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毕业开题报告 >政府采购中法律问题与其完善经典

政府采购中法律问题与其完善经典

收藏本文 2024-01-23 点赞:31239 浏览:14460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上的货物、工程和怎么写作的行为。文章主要对政府采购中相关的法律盲点进行梳理,并针对问题提出些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 ; 法律法规
1006-0278(2012)04-092-01
政府采购行为是伴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在一个社会中没有国家自然就没有政府,那就更谈不上政府采购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是这样表述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货物、工程和怎么写作的行为。作为一种制度,政府采购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在1782年由政府设立的文具公用局就是专门负责政府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的一个机构,并在同时间开始对政府采购进行立法。1792年,美国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也开始就所需的办公用品进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并于1861年也通过了了《联邦采购法》。开始就政府的采购行为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标志着政府机构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初步形成。
政府采购工作烦琐复杂,牵涉到一系列的环节和手段,并与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政府采购也是我国法制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的法制经济,就是对各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的经济。而如何针对政府采购建立起相关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关键是如何把已确立的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转化为各行为主体行为时的准则,从而使市场主体特别是政府采购主体的交易行为得以规范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立法规范,从而建立起一系列的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虽已针对政府采购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远远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
第一、是可操作性不够强。主要是些指导性地,原则性的法律,操作空间不够。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就像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都是些很难贯彻到具体的政府采

摘自:学年论文www.udooo.com

购过程中去的一些法律规范,太宏观、太原则了。
第二、各地立法差异大,不具有普遍性。这主要是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因此各地方由此而制定的政府采购法规自然也不一样,这就造成了各地立法上的差异。
第三、就是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空白,特别是很多细节缺乏规范。虽说我国也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相继出台了不少的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怎么写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但在很多的采购环节中大量的法律空白仍然存在,并为许多的心怀叵测的不良分子利用。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完善需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围绕细节来进行,对政府采购中的各具体环节进行细致而又明确的规定,提高在政府采购中法律规范的操作空间。具体的措施如下:
首先,在现有《政府采购法》的基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政府采购法》中的法律规范像我们上面分析的太笼统、太原则,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迫切需要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也需制定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来保证采购法规的有效实施。像《政府采购法》第10条所规定的采购本国货物就需要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对需要在我国采购的货物、由我国承包工程和提供的怎么写作加以明确的规定。再如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管理体制也存在上述类似问题。
其次,针对相关的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的问题也需出台具体而又有效的,具有可操作空间的资格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竞标过程中,出于利益的驱使,一些明明知道自己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也参与进来,这样既拖沓了竞标效率,又容易出现恶意竞标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出台对提供货物和怎么写作的供应商及提供工程怎么写作的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的法律规范,从而提高竞标效率也是势在必行。
最后一点就是对政府采购主体制度明确。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府采购应包括哪些公共组织的采购活动。我国《政府采购法》有些相关规定,即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及社会团体。鉴于此,我们应打破原有的思维惯性,在认定政府采购主体时,不仅仅只有国家机关的采购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还应包括其他政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采购行为。
第二、使用哪些公共资金的组织的采购活动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从我国相关的政府采购法规及国际协议来看,所谓的政府采购就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采购活动。但笔者认为,如果从公共性来看,仅把财政性资金认为是公共资金有以偏概全之嫌。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的公共组织使用的非财政性资金也具有公共性,比如各种募捐、赞助、收费。从上述情况看,我们倒不如把财政性资金称之为政策性资金,而把其他非政策性的而又具有公共属性的资金也纳入政府采购活动中,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政府采购主体无漏网之鱼。
第三、政府采购活动应由哪些机构或组织进行。关于这一问题,不同的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制定了各不相同的规定。我国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惯例都是根据政府的相关职能进行的。这里牵涉到一个四级写作技巧的问题,因此,我国也应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更趋完善。
参考文献:
叶青,李毅.政府采购制度源流探析[J].现代财经,2002(4).
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00(1).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