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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中国宪法诉讼在中国实施土壤与其障碍

收藏本文 2024-03-04 点赞:6877 浏览:2217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权利意识提高,对于宪法诉讼这一直以来的制度追求意识越来越强,而我国自从近代西学为用后,西方思想的传播也为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土壤基础。但是,在当前社会价值观和政治制度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仍然有一定的阻碍,如传统儒家文化中的保守思想与西方人本主义的冲突等等。
关键词:宪法诉讼;三权分立;儒家文化
1002-2589(2012)33-0076-02
一般从逻辑上讲有宪法必然有宪法诉讼。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佛塔斯曾说:“宪法程序是我们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举世公认宪法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最早开始于美国,而其起因是1803年在美国发生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在联邦宪法没有明确授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的情况下,以其明锐的政治天才和法律素养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尤其是法院、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作了一次创造性的定义,从此在人类宪政史上开创了宪法诉讼之先河。
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宪法诉讼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首先,是原告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且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救济。其次,被告应是公权力主体,而不能是私权利主体。再次,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应是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因此说,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的区别在于宪法诉讼应该是由专门法院进行的一种比较专业诉讼,而违宪审查的主体与开展形式则更为宽泛,还有,宪法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区别在于,作为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显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活动。

一、物质土壤:经济的新发展和市场化水平的提高

去年,我国的GDP成功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物质生活内容得到极大丰富。与之相应的后果是,各个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和规则性思维得到较大发展,政企分离基本得以完成。反观计划经济时代,当时的宪法和法律的作用是为政府使用行政权力推动整个经济运行而怎么写作的,使之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权力却不受法律的约束。同时计划经济所侧重的是个体的公民和集体的企业对行政权力的服从,从而使行政权力有意无意地摆脱了公民权利的制约和反控,形成了以权力吸收权利的权力本位。江平教授认为,计划经济是人治的最好土壤,可以说,计划经济内在、本能地要求人治。这与宪政要求建立有限政府和弘扬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所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建立宪法诉讼的土壤。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个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要求越来越宽泛,所要求的经济权利越来越多,这一状况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主体对国家权力加以制约的愿望就会越来越强烈,在当今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的中国,市场主体也有能力制约国家权力。数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部门在生产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减小,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这些都为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文化土壤:传统文化和近现代思潮的混合作用

根据《牛津大辞典》的定义,文化是人类生活的反映,活动的记录,历史的沉积,是人们对生活的需要和要求、理想和愿望,是人们的高级精神生活。是人们认识自然,思考自己,是人精神得以承托的框架。文化包含了一定的思想和理论,是人们对、道德和秩序的认定与遵循,是人们生活生存的方式方法与准则。思想和理论是文化的核心、灵魂,没有思想和理论的文化是不存在的。任何一种文化都包含有一种思想和理论,生存的方式和方法。需要是现实,理想是向往,愿望是想得到的,要求是必须做到的。从西方的宪政发展史来看,西方宪政发端于或者说生根于西方传统文化,乃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不可否认的是,宪政制度本身就是西方历史长期演进的一种复杂文化形态,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贯穿了它们对人、法治、自由、平等等普世价值和准则的体验和理解。
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具备实施宪法诉讼的土壤,尤其是自清代和民国以来的宪法和法律现代化的启动,使得民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宪法诉讼制度的确立开始产生了思想基础。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最终招来了西方列强的炮舰。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近代的宪政迈出了第一步。虽然这第一步有些蹒跚甚至走错步伐,但从清末以来中国陆续制定了多部宪法性法律或者文件,如《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国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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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约法》、《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等,立宪的成果不可谓不丰富,宪政的步伐不可谓不积极。这种文化历经中国人民一百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已经从单纯的中体西用、以夷制夷的思维中解放出来,认识到宪法只是宪政的基础,但不管宪法多完善多科学,终究不是宪政。

三、政治土壤: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

近几年,党、国务院多次强调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事业中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今年三月,在一次重要会议上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依法行政作为保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深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这些说明,从到地方,从高层到各级领导层,都已经具备了实行宪法诉讼的政治土壤。
所以说,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必须满足前述条件,但目前的实际情况中,要满足前述条件,还存在以下一些障碍。
第一,依照现有宪法、法律及相关政治制度很难说有实施宪法诉讼的条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修改权及解释权皆属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找不到进行宪法诉讼的最高授权,因为宪法诉讼必然涉及对立法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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