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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宪法权利诉求经济学逻辑学术

收藏本文 2024-03-31 点赞:4042 浏览:1071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关于宪法权利的诉求更多表现为权利的呼喊,或者以攀比的心理运用复杂理论进行中西的比较,增加思维成本的同时却未带来明显的收益。事实上,宪法权利的背后隐藏着经济学的逻辑,其影响着宪法权利的现实脉象。基于各种原因,经济学的理路没有作为“拿到桌面上”的理由加以论证。宪法权利作为政府向社会投资的公共物品,必将受到政府财政预算和支付能力的约束。政府的社会控制水平、潜在宪法权利享有者的诉求、法律适用部门的制度转换能力以及政府的利益协调机制,都将产生巨大的交易费用。为了降低风险,政府会将投资分布在各种权利之上,同时要考虑各个权利的实施成本,任何政府都不可能为了个别权利而不惜任何代价。因此,对于权利话语的呼喊者而言,如果追求真理需要付出过高的成本,那么降低真理的标准就是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宪法权利;成本;收益;交易费用;司法化
1672-3104(2013)01?0103?05
目前,关于宪法权利的诉求,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总结:一是要求宪法增加更多关于权利的条款;二是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具体化在部门法之中;三是要求宪法司法化,从而保障这些权利的真正实现。在“权利话语”成为法学界和公众的主流话语之后,要求宪法充分保障人权的呼声有高涨之势。然而,一种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不仅仅取决于宪法或者法律是否规定、体制是否完善以及我们的权利意识是否觉醒,其更加取决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是否有保障权利实现的充足资源。受社会条件制约和财政预算约束的政府,能否保证宪法权利得到落实,取决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

一、宪法权利中的“休谟问题”

两百多年前,英国思想家休谟提出归纳何以可能的问题。即根据有限的经验,能否得出一个全称判断的命题。按照这样的逻辑,即使我们看到的乌鸦全部都是黑的,怎么能断定“天下乌鸦一般黑”呢?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休谟问题”,其反应了人类经验的有限性与全称判断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①在宪法权利上,也存在着“休谟问题”。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事实上,这就是一个全称判断,是作为国家对权利保障的总体态度。应该说,这是国家根据世界人权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作出的归纳。其中,“尊重和保障”以及“人权”是两个全称判断的词汇。“尊重和保障”表明了手段,“人权”表明了对象。在全称判断之后,宪法又罗列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说,这些罗列的权利也更多的是全称判断,作为“基本”权利,都可以再涵摄更多的具体权利。
但是,要求宪法权利进一步扩充内容的人不自觉地运作了“休谟问题”。他们提出,应该修改宪法,增加更多的权利规定,因为其怀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全称判断何以可能,只有在宪法中详细规定更多的权利,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事实上,宪法不是一个大口袋,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更不是有立法需要就立刻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修改宪法,需要交易费用(信息、谈判、监督和公布成本等等),如果修改宪法需要的制度转换成本大于修宪带来的收益,那么,修改宪法是不划算的。尤其是对于宪法权利的规定,更不能因为社会上出现了某种权利的需要就立刻要求宪法予以回应。因为宪法已经作出了全称判断,重复地进行权利的细化和罗列是没有效益的。这就需
收稿日期:2012?09?12;修回日期:2012?10?28
基金项目:201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基础与适用方法研究》[CLS(2012)D247];石家庄经济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孙日华(1981?),男,满族,河北承德人,石家庄经济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律方法;费昌祥(1984?),男,广西南宁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律方法.
要对全称判断进行一些经济学的解读。
使用全称判断取代单称判断,可以降低描述成本。我们说“天下乌鸦一般黑”是对事物进行类型化的处理,但是,如果我们分别描述“乌鸦1是黑的,乌鸦2是黑的……一直到乌鸦n是黑的”,这样将导致信息的传递成本急剧上升。虽然不断地进行单称判断可能会减少误差,但是也会耗费巨大的信息费用。相比较而言,归纳而来的全称判断确实可能造成误差,就如同日本出现了白乌鸦对“天下乌鸦一般黑”命题的否定。但是,全称判断错误造成的预期损失与全称判断所能节约的信息传递成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那么,全称判断就是划算的,这样的预期损失就是合理的成本投入。宪法做出了关于人权的全称判断,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可以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指导原 则。②目前,需要做的是在具体的立法中规定某些新兴的权利(如环境健康权、可持续发展权),在执法和司法中具体落实人权保障(如不刑讯逼供、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因此,在宪法已经做出关于人权的全称判断之后,去质疑宪法全称判断的周延性,企图详细罗列权利是不经济的。尤其是在宪法层面,花费高昂的信息成本去罗列权利,反而会造成更多权利被遗漏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容易破坏宪法的稳定性,大幅提升公民对宪法运行的预测成本。哈特就认为“空缺结构”可以为法官保留自由裁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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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为提高法律决策的精确性创造条件。全称判断具备低成本运行的包容性。伴随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不断扩充,我国宪法层面的人权也理所当然地不断包容这些权利。毕竟,对于人权的范畴,全世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只是在具体落实的方式和水平上有所差别而已。可能此时“人权”的概念是模糊的,但是其可以有效节约不断修改宪法的交易成本。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可以降低不断修改宪法的成本,其所造成的误差损失与不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投入的成本相比,是有效益的。
当然,很多人会质疑,目前宪法做了尊重人权的全称判断并罗列了一些基本权利,但是,有些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保障。这就是混淆了应然与实然的问题。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作出了关于人权保障的全称判断,已经为保障人权奠定了基础,当前需要做的是如何落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的落实,更多取决于国家和社会是否提供了支付这些权利实现的资源。因此,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并不是宪法中的“休谟问题”,而是现实的权利保障所需要的资源和成本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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