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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征税设计是宪政建设核心

收藏本文 2024-01-22 点赞:23517 浏览:10711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宪政建设是我国社会当下普遍关注的问题,知识精英对此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联邦党人文集》作为世界范围内经典的学术著作,其对宪政理论的贡献构成了该文集的主要内容,值得后来者潜心研究。目前对该文集的研读,虽取得了诸多成果,但从征税问题的重要性,征税权内涵与意义,以及征税权行使等结点,系统予以解读的研究成果显得单薄。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下去,以阐发宪政建设的核心所在。

关键词:《联邦党人文集》;宪政;征税

: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6.024

近些年来,我国知识界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给予了普遍关注,其中如何解释西方模式的中国化一直是知识精英们讨论的热点,尤其是经济发展与政治,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讨论域。

政治体制改革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其间涉及社会诸多元素,经济与法治又是其中最重要的。经济的发展必将推动政治的改革,改革的过程需要通过法治得以确认并进一步推进,政治、经济与法治三维一体,共同建构了社会共同体的大厦。在此三维一体的立体结构中,宪政理论起到了统合作用,即通过法律确定根本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选择,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保障根本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在法律框架内的良好运行,实现宪法政治,与之前的国家治理形态,如封建政治相区别。由此可见,宪政建设的核心便在于调整和处理好经济、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具体而言可表述为法治是改革进路,经济是改革基础,政治是改革对象,通过三者的结合最终达致宪政这一改革目的。

《联邦党人文集》①(以下简称《文集》)作为世界社会科学领域的经典之作,在法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等领域影响颇深,研读者颇多,其评述大多集中在建国学说、联邦主义、分权原则、有限政府、制度、利益集团等立宪主张和相关政治经济问题上。从征税制度层面解读《文集》的历史意义,评价其内容的研究成果却很少,更谈不上就征税设计与宪政建设之关系而展开的讨论,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事实上,征税问题在美国宪政发展史上,乃至整个近代英美法治发达史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文集》在美国立国文献中,除了《合众国宪法》外,是影响甚广的文献。该文献从1788年结集成书以来,在美国政治生活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美国最高法院仍把它作为对宪法的权威解释加以引证, 并将其作为宪法来源加以引用。

有鉴于此,我们选取《文集》作为宪政建设所需的知识来源和理论支持是十分合适的,其中所反映出来的宪政问题理应引起高度重视。基于此,我们以《文集》为例解说征税问题,将能够发现把政治、经济与法治三个要素恰当地统合在一起的征税制度,构成了宪政制度良好运行的平台,征税设计是宪政建设的核心。

一、征税问题的重要性

征税是主权者管理权能的一项基本内容,体现了主权者对共同体 经济资源配置进行干预,予以二次分配的安排,关乎对共同体成员的基本权利——财产权课以一种源自宪法的外部义务②。因此,在共同体法治活动中处于基础的位置,这一点可以从近代英美法治发达进程中得到佐证。譬如,从王权与议会征税权③的斗争史看,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动因都涉及到征税问题。从美国独立战争看,战争所爆发的原因之一,亦是北美殖民地人民不满宗主国的各种苛捐杂税。

在约瑟夫·斯托里的《美国宪法评注》的第17章《关于殖民地的综述》中,这样描述独立战争前殖民地的综合状况:

“印花税法案被废止了,但在以后的一些年份里,又制定了其他种类的税,目的是从殖民地的进口中获得收入。对殖民地来说,这些做法是令人愤怒的,如同是对内征税的前奏;(殖民地人民)根据其不符合宪法的同样基础,抵制了这些征税。殖民地权利和议会权利之间的重大斗争,几乎不可能有其他结局,除了诉诸武力,不久,这一点就变为现实。大不列颠坚决地公然使用军事力量,以实现她的主张;另一方面,美洲除了无条件屈服,或勇敢地和无尽地抗争,几乎看不到别的选择。”[3]87

另外,从讨论征税问题所占的篇幅看,第17章共33节,其中全本11节,简本22节。在全本中有第168节,第170节,第191节,第194节,第195节,第196节,6节谈及征税问题,加上简本中的6节,第96节,第97节,第98节,第99节,第100节,第102节,共12节讨论征税问题,超过全章内容的1/3,足以见得,征税问题在独立战争爆发前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与此相似的是,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关征税问题的讨论也多达19篇,占到了《文集》内容近1/4的比重,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征税问题在宪政领域的重要性。《文集》多处表明了征税是国家权力运行中最重要的内容:

“……我特别把这些意见应用于征税权,因为它是正在研究的迫切问题,又因为它是建议授予联邦的那些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力”[4]158。

“我已经研究了可以认为是与政府的能量直接有关的、打算授予合众国的那些权力(指征税权,包括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行使的征税权,笔者注),并且已经努力设法回答了已经提出的对那些权力的主要反对意见。我不提那些次要权力,它们或者无足轻重,不值得宪法的反对者的仇视,或者因显然非常适当而不容进行争论”[4]177。

再者,从《邦联条款》与《合众国宪法》的对比分析④,也体现了征税问题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征税设计在邦联结构向联邦制转变时,所处的重要位置。

二、征税权的内涵与意义

征税权是主权国家获得维持其存在、运转,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所必需的一种法定权力,是一种沟通国家与个体相互关系的重要媒质,是政治权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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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济领域的体现,是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并维护政治制度与经济基础之关系的集中表达。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指出的:“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的经济的基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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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权的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不仅适用于联邦征税权,同样也适用于州征税权的行使。《文集》对征税权的独立原则之阐发,较多的注意力是放在对州征税权独立性的说明上,以此来打消各州对自身利益的顾虑。

独立原则植根于《合众国宪法》确立的标准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架构,征税权作为政府行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整个行政权力运行的经济性制度保障,其地位处于行政权力结构的基础性位置,因此除了具有三权分立架构下,区分同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立性特征外,还与同属性的其他行政权相分离,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干涉,具有强烈的独立性。

要求各州具有为供应自身需要而筹措收入的独立自主权的论证是公正的。各州在制宪会议计划下,将在绝对的意义上保留这种权力(征税权,进出口关税除外);全国政府若有任何剥夺它们行使这种权力的企图,将是一种任何宪法条款所不允许的粗暴篡夺权力的行为。

3.征税权的自我限制原则或不滥用原则。

《文集》所主张的自我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不同税种的设计,达到征税总量的自我约束,防止滥用征税权。

“消费品税的明显优点,在于本身具有防止过度的性质。它们规定自己的限度;不破坏扩大税收的目的,就不能超越这个限度。……如果关税太高,它们就会使消费减少,征不到税,于是纳入国库的成果还不如把税收限于适当范围内的时候多。这样就能完全防止用这种税收对公民进行任何具体的压迫,这本身也是对征税权力的一种自然限制”[4]105。

其二,基于联邦与州征税权的共存,在某些征税项目上可能出现重复征税。为解决重复征税,两者需要相互克制,保持协调。

“虽然一种为了合众国的用途而征收税款的法律在性质上是至高无上的,而且不能合法地加以反对或控制,然而一种废除或阻止州政府征税的法律(除非是对进出口商品),就不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而是一种宪法所没有授权的篡夺行为了。就对同一样物品不适当地加征税款会使征税困难或不稳定而言,这是一种相互的不便,并非起因于任何一方权力的优劣,而是由于一方或另一方用对双方同样不利的方式不适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4]160-161。

“由于一个州对某种商品征税,使得联邦对同样商品再次征税成为不适当的事情,这的确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含有按照宪法不能再次征税的意思。征税的数量,任一方面的增税是否适当,将是共同慎重考虑的问题……。全国和州的财政制度的具体政策,也许会经常不一致,并且可能需要互相克制”[4]156。

4.征税权适当分立原则。该原则将在接下来的征税权行使的分权设置中予以阐发。

(二)征税权行使的分权设置——联邦征税权与州征税权

征税权在国家权力运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当联邦与州处在相弈的情势下,征税权在两者间的合理划分与适当配置就显得十分关键了。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使《合众国宪法》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汉密尔顿凭借强有力的论证和说理,解释了征税权分配问题。

首先,他论证了联邦拥有法定“无限征税权”的必要性。为了保障联邦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全,联邦政府应当拥有维持国家军队的权力;其中包括征募军队的费用、建造和装备舰队的费用,以及各种有关军事装置和作战的其他一切费用,但是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权限远不限于上述范围,还包括准备维持国家文官薪俸的费用,准备偿还已经由契约规定或可能由契约规定的国债,以及通常要求国库支付的所有事情,这样就导致联邦所拥有的征税权必须是全面的[4]145,且独立地受到法律保障,除了关心公益和人民的意见以外,不受其他控制。

其次,认为联邦享有征税权并不排斥州征税权的行使,只是需要相互的克制与尊重,这一点已有论及。

再次,从比例分配的角度,论证了联邦征税权与州征税权共存的可能性。

“不妨谈论一下需要联邦政府征税来维持的对象和需要州政府征税来维持的对象之间的比例。我们会发现,前者完全是无限的,而后者则限于非常适当的范围内。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我们不要把自己的视野限于目前时期,而要瞻望遥远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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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政府的宪法是不能根据对当前迫切需要的估计来制定,而是按照人类事务的自然和经过考验的程序,根据长时期内可能出现的种种迫切需要的结合而制定的”[4]162-163。虽然,这一主张更多地表达了联邦征税权存在与扩大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并没有否定州征税权的存在,而且认为如果在联邦与州之间,按照比例来分配国家征税权是适当的。

接下来,讨论了联邦征税权与州征税权的效力,认为两者是同等的权力。

“征税条款上的同等权力 ,是唯一可以代替州在这方面的权力完全从属于联邦权力的办法。对税收对象的任何划分,等于为了个别州的权力而牺牲联邦的重大利益。制宪会议认为,同等权力比那种从属关系略胜一筹。显然此种办法至少有这样的优点:使联邦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法定无限权力同各州供应自身需要的充分自主权协调起来”[4]166。

这种协调则体现为,各个州享有自主决定税率、公共开支的权力[6]。

最后,汉密尔顿反驳了他认为联邦征税权的设立与扩大,会侵犯州的自主权的论调。他主张:切勿忘记,州政府侵犯联邦权利的倾向和联邦侵犯州政府权利的倾向是同样可能发生的。在这样的一种斗争中,哪一方可能占优势,取决于斗争双方能够用来取得成功所凭借的手段。在共和国家里力量经常在人民一边,基于有些重要理由使人们相信州政府通常对人民具有最大的影响,所以自然的结论是:这种斗争最容易对联邦不利,而且各成员侵犯联邦的可能性要比联邦侵犯成员的可能性还要大[4]153。

透过汉密尔顿的论述,可以发现在《合众国宪法》制定前后,联邦征税权的合法性一直都受到来自州政府权力的挑战,在当时环境下,联邦党人选择了“退一步进两步”的策略,在肯定州征税权的天然合法性的前提下,用同等性肯定了联邦征税权存在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限制州征税权与扩大联邦征税权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征税权的分立机制。这一点,被证明是有效的,获得了巨大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讲,当时《文集》所主张的征税权的分立机制帮助了联邦征税权的确立与巩固。因为州征税权的合法性毋庸置疑,联邦征税权只不过是在已有的州征税权的基础上,通过保持征税总量平衡而对州征税权的限制而产生的一种权力。

(三)征税权行使的专门化与合理化

在讨论了征税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和征税权分立设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后,《文集》又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实现联邦与州征税权在现实场景中的具体行使。这方面,可以从征税活动的专业化与合理化两个方面予以展开。

1.征税专业化。

在讨论征税活动专业化时,《文集》并未作清晰的逻辑设计,正如斯托里所说:“《联邦党人文集》的写作目的是为了回应批准宪法之时最普遍的流行反对意见,没有试图在其推理过程中追求任何非常精细的次序;处理主题所采纳的方式是在当时最适合反驳偏见、赢得支持的那种方式。因而,具有自然联系的一些议题有时是相互分离的。”[3]12为了将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问题进行集中分析,笔者按照思维习惯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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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集》在讨论征税专业化时的内容。

汉密尔顿认为征税的专业化,体现在征税人员的专门化和合理化,这是确保征税权行使合法、高效的关键。

“地产税通常用如下两种方式之一征收:根据永久或定期估计,或者根据专职估价官员的意思或他们的最好判断而进行的临时估价。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执行这项需要了解当地详细知识的业务,必然交给考虑周到的特派员或估税官,他们是为此目的由人民选出或经政府任命的。法律所能做的一切,必然是任命人选或规定选举或任命的方式,决定他们的人数和资格,以及大致规定他们的职权”[4]174。

在推进征税专业化建设时,汉密尔顿还建议联邦可以借鉴州已经存在的征税方式,推动联邦征税权的行使。他主张,国家立法机关可依利用各州内部的制度。联邦政府可以完全采纳和应用各州征收税款的方法[4]174。

为了提高征税的效率,合理配置征税人员,避免两套人马,汉密尔顿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予以解决。第一,在征税权完全归联邦执掌的领域,譬如进出口关税,或(和)在征税权尚未属于州之任何规定的领域,只允许存在联邦系统的税务官,不会出现两套税务官;第二,在联邦与州共享征税权的领域,为避免两套税务官的存在,必然道路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州的官员,并且用增加薪金的方法使他们从属联邦。总之,在满足联邦需要的过程中,如果通过联邦政府征税权的行使已经达致目的,那么就不需要通过州政府的权力去完成了。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税收饶让安排,联邦与州在征税权行使上达成一种相互尊重与平衡,有利于实现联邦与州的协调发展[4]175-176。

2.征税合理化。

在征税过程中,征税合理化是保障征税权可持续发生的基础,主要指设计与时下经济发展相适应及相互配合的税种和税率,这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有效地可持续地扩大税收来源,并维持社会稳定,最终促进国家整体福利的提升。

“在不列颠那样富裕的国家里,向超级富豪征收直接税一定比在美国更容易接受,并且由于政府的力量强大,也比在美国切实可行;然而国家岁入的绝大部分却来源于间接税、关税和消费税。进口商品的关税构成后一种税收的很大一部分。在美国显然我们在一个长时期内必须主要依靠这几种税(间接税、关税、消费税)作为岁入的财源。在美国的大多数地方,必须把消费税限制于狭小的范围内。人民的天性难以容忍消费税那种寻根究底和专横强制的精神。另一方面,如果用不受欢迎的方式对农民的房屋和田产征税(这种税是属于直接税),农民不会慨然解囊,而会斤斤计较。而且动产又是很不稳定和不易看见的一种资助,除用无法觉察的消费税以外,别无他法可依采用”[4]59-60。“消费品税的明显优点,在于本身具有防止过度的性质。它们规定自己的限度,不破坏扩大税收的目的,就不能超越这个限度”[4]105。

当时联邦党人主张,适当地选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种与税率,以间接税构成国内长时期筹措收入的主要部分,并将各种税率限定在一定限度内。他们认为,间接税具体指基于消费品而产生的一切税收,如消费品进出口税、国产税等。这类税收好比一种液体,达到一定限度就会与财力形成平衡,如果过分征税,则导致总体收入减少,甚至引发更严重的社会与经济问题。譬如,若关税提高,它们就会使消费减少,征不到消费税,纳入国库的收入还不如把税收限于适当范围内的时候多[4]104。

“过高的进口关税会造成普遍的倾向;这往往不利于正当商人,最终也不利于税收本身。这种关税会使社会上其他成分不适当地从属于工业阶级,给予后者过早垄断市场的机会。这种关税有时迫使工业离开其比较自然的渠道,进入其他比较不利得的渠道,最后还压迫商人,商人往往自己必须付税而不能从消费者身上取得报酬”[4]167。

综上,《文集》就征税权的行使问题,虽然未通过精细地富有逻辑地论证予以展开,但是其在多处所主张的建议,综合起来却较为完整地表达了联邦党人对征税问题——在围绕《合众国宪法》被各州批准这一历史性选择时——所持的基本态度:他们认为征税权,尤其是联邦征税权的确立,或者说在既有州征税权之基础上分立出来的联邦征税权,是保障国家政府有效运转的关键,也是《合众国宪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处理好联邦征税权与州征税权之关系,将征税活动纳入专业化与合理化的轨道,为征税权确定基本的适用原则构成了征税设计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高效的征税制度的生成与运行,推动《合众国宪法》的批准与实施,确保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因此,结合《文集》诞生的历史环境,有理由相信,征税设计在当时构成了美国宪政建设的核心问题,对该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存与发展。

四、结 语

虽然中美两国现实国情不同,历史传统也有差异,法律文化属不同类型,但是对人类社会普世价值的关注,如自由、平等、公平、安全等价值都有着相似的理解和期盼,所有这一切的实现,都有赖于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毕竟制度是最可靠的[7],而制度的建设需要稳定的政府机构予以实施,需要平衡的权力架构予以保障,需要多元的权威主体予以参与,需要先进的法治理念予以指导等等,所有要素的共同作用,推动我们的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及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融合,最终走向宪政。在这一过程中,中美有着相似的可供沟通的地方,不妨借鉴200多年前联邦党人的经验与理论,那就不仅仅是征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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