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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若干资料网

收藏本文 2024-01-18 点赞:33928 浏览:15734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法律有着自身的限制,并非万能,虽然法律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方式,但是不可避免的也受到客观实际的限制,在民事诉讼执行中,这一特点表现的尤为突出,笔者试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成因与危害着手,探讨如何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希望在目前国情下既维能够好护法律权威又可以保护好当事人权利。
【关键词】 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诚信信息平台
1006-0278(2012)04-087-01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

所谓“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穷尽了合法的调查手段在一定期限内确实不能寻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类型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主观上的不可执行案件和客观上的不可执行案件。
客观上的不可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除《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所规定的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主要有以下二种:一是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极差,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特别是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案件。二是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条件改变、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一些企业经营严重亏损,积重难返,无法清偿债务,有的甚至宣告破产,导致部分或全部债权不能实现。
主观上的不可执案件行指的是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财产,为了躲避履行义务,通过各种方式抗拒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的极少,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主要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而多数被执行人甚至在未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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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时就已经将财产转移,躲避履行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股票、基金、债券等隐形财产,但由于法院调查财产方式、方法的局限性,致使有些案件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未能得到查明。一些债务人道德意识下滑,诚信观念缺乏,守法经营观念淡薄,逃债、赖债、废债的思想严重。有的被执行人公然撕毁法院封条,转移、隐藏及擅自处置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有的甚至纠集和煽动、怂恿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抢夺执行装备等;个别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党员干部等特殊被执行主体,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阻扰法院的执行工作。
另外由于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而导致的客观上的不可执行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被执行财产的权属不明。目前我国仍有大量的不动产未经登记,权属状况不明。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在原居住房屋之外另建商业用途的店产或出租屋,大多没有产权证。二是共有财产难以分割。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财产判决等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刑罚没有劳动收入,其独立责任财产也难以确定。被执行人财产大多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难以将其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强制执行。三是被执行财产变现困难。包括职工无法安置、物上权利负担处理困难、腾退难度大、对农村宅基地等财产的处理受政策限制等多种情况。

三、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对策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诚信信息平台

目前我国诚信缺失现象严重,依靠道德教育重塑诚信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需要许多条件的配合,与之相比较建立建立覆盖全面的诚信平台相对容易很多,而且也有助于诚信的重塑。国家应当建立覆盖全面的诚信平台,该平台涉及公民的各方面基本信息,比如考试、贷款、纳税等方方面面。因为诚信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应由各行业部门配合最终形成。此平台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执行威慑机制。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所有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全面登录,并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从而加强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执行的监督力度。同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接受荣誉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对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给予了大力支持。目前,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已运行,但是整个诚信平台平台并没有统一建立。

(二)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

债权人、债务人、执行法院均负有调查财产的权利、义务,但是主要还是要依靠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因为公权资源有限,加之相对于法院,当事人对于被申请执行人的情况更了解。我们可以借鉴北海海事法院的做法,北海海事法院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在发《执行通知书》时同时向被执行人发《报告财产令》,时限届满后向申请执行人发《财产举证通知书》,之后依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线索或状况,或依申请,再由合议庭评议是否去调查、调查的重点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只有穷尽调查手段才能做出裁决,避免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进而起到负面法律指引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既要利用社会力量也要充分发挥法院、当事人作用。长期以来,“执行难”困扰着各个法院,也困扰着权利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而无财产可供执行状况也越来越多的在生活中出现,成为严重影响法律权威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国情下,积极改革,尽可能的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整个诚信平台建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因此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不能将此作为停滞不前的借口。
参考文献:
高在敏.商法[M]法律出版社,2010.
张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问题探析[M].人民司法,2009.
[3]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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