书馆在制定和修订超期罚款政策过程中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建立科学的、有可行性的规章制度,使超期罚款走向合法化,尽量减少读者和工作人员发生不必要的事端。
2.2 将超其罚款与“超期限权”相结合。目前,有学者提出了“超期限权”的说法,也就是用限制读者

源于:免费论文网站www.udooo.com

借阅册数和借阅时间方式来处罚超期行为,在笔者统计的45所高校中,就有三所高校(如中国传媒大学)采用“超期限权”政策。但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超其罚款跟超期权限相结合,从经济上和权限上同时进行处罚。在笔者统计的 45所高校中,已有10所高校(如四川农业大学)将超期罚款与超期权限相结合,即凡逾期未还或罚款未交者,一律停止借书。

3.罚款政策内容现状及其改进方法

3.1 超期罚款政策内容现状

目前,多数高校超期罚款政策的内容都比较粗糙,许多高校图书馆在超期罚款问题上没有根据文献类型进行细分,在笔者统计的45所高校中,有3所高校(中国传媒大学、同济大学、中山大学)没有实行超期罚款而实行超期权限制度。在实行超期罚款政策的42所高校中,仅有1所高校粗略地根据文献借期及流通方式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罚款政策。其中,清华大学制定了4个罚款标准,北京交通大学制定了 3个罚款标准,其余10所高校制定了2个罚款标准。这与国外很多知名大学(如美国麻省理工大学制定了8个罚款标准)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3.2超期罚款政策内容的改进方法

针对目前国内大多数图书馆超期罚款内容粗糙的现象,笔者建议各高校图书馆应对超期罚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根据文献借期及流通方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罚款标准,这将更加有效地促进文献的流通。

4.罚款标准现状及改进

4.1 高校图书馆超期罚款标准的现状

目前,图书馆界对于“超期罚款”的标准不一。笔者对45所高校的调查中,“超期罚款”的标准最低的如南京大学,为每日每册0.02元人民币;最高的如重庆大学图书馆,可达每日每册

1.00元人民币,两者相差悬殊。

4.2 超期罚款标准的改进方法

4.

2.1 引入权重概念,建立相对统一的标准体系

针对国内图书馆的超期罚款标准不一情况,笔者认为各图书馆的罚款标准应统一,如每日每册0.5元人民币,同时引入权重概念,建立相对统一的整套体系。对超期罚款的权重可根据各馆的实际情况来定,对于借阅频繁、读者需求量大的一线库房权重应相对加大,而对于借阅量小的二、三线库房权重则应相对缩小,这会使同一册图书因各图书馆的权重不同,其罚款金额也不一样。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每册超期图书罚款=该册图书的实际超期天数×权重×标准
例如《家禽学》在四川农业大学的权重为2.0,而在四川大学的权重为1.0,每册标准都为0.5元,超期都为10天,因此其在四川农业大学和四川大学的超期罚款分别为10元和5元。
4.

2.2 改进罚款制度、标准随超期时间变化而变化

造成超期不还书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类:一个原因是读者忘记,另一个原因是读者对超期罚款金额不在乎。因此,图书馆可以对图书馆罚款制度进行改进,让罚款标准随着超期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图书馆借阅系统可以对超期的不同天数规定不同的罚款标准。

5 结束语

超期罚款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式,但现阶段不可能轻易废除。如何从实际出发,把握好一个“度”,既不能让读者无法接受,又不能失去规章制度的意义,成为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应对图书馆超期罚款的内容和标准进行适当改进,加强对图书馆员和读者人文素质的培养,增进沟通,将会促进图书更加有效的利用。
参考文献:
刘永武.超期罚款小议[J]. 图书馆建设,2000(4):102
程愚,邓友成.试论“过期罚款”的废止[J].图书馆建设,2007(1):61-62
[3]江润莲,白君礼.高校图书馆读者权利的实证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1):92-94
[4]邓友成.“超期权限”论[J].图书馆论坛,2007(4):20-21
[5]韩宇,朱伟丽.中美著名大学图书馆“超期罚款”政策比较及思考[J].图书情报工作,2008(2):29-31。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