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下载中心 >简谈羁押外国审前羁押制度与其监督措施征文

简谈羁押外国审前羁押制度与其监督措施征文

收藏本文 2024-02-11 点赞:6161 浏览:1846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来看,虽然受历史传统和国情的影响,各国在审前羁押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但都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大原则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把保障人权作为核心,本文对审前羁押的概念和国外部分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并研究其特点。
关键词 审前羁押 监督措施 人权保障
:A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来看,虽然受历史传统和国情的影响,各国在审前羁押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但都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大原则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把保障人权作为核心。在联合国宪章和一些国际公约中,也对审前羁押作了基本的规定和提出了最起码的要求。在《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体罚、禁止非人道、合法体面地对待犯人的议定书》中,还要求各国政府建立“国家防范机构”,独立自由地检查羁押场所的情况。

一、审前羁押的概念

羁押在现代汉语中是拘留和拘押的意思,其法律含义是指将罪犯或其他与案情有关人拘留在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而审前羁押是一种概括性的称谓,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院审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一般是通过其他制度,如逮捕体现出来,审判中的羁押也是审前羁押的自然延伸。

二、部分国家审前羁押制度及其监督措施

(一)英国。

英国在1984年制定了《与刑事证据法》,将逮捕与羁押分别进行了规定。在英国的法律中,逮捕是指未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剥夺个人自由的行为。英国在逮捕制度上规定了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一般情况下,逮捕嫌疑人应首先向治安法院申请逮捕令,而对于可能判处5年以上的犯罪,在对犯罪或嫌疑人具有合理怀疑时,可以直接采取逮捕的措施,而其他犯罪,在怀疑嫌疑人提供地址或姓名的正确性、为保护儿童或在组织犯罪嫌疑人伤害自己或他人时刻实施逮捕。
英国在局设有羁押官和自己的拘留室,羁押官与负责侦查的在职责上相分离,在逮捕嫌疑人后应当尽快将犯罪嫌疑人带到羁押官处,由羁押官根据已有的

摘自:写毕业论文经典的网站www.udooo.com

证据审查是否已达到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决定是否将被逮捕保释、无罪释放或羁押在局。对于被羁押的人员,羁押官有义务保证其基本的人权,并对羁押情况进行记录。在提出指控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一般为24个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高级警官批准可以延长到36个小时,如还需延长,必须经治安法院的批准,但在被指控前不得超过96个小时。
当嫌疑人被指控后,将把犯罪嫌疑人带到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决定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保释,若拒绝接受而对其予以羁押。治安法官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决定采取羁押措施:(1)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不会按保释制度出庭;(2)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可能进一步犯罪;(3)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妨害司法程序正常进行。 治安法官决定采取羁押措施的,则将根据具体情况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不同的场所。如果被告人年满21岁,羁押场所是监狱;如果被告人年龄在17岁至20岁之间,则将其羁押在拘留中心或监狱;如果不满17岁,将被羁押在当地的看护中心,特殊情况下,也可羁押在拘留中心或监狱。这些监狱、拘留中心、看护中心都不由机构、皇家监督署控制,而有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加以管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犯较轻的法律,则由治安法官在70日内审判,若犯了由皇家刑事法院审理的重罪,则在182天内开始审判,而经检察官申请,上述期限还可以延长。
在被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随时会见其辩护律师;(2)有权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向其律师提出法律咨询;(3)有权打电话;(4)有权休息;(5)有权保持沉默;(6)有权得到食品住宿等方面的基本保障;(7)在未提出指控前,有权针对违法的羁押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8)在提出指控后,有权向法庭申请保释。
在对羁押场所的监督方面,在19世纪英国就有监狱检查机构,1981年,英国设立了监狱督察局,专门负责报告监狱和拘留所等羁押场所的状况和被人员的待遇。 监狱督察局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的方法,在制作的检查报告中提出改正意见,监狱等羁押场所必须按照报告中的意见进行整改。可见监狱督察局在促进监狱制度改革和维护在押人员基本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对羁押场所的外部监督方面,英国还通过独立监管委员会、监狱和缓刑问题申诉专员、欧洲委员会和欧洲反酷刑委员会对羁押场所进行考察和监督, 促进英国羁押制度完善和人权的保障。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侦查机构分为联邦机构和各州机构两套系统,在联邦一层存在多个执法机构,分别对不同领域的犯罪进行调查,主要包括:(1)澳大利亚联邦,负责调查联邦法律下发生的毒品犯罪、移民犯罪、洗钱犯罪以及海事和航空领域的犯罪;(2)澳大利亚安全情报局,与澳大利亚联邦联合负责调查间谍机恐怖犯罪;(3)澳大利亚罪行委员会,负责调查有组织犯罪和国际犯罪集团活动;(4)澳大利亚有价证券及投资委员会,与澳大利亚联邦联合负责调查商业犯罪。在澳大利亚的各州当中,一般设有局和州罪行委员会,负责调查在各州发生的犯罪。同时,澳大利亚的还有很多部门有对特定领域犯罪的调查权,一般会与联合开展。 澳大利亚的这些犯罪调查机构会在最初的逮捕和提控阶段把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庭,如果被拒绝保释,法院有权决定将犯罪嫌疑人拘禁在局数日后送到监狱中等候审判。
澳大利亚有多个监督机构对羁押场所的监管工作和在押人员的权利维护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1)访客,他们定期走访羁押场所,接受在押人员的各种投诉,并向部长进行汇报;(2)败独立委员会,可直接调查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活动和不作为行为,并提出建议;(3)调查官员舞弊情况的政府官员办公室,其工作人员有权调查核实羁押部门对程序和人权问题等的有关结论;(4)澳大利亚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调查联邦机构和行为下的人权保障情况;(5)职业操守监督委员会,一般由律师、调查员、金融分析员、监事和技术保障人等组成,负责调查队伍中的腐败及不当行为,并向国会报告调查结果。 除以上部门外,被羁押人员还可以向联邦和各州的反歧视委员会、私隐委员会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进行投诉。

(三)挪威。

在挪威,逮捕通常是由机构或起诉机构决定的,逮捕后被在局的拘留室,而羁押候审则由法院依据2002年施行的《刑罚执行法案》决定,并将被羁押的人员押送至监狱。当某人被怀疑犯有法定可判处六个月以上的刑罚时,则可将其逮捕,继而羁押候审。同时,羁押候审还要满足某一附加条件,具体包括:(1)犯罪嫌疑人存在逃跑、逃避起诉或刑罚执行的可能;(2)存在毁灭或伪造证据的风险;(3)存在再犯罪的风险;(4)犯罪嫌疑人自己要求被逮捕而羁押。但当某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时,则可不受以上条件约束而将其逮捕和羁押候审。
挪威对羁押情况的监督,一般有以下的部门或组织进行:(1)议会行政监察官,被羁押人如果认为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不公平的对待,可向行政监察官投诉,行政监察官也采取主动调查的方式,到拘留室和监狱进行走访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 (2)监督委员会,挪威设有六个监督委员会,分别对挪威六个区域的监狱进行监督,通过视察和与在押人员谈话等出具报告,并送至司法与,监狱应按按委员会要求作出整改;(3)监狱探访者,挪威向自愿探访监狱者提供怎么写作,探访者通过与监狱的监狱长会面,与在押人员谈话,对监狱进行监督;(4)欧洲预防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通过视察监狱等羁押场所,促进了挪威审前羁押新法规的制定,对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
(作者均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

源于:毕业设计论文致谢www.udooo.com

民检察院干警)
注释:
参见隋光伟著.羁押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马克.“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重构——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111页.
See John Sprack , Criminal Procedure , p.8~29.转引自孙本鹏.“比较法视野中的未决羁押场所设置”.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第71页.
参见[英]安·欧维斯.“英国监狱监督制度”,载白全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参见[英]迈克·奈卫尔.“英国监狱监督制度”.白全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9页.
参见[澳]詹姆斯·伍德.“澳大利亚司法及监狱系统概述”.白全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 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参见[澳]詹姆斯·伍德.“澳大利亚司法及监狱系统概述”.白全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 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7-48页.
参见[澳]卢克·格兰特.“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权和新南威尔士州的惩治部门”.白全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 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7-48页.
参见[挪]卡萨瑞娜·李瑟.“在挪威将一个人羁押候审需要满足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白全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133页.
参见[挪]张蓉芳.“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在罪犯与人权保护领域中的权限和运作情况”.白全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93-97页.
参见[挪]爱丽娜·胡.“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在罪犯与人权保护领域中的权限和运作情况”.白全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28页.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