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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是道德秩序内在保证学士

收藏本文 2024-03-23 点赞:5599 浏览:1960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良心是道德秩序的内在保证,它无形无相,但无处不在,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裁判者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在堕落的时代,往往只有良心之光方能如同明夷之火,它能够救道德于堕落。
【关键词】良心;道德;内在保证
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情况如何,人的面貌和本性也就如何。在人的需要系统中,道德需要既是指人对于一定道德的需要,也是指人的需要中的道德成分。道德需要的根据问题,即指“人为什么要有道德”的问题。
就人对于一定的道德需要而言,所谓道德需要,是指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在维持其积极平衡或内稳状态过程中所产生的对道德的依赖性和倾向性,它是人的需要系统的调控阀,是人的道德活动发生的主体动力,也是人的道德积极性的内在源泉。在这个意义上,人的道德需要与其他需要相对而立,居于其他需要之外和之上,对它们加以调控和制约。
就人的需要中的道德成分而言,则更强调道德需要与其他需要之间的互生,强调道德本身是人的各种非道德需要得到实现和满足的必要条件和内在要求,是由后者中引申和开发出来的。如相对生理需要而言,所谓“仓廪实而后知礼节,衣食足而后知荣辱”(《管子·牧民》),一定的物质条件是产生相应道德的基础,而分配性道德规范与公正秩序的建立,也是物质需要能够得到正常满足的基本条件;又如相对安全需要而言,它也导致了一系列的道德基本规范的产生,如保护生态环境,重视生命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等;相对归属和爱的需要而言,它们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彼此信任,反过来也进一步促成了诚信、正直和合作、友爱等基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需要;而相对人的自尊需要而言,它更直接引发了对对方的尊重,要求不仅仅把自己和他人看成是工具,而更加是目的本身。
人既是个体存在物,又是社会存在物,这是人存在的特殊二重性,而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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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决定了人的需要具有个体性和整体性的双重特点。这种双重特点在现实生活中集中表现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对立与统一。道德就是适应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人需要把自己的道德需要和社会的道德需要结合起来,去达到道德自我和社会整体要求之间的和谐与统一。
人具有道德需要,同时也相应地具有满足这种需要的道德能力。道德能力包括道德上的感受能力、认知能力、选择能力和实践能力等。
对于各种相关现象,是否产生正义感、荣辱感、羞耻感和是非感等,是否具有诸如同志感、友谊感、爱国主义感、集体主义感等等,这是道德感受能力的问题;能否把握道德与非道德之间的界限,能否对事情的道德是非作出准确的判断等,这是道德认知能力的问题;至于道德选择能力的问题,则是个体在道德知识与道德感受的基础上,是否能够在多种可能的道德对策中作出自己适当的选择,从而更有助于自己实现道德需要等的问题。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道德选择,这个标准就是我们说的道德选择的尺度。在当今多元化的时代,尤其是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各种文化与价值的冲突与融合在道德领域不断发展,多元价值所带来的道德选择尺度的差异、背离乃至对立难以避免,从而更加要求现时代的道德主体具有较强的道德选择能力;在道德认知和选择之后,是否有能力将道德价值变成现实,是否能够将“应当”与“能够”统一起来,这是道德实践能力的问题。道德决不能够停留在头脑中,也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它需要转化为行动,要实现在具体的道德实践的过程之中。
作为一个整体,道德能力是人的生存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表现为人的一种本质能力,又体现出成功地完成道德行为所必须的心理特征。人有什么样的道德能力,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表现。道德能力的水平决定了个体道德存在的现实表现。
在中西学的历史中,良心一直是探讨和赞叹的中心话题之一。卢梭说:良心呀!良心!你是圣洁的本能,永不消逝的天国的声音。是你在妥妥当当地引导一个虽然是蒙昧无知然而是聪明和自由的人,是你在不差不错地判断善恶,使人形同上帝!又说:因此,在我的灵魂深处生来就有一种正义和道德的原则;尽管我们有自己的准则,但我们在判断我们和他人的行为是好或是坏的时候,都要以这个原则为依据,所以我把这个原则称为良心。这样,良心就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善恶和应负的道德责任的一种稳定的自觉意识,具有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等方面的内容:
(1)良心是一种对于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认知。一个“有良心”的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对自己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有理性和明确的自我觉悟的人;
(2)良心表现为一种情感的体验。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良心主要是一种情感体验。当主体选择一种合乎良心的行为时,主体获得一种欣慰、自豪、愉快的积极的心理愉悦感受;相反,当他的行动违背自己的良心时,则会产生一种不安、自责、愧疚的消极的情感体验;
(3)良心还表现为一种意志力量。有了一定的道德责任的认知和情感,就必然会对行为起心理的动机引导作用,更进一步,还会产生一定要如此的意志力。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并将侧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称之为良心,就向我们揭示了良心的道德认知、意志和情感方面的内容与功能。
作为人心中的最内在法则,良心不仅给人以内在的权威和标准来裁决自身的对错,从而阻止人去有意做恶或劝导人积极为善,而且促使人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进一步深刻反省,从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或悔过要求。人们常说良心就是对得起自己,也对得起他人,反映的就是它作为内心标准所具有的裁判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良心是道德秩序的内在保证,它无形无相,但无处不在,正如《中庸》中所言“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裁判者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在堕落的时代,往往只有良心之光方能如同明夷之火,它能够救道德于堕落。
参考文献:
卢梭著《爱弥儿》(下)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高国希著《道德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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