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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环境问题刑法思想大专

收藏本文 2023-12-19 点赞:5912 浏览:2054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土地资源减少与退化、森林覆盖率降低、水污染严重、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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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民族传统文化中却非常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形成了许多保护生态环境的民族风俗,比如那文化中体现土地情节的习惯等,这就造成了在民族地区环境问题实然与应然的冲突;新时期环境刑法的理念摒弃经济主义,倡导一种生态价值观,恰恰与那文化思想精髓高度一致;在民族地区针对环境犯罪行为适用刑法时,应贯彻从严的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厘清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灵活运用非刑罚处罚方法,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合宪性,而且也符合目前“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民族地区;环境问题;刑法规制;那文化
[作者简介]李海,广西财经学院副院长、教授,广西南宁530003;史强,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广西南守530003
[]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2)01-0197-08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但所分布的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3.7%,山地、高原、丘陵、盆地、平原五大地貌类型齐全,地域广大,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我国东北、西北、西南等经济欠发达的沿边地区。以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壮族为例。主要分布在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在长期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那文化,形成了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生活习惯等。然而,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的惯性被改变与打破,也必然地对民族文化带来冲击与挑战。过度追求经济效益所带来的环境资源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难题。目前,我国加强了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与保护力度,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会对民族地区生态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继而会使独特的民族文化逐渐遭受侵蚀与让渡。

一、民族地区环境问题现状与那文化的冲突

我国民族地区地形情况复杂,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再得以恢复。据全国第二次土壤遥感普查显示,西部民族地区10年间仅水力侵蚀由104万km2增加到107万km2,增加了3万km2,相当于年均增加0,26个百分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恶化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西部大开发政策使得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迎来难得契机,但如若忽视对生态资源的保护,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则必将面临的环境问题形势更加严峻。

(一)民族地区环境问题现状

尽管不同地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有所不同,但总的来看,目前我国民族地区生态环境遭遇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资源减少与退化,沙漠化、石漠化严重。土地资源的减少可分外力与内力两个方面,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使得部分耕地转变成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另一方面:来自大自然中水、风等内力的侵蚀亦使土地资源减少与退化非常严重。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水土流失面积达281万hm2,占广西总面积的12%,岩溶地区石漠化面积达238万hm2,占广西总面积的10.1%。土地流失严重导致近年来民族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如旱灾、风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这些自然灾害严重危害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森林覆盖率降低,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建国之初,我国已经成为一个贫林国家,全国森林覆盖率仅为8.6%,民族地区尽管森林覆盖率高于全国水平,但随着近年来无序地滥伐,森林覆盖率大大降低。尤其是原始森林逐渐减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覆盖率虽达5

2.71%,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目前原生性天然林所剩无几,森林生态功能严重退化。

3、水污染严重,导致水资源危机,生态失衡。藏族聚居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是我国主要水源地之一,然而江河源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造成中、下游蒙古族、维吾尔族聚居地的黑河、塔里木河等断流严重。壮族聚居地尽管主要河流水质总体上保持良好,但仍有部分河段、海域水质超标,如刁江、右江、邕江、北仑江、钦江等水质均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同时,农村水资源污染与浪费等问题不容忽视,2007年广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仅为3

5.43%,集中式供水人口约为15%,水质合格率仅为20.57%。

4、矿产、能源消耗增长,工业污染严重。目前广西工业结构中,重工业比重较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较快,制糖、造纸、淀粉、酒精、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传统产业大多是以初级产品加工为主,工业占全社会能耗的比重高于全国水平,而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却远低于全国水平,结构污染突出;资源综合利用率普遍较低,单位产出的污染强度大,能源结构仍以煤炭为主,导致空气污染表现以二氧化硫和烟尘所引起的煤烟型污染为主等。
5、物种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丰富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文明和环境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志。藏族聚居区属于世界上十分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然而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生态环境的脆弱,目前境内湖泊自然萎缩、冰川雪线上升、土地干化、草地鼠虫害较多,生物多样性已受严重威胁。壮族聚居区主要处于云贵高原东南边缘,自古以来多山地形丰富了生物多样性,然而近年来生态系统除深受全球气候变化造成的极端气候灾害和自然灾害影响外,仍面临非法采集、狩猎、过度利用、栖息地破坏、环境污染、外来物入侵等威胁。

(二)那文化中的环境习俗

“那”或“纳”即壮、傣、布依等民族语言中的“水田”之义,以它为中心形成了以壮民族为主体的“那文化”。目前。那文化主要分布区域北界是云南宣威的那乐冲,北纬26度;南界是老挝国沙湾省的那鲁,北纬16度;东界是广东省珠海的那州,东经113.5度;西界是缅甸国掸邦的那龙,东经97.5度网。这种文化通过符号在历史上代代相传,它将传承的观念往往表现于象征的形式中,通过文化的符号体系,人与人得以相互沟通、绵延传续,并发展出对人生的知识及对生命的态度。因此,后人对那文化的了解也只有借助审美、艺术、风俗、禁忌、文字等这些符号逐渐认识,传承与发展。那文化属于稻作文化,许多传统习俗都与稻作有关,其文化精髓体现了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对生态环境问题自古以来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持有一种敬畏与保护的态度。
1、土地情节。壮族神话传说中的布洛陀、雷王、老虎、龙王皆生于石——大地,且也将土地进行神话。土地神是壮族普遍尊崇的一种地方保护神,也是农村村落最大的保护神,每个村寨建有一到两座土地庙或社坛。他们认为土地神法力无边,如得罪它会引来瘟疫或水灾,居民必须以鸡、猪、酒祭之,并请师公作法3天,严禁外人人寨,方可攘除。过去民间每月有一个忌日,不得动土,隆林的壮族每年正月初一到十五不得耕作,否则触犯土地神,粮食歉收,人病畜疫;建房必卜吉动土;外来人员包括新娶媳妇,必先拜土地神方被村寨和家族所容纳。
2、敬畏禾苗。大米在“那”子民饮食中占主导地位,逐渐形成一种独特的糯食文化,不仅如此,壮族祖先往往还将人生重大活动如礼仪祭祀等与禾稻联系起来,赋予稻以魂,必须取稻米、稻穗祭祀。“稻穗毛”壮语称“款糇”,人的灵魂称“命款”,认为人魂也是稻魂,稻谷可载人魂,每逢小孩子生病,先找草药治病,若不见效,家人找“乜满”(女祭司)做仪式,取稻穗结扎,称“契款”,带回家中,插在神龛上或小孩子睡的床头。壮族不但敬畏禾苗,他们还用米来占卜,希望米带领他们走进幸福美满的生活。
3、合理居住。在壮族的日常生活的聚落范围,将耕作、放牧、燃料采伐都划定适当的区域,按比例合理布局。同时,注重人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一聚集地域人口数量趋以“饱和”,与资源容量不相适应,则就会让一部分人迁出该聚集地,另辟新的聚居区。壮民族祖先已非常清楚地认识到生态资源是有限的,人类活动必须遵从自然规律,当发现自身生产与生活已与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就会作出理性抉择,主动采取救济措施,恢复生态的平衡。如红水河中游曾是历史上壮族的主要聚居区之一,唐至清时期,此处壮族居民不断南迁至柳州,东南迁至桂林。龙胜龙脊的梯田生态文化景观,主要是从南丹迁入的壮人架笕引水种稻而成。
4、保护动物。壮族人对与农田有关的动物格外关照,如他们称青蛙为“蛙婆”,是雷神的女儿,可以保佑壮族五谷丰登与族群繁衍。桂西壮族人认为,人不能伤害青蛙,否则将受到天的惩罚。如东兰隘洞乡那怀村的《蛙婆词》中这样写道:“从前未设李树皇,从前未设蛙婆皇,泥血下河鱼绝迹,泥血下田禾不生。煮酒不见酒,种树不结果。家中元男女,栏里无牛马。河水无鱼虾,村中无青年。没有白嫩后生,没有红花姑娘。后设李树皇,后设蛙婆皇,泥血下河就长鱼,泥血进田变米粮。煮酒就得酒,种树就结果。家中有男女,栏中有马牛。河里有鱼虾,村中有男女青年。”
5、尊重水源。壮族的水崇拜大多都和特定的河流、溪水有直接的联系。他们所崇拜的水神。基本上是其生存所依赖的特定的河流和溪水。南盘江畔壮族沙支系在“三月三”当日要祭山,次日要祭水,祭水在龙潭边举行,由光主持,头人怎么写作。祭水用羊和鸡,祭毕就地打平伙。祭水与祭山一样重要。各家主男必须到齐,这是每年集中议事的日子,大家可畅所欲言,向光反映和共同讨论本村事情,如山林、水源、路等等。光可根据群众意见在口头上制定一些维护本村利益的章法,这是淘权力,村行政不能代替。在祭山祭水时,严禁女人进入神林,严禁生人过往,否则罚款重祭。如今,这种习俗发生了一些改变,不再拒绝生人过往等。

(三)实然中的环境法治现状与应然中的民族习俗的冲突

法律和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既为促进人类文化的一种手段,人类文化既为随了文化时代变迁的东西,那么我们自应创造活法,废除,创造动法,废止静法,庶几文化不至停滞,人类亦得以进步了。”同时,法本身是文化的一部分,是整体和传统文化的反映和具体体现,不体现特有文化的法是不存在的。由于法产生于特定人群的交往过程和交易行为之中,经过了先从习惯后到法的过程,往往会遵从主文化圈内的习惯,却忽略或过滤一些少数人群文化圈内的习俗,使其在实然中丧失多元性,也使得民族文化中的习俗在传统法律中很难得到体现成为必然。事实上,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每个民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通过不断地运用这些传统和习惯,使它们逐渐变成了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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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目前,我国民族地区自治法规成为民族法治最重要和主要的表现形式,协调这种文化间的冲突,体现了对民族文化的尊重与保护,是民族法治是否进步的最主要的标准之一。
那文化地区环境犯罪的法治状况可以通过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重要环节或过程得以体现和表现。其一,那文化地区环境立法体系不够健全,重视国家管理和安全,轻视民族地区的自治价值。目前,那文化的主要集居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环境问题的地方性专门立法还很不健全,除了2005年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外,鲜有对各种生态环境资源的分门别类的立法。尤其是在对严重破坏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资源。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具有自治性的刑法规制①。然而,那文化传统中关于破坏生态环境的刑罚规制却非常丰富②,不仅处罚严厉,而且各个地方又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存在差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二,民族地区关于环境犯罪司法简单、缺乏必要的程序监督。目前,在民族地区司法中,除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外,还存在着特色鲜明的具体司法现象或司法问题,如民族地方刑事案件转化民事性质的调节问题,双重司法、不立案侦查、免于起诉与判断伪饰问题等,往往会大量放纵环境犯罪,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司法仅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与那文化中寨老制习惯法相比。有着一定的进步性与科学性。然而,在那文化地区刑事司法过程中,在遵从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应考虑为了促使司法的的实际效果,必须适合壮民族的民情和习惯,逐步建立一套合乎民情的刑事司法制度。其三,那文化地区民众环境意识已逐渐降低,守法观念普遍不强。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导致对生态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带来的短期收益以及空间城市化的进程所引起的生活的改变,已逐渐使“那”民们对生态资源的破坏问题越来越漠视,甚至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与“那”民祖先相比,这是一种理念的严重倒退或可称作对生态信仰的一种逐渐缺失。
这种实然中环境刑法的窘况与应然中那文化环境习俗的冲突,最终可归结为一种文化理念的改变。以传统儒文化为主的背景下中国刑事立法必然逃脱不了以“人”为核心的枷锁,而那文化始终却倡导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理念,“人”仅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尊重大自然,尊重生态资源。才是那文化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二、生态价值观:环境刑法理念与“那文化”思想精髓的暗合

当一种制度建构在理解上发生重大冲突,再或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与立法本义发生矛盾。往往是操纵法律者的群体意识内发生了价值观的严重分歧。这种分歧来源于群体内部的个体在接受新知识(包括经历的生活体验)过程中理念所发生的量变程度及质的飞跃。往往这种被认为固有的传统理念在迎接新的挑战中败下阵来,接受批判、改进甚至摈弃。

(一)中国环境刑法理念的转变

当今中国,将“资本”进行人格化的进程中,把赚钱为主要生活旨趣的人们逐渐凸显为社会中坚,“资本逻辑”就悄悄地成为了支配这个社会生活逻辑的重要标志。一旦社会被这双“无形之手”所掌控,经济主义意识形态就开始泛滥并成为主流,甚至断言:经济可以无限增长,经济增长就是个人幸福和社会福利的惟一源泉。刑法也难逃经济主义的理念的控制,亦悄然成为其主要思想根基,主要以功利主义的形式表现出来。立法层面,经济领域的刑事立法逐步扩大,立法目的无不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益,八次对刑法的修正背景与修正内容为其最好的诠释。在司法过程中,经济主义思想也无形中引导着司法官们的思维,刑事和解、罚金易科与易科罚金等制度的展开则为其最好的说明。
随着全球变暖、物种灭绝和各种污染的日益严重,人们被动地、不得不接受这样的警示:限制人类无限膨胀的贪婪,改变既有的生活方式,才能可持续发展。进而,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受生态价值观。追求一种更加生态、健康、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希望政府也将更多地投入精力,创新生态技术、清洁能源等,需要在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上逐步限制“资本逻辑”的过度支配,提出严重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的诉求。甚至认为,针对环境犯罪问题应单独立法,在入罪及量刑上应有别于其他犯罪;学术中应将环境刑法作为刑法学中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围绕环境问题的刑法研究也日趋繁荣,甚至关于环境刑法的有关罪名也正进行修改,但仍应看到,目前仅为改革的起始阶段,如将环境刑法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刑事政策定位、环境犯罪的危险犯设置、环境刑法的罪名体系、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等问题都应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特别是环境刑法理念应从经济主义到生态价值观上实现根本转变。

(二)那文化思想精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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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与传统文化对比可知。那文化有着独特的社会关系体系。与传统文化主要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为内容相比。那文化更侧重于以调整人与自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为主要内容。
1、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基于壮族祖先生存对环境资源的强烈依恋性,致使所形成的那文化中特别注重人与自然的关系。布洛陀是壮族先民口头文学中的神话人物,是创世神、始祖神和道德神,其功绩主要是开创天地、创造万物、安排秩序、制定等。造天、造地、造太阳、造日月星辰、造火、造谷米、造牛等的“造化”过程,告诉人们天地日月的形成、人类的起源、各种农作物和牲畜的来历,以及远古时期人们的生活习俗等。通过壮族这个半神半人的祖先——布洛陀创造人类自然的伟大功绩,深刻地反映出壮民族有着对自然崇拜、祖先崇拜的原始宗教意识。铜鼓在那文化中起到标准性作用,而其瑰丽的花纹更反映出一种独特的民族文化,鼓面是太阳纹、雷纹、青蛙、飞鹭,鼓身的羽人舞姿、龙舟竞渡等,也显示出了古代壮族人民对大自然崇拜的内涵。事实上,对大自然的崇拜不仅表现在那文化中包含有丰富多样的图腾、信仰等,还表现在行为规制上,有着不同形式、具有层次针对性的对大自然敬重的风俗与习惯等。
2、人与生物之间关系。壮民族生活在南方多山多林地带,交通不便,生活环境落后,因此,逐渐形成了一个拥有许多图腾崇拜的文化。这些图腾中又以周围的生物为主,如蛙图腾、鳄图腾、竹图腾、蛇图腾、牛图腾等,其中蛙图腾是流行较广、影响力较大的图腾之一。壮民族通过幻想与联系将蛙与人类视为同血缘的祖先。一方面,这种图腾缔结了人与蛙之间的血缘关系,希望得到蛙神的庇佑,风调雨顺、不旱不涝;另一方面,蛙具有旺盛的生殖能力。符合他们多子多福的心理,幻想通过血缘关系将这种旺盛的繁衍能力移到人类身上等。至今在部分那文化地区还保留有“蛙婆节”的习俗,祭祀民族图腾蛙神,节日里跳蛙舞,舞者戴蛙首头套,跳跃之状酷似花山崖画上的动作。此外,民间流传的一种师公舞,也酷似花山形象,故舞蹈家们后来将把与花山人物形态类似的舞蹈命名为蛙形舞姿。
3、人与人之间关系。广西壮族聚居区以“那”命名的地方可以说比比皆是,大至县市乡镇,如那坡、那马、那陈,小至村屯弄场,含“那”字的地名,广西有1200多处。这些那子民血液里流淌着的固有的土地情节也逐渐形成一种独特的民族气质。他们认为,土地是最宝贵的财富,谁拥有土地,谁就富有;又因祖辈曾饱尝过“筚路蓝褛、以启山林”的辛劳,深知田地来之不易,觉得田地之宝贵。那文化中的土司制度就是以土地为根基建立起来的,拥土为官,以土役民,这在一定程度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促进了土地的开垦,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刺激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全民族的土地意识。使得土司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具有了一定生命力。在世世代代以土地为生活根源的前提下,土地像有无尽的魅力,把那子民们紧紧地拴在一起,他们在生活中乐观、积极,常常用歌唱来表达对生活的热爱,对土地的眷恋。这种土地情节往往也易使得“那”民们形成安于现状,与世无争,知足常乐以及豁达的人生态度,使人民普遍性格温顺、具有很强的包容性等特点。

(三)生态价值观的暗合

那文化思想与环境刑法理念在法律层面生态价值观问题上具有高度的契合,使得弘扬这种文化价值更具有了时代意义。
1、秩序价值。环境刑法倡导一种秩序价值,而且将这种价值处于基础性位阶,要求其他价值必须以秩序为依归,服从秩序的追求导向。也就是说,当前只有树立这种生态价值观,把秩序价值摆在环境犯罪的首位,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比如在环境刑事立法上,以秩序为目标,积极作为。严密法网,修正既有的法律规定,新增有关环境犯罪的刑法规范,形成一套严谨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罪名体系;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强化环境保护的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加大保护力度,严格执法,从重处罚;以稳定社会环境秩序为要义,合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充分有力地协调行政资源;做到环境危害评估的科学化,注重发挥刑罚在强化环境行政管理职责方面的作用等等。相对而言,那文化中所蕴含的秩序价值则更为具体、更加明显,无论是从精神层面对大自然的敬畏与膜拜,还是从物质层面“那”民们的居住分布、土司管理等都在积极倡导一种对秩序的维持,从部落、氏族秩序到生活规制秩序,再到人与环境之间的秩序等。
2、正义价值。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定义为关心他人利益的一种善。在传统刑法中,无论是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刑罚分配的合理性等,实质上都只是一种分配正义。而对于环境与生态问题,普遍认为每个公民都完全平等地享有生态资源,实乃一种矫正正义。故而在环境刑法中,既要实现一种分配正义,也要完成矫正正义的使命,就需要在两者间进行协调与分工,如在处理刑法与犯罪人之间关系上应侧重于分配正义,而在刑法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中应侧重于矫正正义等。那文化思想中蕴含的正义似乎更胜一筹,不仅提倡人与人在生态资源分配上的平等,而且还将生物和人类置于同等地位。并行平等地拥有资源,懂得用自然之法则、大地之法则去实现一种矫正正义等。
3、自由价值。自由在刑法理论中一般包含在刑法的机能里,其价值取向尊重个体价值,重视个人价值,倾向于减弱外在权力的约束来达到自由。环境刑法一方面要尊重个体的自由,另一方面却要增加外在的权力约束,防止个人私欲的无限自由,侵害整体的生态利益。“自由是一种存在的状态,而非拥有的状态,也就说自由取决于我们的生活方式,而不是我们的生活水平。”那文化思想中处处散发出对大自然的敬重,对资源获取的有度性,对生活状态的满足。这种生活或行为的自由恰恰是在遵从自然规律、尊重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完成的,并非是对个人私欲的无度满足,对生态平衡的肆意破坏。

三、从严处罚:民族地区环境刑法的刑罚原则

无论是对那文化中环境保护民族习惯的尊重与传承,还是顺应新形势下环境刑法理念的趋势,或主动或被动地必须对目前中国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变革,清楚地认识破坏环境资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破除经济主义支配下的刑罚观,建立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的法益保护体系。尽管目前世界各国刑法呈现轻型化的趋势,但对环境问题的担忧导致的刑罚规制却应是例外。现阶段,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且会使民族地区将来发展更具有可持续性。因此。从严处罚应成为未来民族地区环境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从严处罚的理论依据

1、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合宪性。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都比较重视民族区域自治问题,逐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1952年,人民政府政务院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制定的专项法律,在当时具有基本法的性质。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得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的权力。1954年,新中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也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1982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原则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完善、具体。第四条第四款同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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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宪法依其作用和地位,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民族法制建设的权力。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民族法制的地位。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体现了民族法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如何更好地落实这项民族自治权,使民族法能真正符合各民族地区特点,使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走向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符合“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各种刑事对策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2005年12月5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分别做的工作报告中都再次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从近几年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践来看。主要是围绕“宽”的主题做文章,而事实上,该刑事政策并不是一定要突出“宽”的要求,最为根本的是对性质轻重的不同犯罪要区别对待,追求刑事政策效果和价值的最佳实现。对待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就应属于“严”的范畴,新的刑法修正也正践行这一理念,因此,在民族地区对待环境犯罪问题适用从严原则符合我国目前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二)从严处罚的现实性考量

树立民族地区环境刑法从严处罚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依据,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然而对其具体内容、幅度的平衡、从严情节等问题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1、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属于刑法的正式渊源之一。就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情况来看,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变通,搞好变通应该解决一个基础(查清当地实际)和把握一个方向(变通需要达到的效果),具体说需要针对不同内容采取鼓励、保护、限制和放宽等形式。在刑法领域,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更是极为罕见,使得这种宪法赋予的立法变通权未得到充分发挥,在对该权力的行使把握和创新不够,只停留在对立法的简单复制,主动权不强,立法效果也不明显。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从严处罚变通或补充规定,虽然对国家的整体法律有所突破,但始终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因此,不是对国家整体法律秩序的破坏,而是对国家整体法律秩序在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一种调整,这种调整是有限度的和有分寸的,是法律贯彻实施中灵活性的体现。事实上,如若在刑法领域从严处罚破坏环境的犯罪,是对民族优良传统和民族精神的一种尊重和认可,体现民族认同价值,是对其固有文化的法律保护和促进。
2、厘清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规范规定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是综合的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修复救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都体现惩罚性与预测性,使得这种法律责任竞合不可避免,立法的不完善也导致没有统一的适用规范。在理论层面,环境刑事责任与环境行政责任如何衔接,采用吸收原则或相加、双重处罚原则都尚待进一步研究,这也促成了在实然中对环境法律责任的执法或司法畸轻畸重,或重复评价、任意执法、选择性司法等现象,不仅不利于环境法制的统一,也最终不能更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厘清环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并严格适用,才能更严厉地打击破坏环境行为,也能使得在环境犯罪问题上真正落实刑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3、灵活运用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犯罪的法律后果总是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刑事制裁概念不再等同于刑罚概念,也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将由适用较少而发展为适用较多。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5种方式。这5种处罚方法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部分环境犯罪案件,从而避免对轻微环境刑事案件简单出罪,非犯罪化处理。只有对环境犯罪问题有着一整套较为系统的处罚机制,从轻到重,量刑合理,才可以更好地伸张正义、保护法益和教育犯罪人,而且也更能体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严厉谴责。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应当正确认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意义,并将该方法灵活运用在环境犯罪问题上,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等。此外,民族地区司法机关还可对当地传统文化中对破坏环境行为的独特处罚方式进行改良,探索更适合本地实际、较为文明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大胆创新与尝试,找寻更具有实际效果的方法。实现对环境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责任编辑: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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