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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论我国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生

收藏本文 2024-02-15 点赞:9062 浏览:3378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沉默权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等方面有着很大的诉讼价值。本文从沉默权的内涵入手,结合我国国情,系统阐述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及意义等理论问题。客观评价了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适用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沉默权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沉默权产生的历史背景对于正确理解并运用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国家对于沉默权,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很可能是一个渐进发展演变的过程。是不是该确立沉默权以及是不是该建立保障它实现的程序机制,不只是体现出一个国家对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了一国刑事的司法文明进步的程度和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状况。这样的权利在世界上大多数的法律体系都被承认。

一、沉默权的内涵

沉默权,也可为称缄默权,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出的问题依法可以拒绝回答或者保持沉默,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也有义务告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一般分为有狭义和广义。狭义的沉默权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庭与的讯问,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广义的沉默权是说任何人有权决定自己不说什么或是愿意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也就是公民的表现。
沉默权的实质内涵也就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使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人性对遇,是维护程序正义的一项司法制度。沉默权警示司法机关不能急于结案,迫使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从而获取线索和证据。事实上,沉默权的确立充分维护了程序的人道性,进而维护了程序正义,是程序正义的表现形式。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根本无从谈起,沉默权使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但不把沉默权看作仅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手段和根据,反而可以感受到自身在被追诉的过程中的确受到公正的待遇,即使在面对裁判结果可能不利的情况下,仍然自愿的接受裁判的约束。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引诱、欺骗、威胁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不轻信口供,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证据充分确实的,没有被告人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其他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明确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维护和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也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传统的沉默权制度和人证调查制度相容性差。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取证制度,是嫌疑人有供述的义务的,证人责任则十分松弛,特别对法庭作证,百姓都缺乏法律义务感且有畏证心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的刑事侦查资源严重不足,这不只是警力缺乏,更重要的是物质条件、民警素质以及科技含量等方面的非常短缺,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口供破案。若正式实施沉默权制度,一定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利用沉默权的合法性逃避打击而导致侦查机关工作量增加,追诉率的下降,犯罪控制成本和诉讼成本的上升,在短期内降低维护社会正义的能力和侦查机关工作效率,对侦查机关发挥其职能作用产生负面的影响。因为我国的证据制度不是实行内心确信和自由心证,是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而缺乏口供的案件,定案就会比较困难。所以,从侦查工作的角度考虑,若是因为沉默权制度设置不正确,导致口供的大量的下降,对于犯罪控制会很不利。沉默权给侦查人员的执法意识会带来很大的冲击。侦查权是和沉默权存在直接对抗的,若是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拒不认罪,拒绝交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犯罪事实,会被认为是是抗拒、不老实的表现。不论什么权力,若是不受法律的约束,都会有被滥用的倾向。为获取可定案的口供,侦查人员随意延长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甚至超范围、超期羁押使用侦查和强制措施,滥用秘密侦查和侦查权的手段,无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中可以享有的法定权利,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制度上或人为的损害,对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极不利的,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就更谈不上人格尊严的维护,造成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性,是实质上的非程序正义。从本质上讲,这也是坚持了实质上的有罪推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2条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刑事诉讼法既要考虑社会治安,又要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即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应该要是保证保护人权和诉讼效率的统一,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既要适当考虑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又要充分重视保护人权,从而实现价值和利益之前的平衡。
三、我国确立刑事诉讼中的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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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权制度的意义
沉默权看上去是一个小问题,但它却与法律制度的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可能是一个产生多方面效应的复杂问题,中国目前还没有这种权利,所以,要从中国国情和国外的相关制度入手。

(一)推动刑事诉讼取证方式的完善

刑事诉讼中赋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一定会对检察官的指控犯罪和的侦查破案造成巨大的障碍,也可以说是对讯问提出了挑战,从而为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迫使警方增加经费,改善设施和装备。提高增强取证能力和自身素质。由于实行了沉默权制度,减弱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从而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也就逐渐的减弱。如此一来就改变了原来依靠获取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且进一步督促侦查机关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完善刑事诉讼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极大地推动了队伍的自身建设。

(二)彻底贯彻了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沉默权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责任,要求检察官和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犯罪,被追诉者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更不必承担协助检察官和警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有两项权利:一是在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这属于消极的防卫权;二是辩护权,这可看作是积极的防卫权。这两项权利可以同时行使,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讲话,行使沉默权;可聘请律师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也就是同时以消极和积极的态度行使防卫权。

(三)赋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不会阻碍审判工作和打击犯罪的正常进行

沉默权的建立不是孤立的,是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不是片面、简单理解的拒绝一切陈述。为了尽量减少沉默权带来的负面效应,需要制定例外限制,既可以有效保障人权,同时可以避免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还限制了犯罪嫌疑人滥用沉默权。而且沉默权的本质在于防止滥用酷刑,造成冤检测错案,维护人格尊严,保护人权。
四、小结
沉默权在我国的实施属于系统工程,现阶段虽然已经具备了些有利条件,但还是面临着很多挑战,将遭遇很多磨合。所以,很有必要进行实证考察,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深入分析,注意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均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和适合我国国情的。
参考文献:
何楠.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2006,(11),103.
高丽平.论沉默权利制度在我国的确立[D].内蒙古大学,2011,23.
[3]陈星宇.论刑事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D].云南师范大学,2006,12.
[4]杜浩.关于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6, 76-78,82.
[5]王兆衡.试论我国如何引入沉默权制度[J].才智,2011(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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