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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必要性文化单位转企后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必要性

收藏本文 2024-03-11 点赞:35032 浏览:15876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本文阐述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由来,论述了文化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了文化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特殊要求。指出文化企业之所以要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事务部门,其根本的原因是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文化企业的经营发展、对外投资和招商引资活动,经济交往中与外界签订的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核等等,都将涉及到法律问题。法律顾问必须利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协助所在的文化企业单位领导在投资、经营、对外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决策方面,发挥其智囊和“法律风险把关作用”。
【关键词】 现代企业;文化单位;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必要性
在大中型文化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加市场竞争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让这支“新军”顺应市场的需要并健康发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由来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如何让大中型文化企业在经营决策、投资、对外合作等市场行为中完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模式,并且在运行中,慎重稳妥,减少风险,避免重大失误,建立起必要的预防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据有关资料记载,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工作专职人员的,是世界著名的美国美孚石油公司,距今已有118年的历史。企业法律顾问这项制度经过这一百多年的发展,如今已经走向成熟,企业专职的法律顾问人员也由过去的只做善后“打官司”的处理工作,演变为今天与开发、营销、人事、财务等部门并列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管理部门,在公司内部不仅具有独立地位,承担重要的管理职能,而且还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
早在1955年,我国就初步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时的国务院在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中,首次确立了新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改革开放初期,即1986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专职法律顾问职务。1990年,国家体改委〔体改法(1990)5号〕又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对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工作机构及职责、权限等提出了初步的规范性意见。1997年3月12日,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又联合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法律顾问的地位,对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实行准入控制,推行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5月3日国家经贸委以“主任令”的形式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得以全面发展。

二、文化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早在1997年,国家发改委(1997)348号文指出,在国家和地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在新组建的集团

摘自:毕业论文www.udooo.com

公司内部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加市场竞争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
文化企业之所以要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事务部门。其根本的原因是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许多市场主体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大型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迅速发展。通常这类集团公司都有着庞大的体系,不仅人员多、下属机构多,而且经营业务十分广泛,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于这样庞大的经营实体,每一家稍具规模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其日常工作中或多或少都会涉及一些法律上的交往。例如公司的经营发展、对外投资和招商引资活动,经济交往中与外界签订的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核等等,都将涉及到法律问题。当有问题发生时,集团公司领导层和决策层就需要有专职人员及时的搜集法律意见,阐释有关的法律条文,以便集团的领导层作出准确的决策和判断,真正让国有大中企业建立起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

三、文化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对素质的特殊要求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除处理遇到的经济纠纷以外,全面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对外投资、招投标、技术引进等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上来。具体履行的职责有:一是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是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三是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是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是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六是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写作技巧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七是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八是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九是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十是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但是,文化企业的特殊性,又使得担任文化企业的法律顾问,应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律顾问。文化企业的法律顾问除了履行上述一般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外,还应该具备履行下列特殊职责:一是拥有丰富的国内国际的版权知识,熟悉国内、国际的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国际版权的贸易规则;二是能参与各类版权贸易的谈判并能起草各类版权贸易交易合同,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并避免版权交易的法律风险;三是完善本单位版权保护的制度,结合国家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版权保护规章。四是大力推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本单位文化产品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和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企业经营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怎么写作在进入市场之前,法律顾问应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以获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文化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知识产权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相伴而生。我国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就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之路,并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立法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和19部行政法规。仅在版权方面,就从计算机软件保护、音像制品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等多个方面颁布了10部法规,从1992年起,先后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重要国际公约。2007年,中国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形成了符合国情、与国际规则接轨、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这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的实施,为我国的文化企业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的竞争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也为文化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选拔的方式应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该单位的法律顾问。
当前,在文化单位事转企、股份制改造以及上市融资等方面、文化企业的法律顾问也应该大有作为,完全可以利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协助所在的文化企业单位领导在投资、经营、对外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决策方面,发挥其智囊和“法律风险把关作用”。
【参考文献】
赵俊峰.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06.
乔路.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书.法律出版社,2009.06.
【作者简介】
贺 剑,男,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办公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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