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毕业格式 >农村合作农村合作组织经济学

农村合作农村合作组织经济学

收藏本文 2024-03-30 点赞:18328 浏览:8206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胡振华(1964- ),男,江西湖口人,管理学博士,温州大学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林经济管理;陈柳钦(1969- ),男,湖南邵东人,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和城市经济。
摘 要: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增加组织化收益,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组织的收益不但表现在上,而且可以在规模经济中表现出来。农村合作组织能够给多方主体共同产生效益最大化,从而共同分享合作剩余,也为政府引导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制度范式。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主要体现在制度激励、克服“农户+公司”模式弊端、实现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以及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规模经济;博弈分析;制度绩效
1004-1605(2012)11-0039-07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使土地使用权过度分散,决定了农户的经营必然是小规模和分散的,并导致农业出现“低水平均衡陷阱”的特征,即农业生产的低水平具有由制度决定的稳态,即使在一定时期农业生产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最后总是由于无法克服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而回到均衡状态。因此,农民的收入水平长期在生存线上下浮动,并且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农民难以克服基于生产组织形式的弊端。当制度不均衡时,新制度安排的获利机会就会出现。为了让中国农业跳出“低水平均衡陷阱”,急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农民的组织化是整合弱小农户经营和大市场矛盾的有效手段,于是,从节约交易费用出发,寻求通过交易的联合,形成规模效益,使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外部交易费用,便产生了各种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组织能够改变分散小农的原子化状态,增强与国家力量相衔接的能力,形成与国家财政支农、税收优惠等政策相配套的组织载体。农村合作组织作为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来说,是比较成功的一种模式,是当代中国农村发展的新动力。

一、农村合作组织的形成和规模经济分析

中国农村农户家庭经营分散狭小,市场组织化水平低下,这种小生产组织形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超小型土地资源环境格局显然不利于农业市场谈判地位的强化,农民不可能去影

源于:www.udooo.com

响市场,相反只能是市场的被动接收者。因为农业人口过多,经营分散,农民通过适当的形式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团体的成本过高,致使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形不成对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抗衡力量和制约机制。而作为需方的国家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机构却组织严密。这种非对称性导致农民利益受侵害,表现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是农户势单力薄,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处在弱者地位。作为写者,农民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卖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高的工业品购写;作为卖者,又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写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低的农产品出售。农民因此受到具有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的盘剥,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增加组织化收益,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组织的收益首先表现在上。检测设某个体农民的市场需求量和自身及另一市场个体农民具线性关系,这样两个个体的需求函数可以表述如下:
显然,采用行业合作组织方式,两个个体农民的大大高于没有合作之前的个体。因此,个体农民在利益的趋使下,会采取参加或者组建合作组织的形式。
农村合作组织的收益不但表现在上,而且可以在规模经济中表现出来。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有许多的写者和卖者,生产的商品是无差别的,进入和退出市场是自由的而且信息完全充分。在农产品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写方和卖方,每个农民都是小规模经营,市场份额都比较小;农产品的质量差异比较小,基本上是同质的,农民是市场上的被动接受者。农产品市场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农产品的生产者——农民是一个独立进行决策的生产单位,根据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农民只有提高选择最优市场规模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农村合作组织的经济博弈分析

1.纳什均衡分析

合作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一般认为,只要有合作剩余,合作就会出现,但事实似乎并不这样简单。非合作博弈强调个体理性,即在对方策略既定的情况下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决策依据。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逻辑》中指出:在集体选择的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多数人未必能战胜少数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人们在分享公共领域中合作收益的困难。“囚徒困境”则是对以上矛盾冲突的深刻描述。所谓“囚徒困境”是说:不论对方选择什么,选择背叛总能比选择合作获取较多的效用或收益。但当双方都选择背叛时,其结果比双方合作时获得的效用或收益少。因此,囚徒困境反映了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冲突。从集体理性的角度看,参与人应当相互合作以谋求共同的长期利益;但从个人理性角度来说,每一个参与人却都有不合作的倾向以获取各自的短期利益。有人论证说农民是理性的,他们知道应该合作还是不应该合作。这种说法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农民理性只是个体的理性,他们面对的不是自己在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而是当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必须合作时,个人无法克服他的合作伙伴的搭便车行为,他与同样理性的合作对象之间无法形成集体理性。
这里我们检测定农户甲和农户乙,其在交易中有两种选择:合作和不合作,每个人都是在不知道对方选择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选择,由此形成了“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见表1)。在表1描述的博弈模型中,每一次微观主体间的博弈均可看作一个子博弈。在这个模型中有A>C,D>C,我们还可检测设A>B,而A和D之间的大小我们暂不做讨论。因为当一个个体农民合作时,另一个个体农民最好也是合作,当一个个体农民不合作时另一个个体农民最好也是不合作,因此该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即(合作,合作)和(不合作,不合作),见表1和图3。从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来分析,如果甲宣布合作,则乙的最优选择也是合作,它给甲的支付是A。由于A>C,我们再检测设A>D,则甲选择合作比不合作更好。因此对于这个博弈,合理的均衡是(合作,合作)。

摘自:毕业论文前言www.udooo.com

三、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分析

制度是指一群相关经济主体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制度的绩效是在这一行为规则和一定的外部约束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可以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制度激励的作用

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分析西方世界兴起原因时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定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效益率。诺斯把个人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的一致性作为有效率的组织得以确立的制度安排的核心问题。收益或成本在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差别意味着第三方面或者更多方面的存在。他们没有参与活动,也会获得一些收益或者付出点成本,也即存在“免费搭便车”的现象,这也便产生了“激励不足”的问题。如果个人的成本大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就不愿从事此项活动,即使这项活动对社会是有益的亦复如此。奥尔森(1995)的研究表明,在组织内部,组织收益是公共性的,每一组织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分享收益,而不论其是否为此付出成本。组织收益的这一特点使得组织成员都希望免费搭车,由别人承担全部成本而自己只分享收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改革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走过了一段黄金时段。但农村现实情况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来审视这种制度。从1985年开始,农民收入增长相对停止,农业发展越来越慢,这背后隐藏着承包责任制的缺陷:一是土地产权不清,即农民对自己的责、权、利边界模糊;二是土地资源被分割得愈来愈碎,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难以形成大规模经营;三是土地的不可转让性使资源难以优化配置。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上升,他们不得不花更多的成本去收集信息、谈判、签约及监督合约的执行。而且,家庭的组织形式规模太小,难以形成产业化的经营,难以进入现代市场,即便进入市场也无法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从而得不偿失。这就为农村合作组织在农村的出现并发展提供了可能。
现阶段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润的引导下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其原因是当分散经营的制度安排无法使农户获得潜在利润时,就会产生联合起来建立合作组织的新需求。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合作制组织形式的特点。它的制度优越性源自合作组织内部同时实现了资本融合和劳动融合,一方面避免了国有企业和乡镇社区企业容易出现的产权代表缺位和政企不分,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合伙制企业中资方和劳方的对立。在实践操作中,它弥补了农民分散经营缺陷,同时又把个人的收益与集体的收益很好地联系在一起,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和“激励不足”的问题。
农村合作组织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制度安排。历史的经验表明,纯粹的市场安排与纯粹的科层安排,均不是一种最理想的农业制度安排,前者往往容易导致过高的交易成本或市场失灵现象,后者往往导致过高的组织与控制成本。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克服这两种缺陷。农村合作组织既符合社会生产集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客观要求,又满足了劳动者在不受剥削前提下对个人物质利益的追求,较好地实现了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紧密结合。

2.克服“农户+公司”模式弊端

国内外实践证明,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存在弱势群体,这个群体就必然联合起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合作组织生存的条件是市场经济和弱势群体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有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农民,农民农业的弱质性给农村合

源于:初中英语论文www.udooo.com

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农户+公司”,即农户通过与公司签订契约,借助公司这个平台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其二是“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即农户在一定范围内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合作制为基础,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再借助这个利益共同体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在农业产业化的“农户+公司”模式中,制度安排更多的是市场机制,农户与公司通过契约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产品销售的风险,节约了市场交易费用。但“农户+公司”产业化模式实质是一种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农民仍然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农民的权益难以有效保护。由于公司是独立于农户之外的另一个利益主体,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双方的契约结合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外部结合,很多时候双方的利益追求难以趋向一致,会导致大量违约现象的产生,使组织的运行效率遭到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它的利益返还形式较为单一,农户获得的利润往往只是来自生产领域,很难再获取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利润,因而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同时,其难以避免的内在缺陷使得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受到一定的制约,农户与市场还有一定的距离。而在“农户+农村合作组织”中,农村合作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怎么写作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维护和实现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而组建的管理的互助性组织。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而言,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和农民自身利益紧密连在一起的,两者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总之,相对于“农户+公司”而言,“农户+农村合作组织”这种模式优势更为明显,它不仅能够带动农民和农产品进入市场,实现农业的一体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通过它进入市场的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应该成为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路径。
在农民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还应加上一个层次——农村合作组织,形成“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公司”新模式,这样更加能迎合农户与公司的需求。它的特点就在于集外生于农村的企业及企业家精神和内生于农村的组织的优越性于一身,克服了“公司+农户”的不足,降低了公司和单个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加强了双方信息的共享,减少了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农户集体行动的能力和谈判地位,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农村合作组织既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又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成为“龙头”企业稳定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或生产加工车间,依靠龙头企业的品牌优势、信息优势和销售渠道,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使公司、合作组织、农民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学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www.udooo.com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