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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际法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角色

收藏本文 2024-01-06 点赞:5079 浏览:1362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二战之后,非政府国际组织(INGO)发展迅猛,活动范围及影响力都越来越大。本文将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内涵、法律人格、作用等方面,试图为其在国际法门类下作定位。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性

一、联合国对INGO的界定

(一)《联合国宪章》的否定式概括

《联合国宪章》第71条率先对在国际多边文件中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规则予以明确,并对那些不是主权国家也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社会实体,采用了否定式概括方法,尤其强调其活动的"社会性"。联合国认为,国内NGO在"适当情形下"经过与联合国有关会员国会商,可采取与经社理事会的合作安排从事国际性活动,即INGO。
故而由NGO的界定可以引申出,INGO具有社会性、国际性以及组织性等属性。然而第71条对于什么是社会性,如何认定国际性,又未作出具体规定。

(二)国际性判定

196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296(XLIV)号决议进一步对"具有国际性的组织"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即该组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认的国际地位;

2.在其特定的职能范围内,能够代表并表达相当多数人民或组织成员的观点,如有可能,该种代表性能涵盖世界不同地区的多数国家。[3]
另外,经社理事会所属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在审查NGO能否取得咨商地位的实践中,通常还要求具有"国际性"的组织至少应当在三个以上的国家拥有附属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的"组织性"与"非政府性"

与第1296号决议强调NGO的国际性不同,第1996/31号决议则侧重于强调NGO的"组织性":

1.NGO应具有一个确定的总部,并有日常工作人员为其怎么写作;

2.NGO应具有产生的章程,且该章程应规定组织成员在组织决策、活动等相关事项上具有权;

3.经授权的代表机关应当可以代表组织成员行事。

该决议再一次明确了NGO的非政府属性,要求组织活动的基本经费应来源于其各国的附属机构或其他组织部分,或来源于成员个人。

二、INGO的定义

(一)三个级别

按照在经社理事会中所享有的参与权的程度,INGO被分成如下三个级别:

1.一般咨商地位

具有一般咨商地位的NGO,地位授予那些活动范围与经社理事会大部分活动有关, 它们在国际事务中有着广大的代表性。

2.特殊咨商地位

具有特殊咨商地位的NGO通常是一些专业性的,如何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等。

3.名册登记地位

具有名册登记的NGO虽然参与权最小,但是数量很多,又被学者称之为"临时顾问资格",仅在其有限的职能范围内参与到经社理事会的活动,且需要在经社理事会的推荐基础上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二)定义
对于INGO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国际社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统一界定的形成还有赖于各国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实践中继续明晰。个人认为,正是基于INGO的非政府属性,它们的定位需依照与其合作的政府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职能和实际需要来进行,因此对INGO的定义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过程。

三、INGO的法律地位

(一)INGO在国内法上的法律地位

在所属国,INGO与纯国内NGO一样,都是国内私法主体,两者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在法律地位上与其他NGO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强制关系。
INGO突破国界活动则要取得东道国法律的承认并遵守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国际社会通行的承认外来INGO在国内的法律人格的方式包括概括承认,审批承认和注册登记,其中大多数国家会把特别的审批程序同注册登记结合起来。另外由于INGO的非政府性,所以不得当然在东道国获得豁免。然而,基于展开职能活动和国际交往的原因,通过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国内法的特别约定,授予INGO与之活动相配套的特权和一定范围内的豁免是符合国际法的,如在两国的友好条约里约定相互为对方国家公益性INGO的活动提供税费减免、设置办公场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强制措施等的特权,又如那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INGO,许多国家为保障这些INGO在国内的职能发挥而提供一定的司法管辖豁免、强制程序豁免、执行豁免等。当然这些豁免是不能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当然的全面的豁免规定相提并论的,由协议授权且有着严格的限制。

(二)INGO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

国际社会对INGO的作用评价褒贬不一。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INGO的出现改变了原有国际秩序下由几个大国主导的"合法化"的霸权[4]运作模式,有利于国际法秩序的重建。抨击INGO的人则担心,INGO的出现对主权国家为核心的国际社会产生巨大冲击,主权国家将很难对INGO进行有效控制。从当今国际社会INGO和主权国家的关系上看,当下国际法更多的是强调国家主权的自我限制,INGO影响力和组织规模差别巨大,具有可以触动一国政策的INGO更是凤毛翎角;INGO从构成上就具有非政府性,对于决策的作用本身就是间接和外源性的,对主权的冲击力经过"缓冲"相对较小。
作为国际法律秩序中重要的行为主体,INGO对于国际法律秩序具有三大作用:
1.化作用,INGO独立于政府,为多国公民社会代言,推动了国际法规则形成的多元化参与;
2.协调性作用,INGO作为非主权性的实体,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比"第三方"的色彩更为浓重,在各方利益协调过程中更易以"中立人"身份活动;
3.专业性作用,INGO通常在其职能所在的特定领域形成了高度专业性的人力、技术队伍,可以帮助决策机构指定相关政策或解决相关问题。[5]
最后,INGO在国际法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也愈发重要。无论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还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INGO通过积极呼吁和游说,使得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某一问题并致力于该问题的解决,从而形成新的国际法规则。它们还经常参与到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过程中,提供专业性意见。另外,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INGO参与国际立法,大大降低了国际法规则形成的立法成本,也提高了国际决议出台的性和透明度。
四、结论
INGO虽然不是国际法主体,但随着INGO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凸显,推动了国际社会构成进一步化和多元化,我们必须承认, INGO以其自身特有的价值,对国际法的产生、发展和实施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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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INGO的中立角色对于校正联合国主导的全球化路线,是积极的助力。需要指出的是INGO国际法律人格的尴尬阻碍了INGO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及其职能的发挥。本人相信,INGO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互动将进一步深入,待时机成熟,这一独特的国际新生力量的角色定位必定会更加清晰。
参考文献:
许见光等.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471.
彭忠波.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解析.《武汉大学国际法评论》6.
[3][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志通.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 434.
[4] [澳]杰里·辛普森.大国与法外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92.
[5]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7
作者简介:吴芃(1989-01-25),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1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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