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毕业开题报告 >论公共秩序保留

论公共秩序保留

收藏本文 2024-04-18 点赞:4837 浏览:1903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交流日益频繁,相关的国际纠纷日益增多,涉外案件适用冲突规范也日渐增多,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法律适用的安全阀对国家重要利益加以保护在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共秩序;外国法适用;国家主权
[]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2-0100-1.5
1972年法国最高上诉法院社会庭判决的Black诉Soc.Filter一案:该案原告受雇于一个瑞士企业,并以该企业代表的身份在法国工作,1969年被解雇,于是就佣金问题在法国提起了诉讼。由于1869年法瑞条约关于管辖权问题本已规定,凡涉及两国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该案应认为瑞士法院才享有管辖权,但这一观点被社会庭驳回,其理由就是认为,法瑞条约中的有关规定,不能与法国法院受理涉及法国公共秩序的案件

源于:论文开题报告www.udooo.com

的权力相抵触。1957年巴黎上诉法院审理案中所做的判决,该案原告是一个准社会保险机构,为法国的艺术家们提供检测日津贴,诉讼是为受雇在南斯拉夫的俱乐部基地工作而提出。这一答辩最后被上诉院驳回,其理由就是认为,在本案中适用于被告的法律,在法国是一种法,是具有“直接适用”性质的。它的适用,既不管这些法国音乐家的工作场所在国内还是国外,也不管这种雇佣契约在事实上是受南斯拉夫法律支配的。

一、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从本质上讲,公共秩序是从两个方面来实现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功能的。第一,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起着一种对外国法的防范的、否定的作用,即安全阀的作用。因为在原则上,依照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指引,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是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的,但现在由于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不予适用。这可谓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消极功能。第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还起着一种对内国法的积极的或肯定的作用,即对于某些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在援用公共秩序时,并不首先表明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是直接认定由于该案件跟法院有着某种重要的联系,因而法院国的某些体现公共秩序的法律是必须直接适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便可对内国的冲突规范完全弃置不顾、视而不见。这可谓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积极功能。
从第一个案例中我们知道法国的法庭排除了在瑞发两国之间的条约,其实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一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的条约签订时,就应该予以声明。但是法国仍然排除了条约的适用,其理由就是公共秩序保留。法国法院借公共秩序排除依内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的外国法。在第二个案例中我们也知道,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法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应直接适用而排除外国法,从案件中我们也体会到了公共保留的作用。
在我们国家公共秩序保留不但被适用于这些方面,还被适用于在排除国际惯例方面,例如,1989年1月广州海事法院在受理海南省木材公司诉新加坡泰垣船务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一案中,援用民法通则第150条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排除了国际商会拟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适用。该案是我国法院以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国际惯例适用的一次重要司法实践。迄今为止这一个判决对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公共秩序之所以能起到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是因为他具有以下的法律特点:(1)符合主权原则,为主权原则所允许,(2)内涵不具体、不明确、富有弹性,运用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3)比其他限制外国法的制度更直接、更彻底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4)从法律上把不适用外国法的责任推给了相应的外国法。
其实公共秩序保留之所以能够存在的是因为国家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应该是全体国人共同的公共利益,而公共秩序应该是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根据国家至上理论,国家是最高的本源,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家利益自然就源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目标,是国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那也可以这样说,国家利益应该受到国家主权的最终支配,因此可以看到公共秩序也是应当受到国家主权的制约,也就是说公共秩序是国家主权之下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否则一个不具有国家主权下的公共秩序也就不再具体独立性,也就不能再真正的使用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制度,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公关利益与国家主权相联系,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公共秩序保留起着一种对外国法的防范的、否定的作用,即安全阀的作用。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其实不论是排斥外国法的适用还是直接适用本国的强行法或者是排斥国际国际惯例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也正是国家主权的独立性才赋予法律的独立性,才是国家直接使用国内的强行法以排除国外法律的适用成为可能,也是公关秩序保留可以被认可的根源所在。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不过是各国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统治阶级对内对外基本政策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总概括。因此他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政治概念,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在实践运用中也要注意排除外国法的限度,以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不能超过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这就引起了两个限制:适用一个可以反对的法律规制所产生的结果不一定都是可以反对的。尼波叶恰当的指出公共秩序有不同的强度,有时只是权利的产生违反公共政策,但如外国的权利已在外国有效产生以后,他的效果不一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也就不是必然予以排除;在外国的法律规制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他的地位大半由法院地代替。

二、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我国立法上已有比较完备的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在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和公共秩序市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一法律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尼波叶.国际私法论(第三卷)[M].法文版:543.
[2]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209.
[3]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刘亮(1986- ):辽宁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安杰飞(1986- ):河北赞皇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