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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谋略再造秩序和道德谋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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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宋绍兴年间。宋高宗政权为缔结宋金和议及收四大将兵权,不仅通过冤狱等规则政治行为巩固和议后的政治基础,并且借助道德话语及惠民政策重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宋高宗政权向宋孝宗时代的平稳过渡。宋高宗所谓“倡仁孝”、“止兵革”、“贵清静”等道德话语实为左右社会舆论的政治手段,以民事政策为主体的惠民政策,既起到一定的政治稳定作用,又不失为有效的道德抚慰谋略。
关键词:南宋;宋高宗:政治策略
1004-0544(2012)11-0053-05
南宋绍兴年间宋高宗、秦桧政权不仅缔结了宋金和议,而且成功收四大将兵权,从而开启了恶名昭著的秦桧时代。这期间主要以绍兴和议的签订为主线,以绍兴十二年政局为契机,构造了南宋偏安东南的基本政治格局。识者多知宋高宗、秦桧政权要实现绍兴和议的签订,政治阻力不仅来自于朝中爱国忠臣,全体民众的夷夏意识也十分重要。宋高宗之所以能够在绍兴和议缔结前后重构政治秩序。主要通过道德话语及与之相关的民事政策化解阻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又是冤狱等高压手段打击异论之后政治慰藉。本文的切入点即是通过对绍兴和议签订前后宋高宗的道德话语及与之相关的民事政策,借以对这两方面进行探讨。勾勒绍兴年间宋高宗政治抉择的大致脉络,从而推进学界对南宋政治史研究的步伐。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不复更见兵革——道德话语的转向

对于高宗政权而言,南渡立国,百废待兴,拨乱反正即是通过道德评判来收天下之心的最佳途径。如果说建炎初年至绍兴初年,这一工作业已完成的话。宋金和议的签订同样触痛士大夫们的忧国之情,如何左右由和议乃至冤狱事件惊扰过的道德秩序,将是国家政治行为中重要的一步。王德毅先生曾指出,“道德深、风俗厚是国家长存之道,夫以秦朝之强,隋朝之富,也未能享国久长,而宋朝以积弱之势却得到了,证明得人心要广积德义,敦厚风俗,使社会和协,减少不必要的内伤,虽有外患,尚不至于立即造成致命伤,只要人心不死,是可以很快中兴的。”事实上,绍兴和议签订前后。高宗政权即是循着这一道德观大肆宣传施教的,只不过高宗、秦桧所谓的道德观仅是弥补即时的政治缺失以获取更大的政治收益。大致来说。自绍兴八年元月和议计划实施至绍兴三十一年夏天完颜亮南侵,高宗重塑道德秩序主要体现在“倡仁孝”、“止兵革”、“贵清静”几个方面,这几方面前后交错的道德说辞基本上成为他施政的道德基础。
建炎至绍兴初年,政治文化发生重大变迁,大致在绍兴八年前后。从最初拨乱反正的政治环境下元韦占文化的勃兴转向了实用主义的新学。经过这一政治文化的转型或变迁,执政者道德秩序的方向也发生了转变,如何从道德语境里建构和议的合理性,成了高宗政权急需面对的重要问题。绍兴八年元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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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决议与金人讲和之初,便遭到众多士大夫及武将的反对。在高宗看来。和议是必然选择,关键是如何说服或抵制士大夫的反和议言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一二〇载,绍兴八年六月,高宗曾借助金帝遗言阿骨打恪守宋金协约之事,告诫大臣们金人议和的可信之处,而大臣们屡屡“以不可深信为言”。赵鼎曾建议高宗应告诉大臣们“讲和诚非美事,以梓官及母兄之故,不得已而为之”,以此孝诚之言堵士大夫之口。撇下赵鼎是否曾为高宗出此策略不说,仅从“群议遂息”的字眼便可看出,高宗仁孝托辞应起到一定效果。至少在高宗迎回梓宫及母后之前,高宗一直奉行不辍地大肆宣讲仁孝言论,用仁孝打底的和议国策,在德主法辅的传统社会里,自然也就有一定合法性。此外,我们从绍兴八年士大夫和议论里。虽然屡见有关金人不可信或不可致屈的论点,但从来没有看到士大夫置疑宋高宗为仁孝而和议的观点。李弥逊曾以和议不可致屈上奏言:“臣愿陛下厚礼使人,馆之阙下,先遣报谢使,致所以谢之之礼。因令致书,道廷臣、国人,众情未孚,强以难从,虑或生衅,有害两国之欢。请致梓宫、母后、兄弟、宗族于近地,卜日可迎,然后议所以礼之,则不失敌人之情,而陛下之欲可得也。”李弥逊言辞之间,突显的并不是和议为非,更不曾对和议为仁孝持不同意见,而是给高宗建议如何处理国礼与仁孝的矛盾。事实上,先前作为对金强硬论证据的仁孝论,经过和战成本考量之后,转换成了和议的证据。这一证据转换的过程中,当然也会遇到前后抵触的时候。比如,绍兴八年六月,王庶曾提出和议为非,认为“銮舆顺动而大将星列,官军云屯,百度修举,较之前日所谓小康,何苦不念父母之仇,不思宗庙之耻,不痛宫眷之辱,不恤百姓之冤,逆天违人,以事夷狄乎!”尽管此后王庶的论点也是以和为非,但王庶似乎只是不附和和议,王庶的遭遇显然透露出高宗处理两种仁孝冲突的方式。
后来,高宗的仁孝论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随着金人还回梓宫、母后,高宗关于和议及冤狱的道德说辞势必有所转变。《要录》卷一〇六载,绍兴六年,高宗见赵鼎奏报民力累困,有自缢者,遂言:“他时事定,愿不复更见兵革。”而绍兴十年,宋金交战之时,高宗又与宰执论战守之计日:“战守本是一事,可进则战,可退则守,非谓战则为强,守则为弱,但当临机应变而已。”《要录》卷一三七亦载,绍兴十二年和议缔结之后,高宗又云:“朕兼爱南北之民,屈已讲和,非怯于用兵也。若敌国交恶,天下受弊,朕实念之,令通好休兵,其利溥矣,士大夫狃于偏见,以讲和为弱,以用兵为强,非通论也。”从高宗几番休兵之论不难看出,止兵革并非始终的主张,止兵革只是适应即时需要的选择罢了,但是止兵革却关系到国家利弊、民事安危。寺地遵先生曾指出,南宋政权诞生以来,所有的政权主持人都迫于其眼前的课题,从无余暇检讨基本的国家政策,更不可能有机会去决定政策的优先顺序。并且指出,绍兴初年吕颐浩镇压及收拾叛乱与建立国家财政,成为即时的优先国策。诚如先生所言,绍兴二年,吕颐浩主外之时,恰是伪齐势力强盛之时,外加东南游寇、土贼的变乱,对于高宗政权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不战何以休兵”之语便适时提及。但这并不能说高宗国策里一直主战。
绍兴和议真正缔结之后,高宗仍将止兵革视为道德至上的选择,和此前兵革论不同的是,他将止兵革分为两个维度来阐释:其一,休兵为民。无论从传统道德观基础来看,还是从即时的民事诉求来说。这一说辞都找到了最佳的道德支撑。如果这一说辞能够落实到实践之中的话,势必激起社会群体的道德认同感,而高宗也着实在政治运作中颇为得意的谈到了这一点。《要录》卷一五六载,绍兴十七年,高宗曾告诉秦桧说:“(赵)不弃必深知四川财赋,计今调度给足,则军兴以来,凡所科敷并可蠲罢。朕所以休兵讲好,盖为苏民力耳,如其不然,殊失本意。”其二,不忘武备。这一点虽然并非直接的道德视角,但却给屈已签约、厌兵渎武而招致道德失衡的朝廷以抚慰。《要录》卷一四三载,绍兴十一年十二月,高宗曾对秦桧说:“和议已成,军备尤不可弛,宜于沿江筑堡驻兵,令军中自为营田,则敛不及民,而军食常足,可以久也。”《要录》卷一四八又载,绍兴十三年元月,高宗又对大臣们说:“古人琴制不同,各有所属,朕近出意作盾样。以示不忘武备之意。”综合高宗的道德秩序之意图,可以清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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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不复更见兵革”在绍兴和议后之所以能够占据社会道德制高点。重要的是高宗将即时的道德话语导向了传统道德评判的基点,同时又以休兵之后武备不可偏废,赢得了非议和议者的相对支持。然而,单一的止兵革之说。并不能平定征战动荡带来的社会躁动,而社会情绪的稳定又需要政治上温柔敦厚的品格,政治品格的塑造也同样是急需面对的问题,高宗即适时的提出所谓的“政治清净说”。赵鼎可谓高宗“政治清净说”的发端者。《要录》一一六载,绍兴七年闰十月,在臣僚们置疑赵鼎宰相的政治魄力时,他曾说:“今日事,如久病虚弱之人,再有所伤,元气必耗,惟当静以镇之。”我们权且不去关心如何解释虚弱境况,“惟当静以镇之”,直接透露给我们的是一种无为而治的政治策略。
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清静也是一种社会道德关怀。《要录》卷一二三载,绍兴八年十一月,高宗因王庶上疏论不可与金和于道而云:“近日士大夫好作不靖,胥动浮言以无为,有风俗如此,罪在朕躬,卿等大臣亦与有罪,盖在上者未有以表率之故也。”孙近曰:“陛下圣德躬行,多士狃于习俗,未能乡化,时疆事稍定,当须明政刑以示劝惩,庶几丕变。”在高宗眼里“士大夫好作不靖”即是风俗败坏的表现,换言之,“好作不靖”又何尝不与清静背离。看来要取得政治上的清静还是有必要动政刑,只有这样风俗才能变敦厚,而风俗敦厚又是社会道德关怀所在。《要录》卷一四七载,绍兴十二年,高宗曾告诫大臣说:“天下幸已无事,惟虑士大夫妄作议论扰朝廷耳,治天下当以清净为本,若各安分不扰,朕之志也。”所谓“妄作议论”,本来是绍兴冤狱事件中颇多的罪责之一,高宗以此为有害清静,道德关怀背后透露出其政治动机。不过,就高宗言辞表面来看,清净之说仍是一种道德关怀之词。《要录》卷一五四载,绍兴十五年,秦桧进言放免四川转运司因赡军借用常平钱十三万缗,秦桧说:“近来户部岁计稍足,盖缘休兵朝廷又无妄用故也。”高宗说:“休兵以来,上下渐觉富贵,大抵治道贵清净,人君不生事,则天下自然受福。”高宗显然将这种清净之说提升到治道层次,不仅在道德语境里占据了话语权,并且和议国策也找到了传统政治观念的理论支撑。《要录》卷一七四又载,绍兴二十六年,宰执进呈大理寺主簿郭淑论差役事,高宗又说:“自有成法,不须更改。今祖宗法令无不具备,但当遵守。……朕观汉史曹参遵萧何画一之法,而汉大治盖何所定,律令既巳大备,若徒为纷更,岂所谓治道贵清净耶!”从这条材料里我们看到的已不仅仅是治道问题,而是高宗将遵守祖宗之法这一特定的政治文化纳入到了传统的政治范式里来,以期在士大夫之间取得时代的认同。

二、和议为民——宋高宗的民事策略

如果说道德秩序的转向关乎着社会舆论平衡的话,民本理论的即时阐释及相关举措的出台。则更多彰显出执政者的政治意图。从绍兴十二年绍兴和议签订之后的诸多史料记载中,我们常常看高宗休兵为民的言论,高宗政权正是选择了这一政治交换的路径,从而重构其民众认同的政治权威。高宗自南渡立国,便藉东南财赋为根本,如何筹备日常所需及高额军费开支,当离不开对江南士大夫之依托及对东南民众之安抚。诸如,吕颐浩执政时对东南财政国家化的构想,以及李光被重用时所提及的“江南民力涵养论”,都是高宗政权重民政策的实践案例,此前已多被学者们关注。不过,高宗政权倡导下的重民举措,多是缘于帝王的道德施政策略。尤其在绍兴和议缔结之后,高宗在谈及民事问题时,多将话锋转向自我的政治解构里,从而体现个人在民事政策中的地位及影响力。

1.效法汉文帝——民事的理论维度

《要录》卷一五四载,绍兴十五年七月,两浙转运判官吴垌“条具便民事”:同年八月,左朝议大夫知池州魏良臣“条上便民事”。《要录》卷一五五又载,绍兴十六年十月,高宗言:“今天下无事,民事最急。”简言之,绍兴十二年之后,诸如此类的“便民事”、“裕民事”字眼不绝史册。究竟何谓民事?宋人的笔端并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从绍兴时期文献记载来看,高宗所谓的“民事”,也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高宗有关民事的说辞中常常提到汉文帝。《要录》卷一五五载,绍兴十六年二月,高宗准备亲耕藉田之前曾下诏说:“昔汉文帝频年下诏,首推农事之本,至于上下给足,减免田租,光于史册,朕心庶几焉,咨尔中外当体至怀。”很显然,高宗的民事思想理论与汉文帝相关,但具体其中有哪些渊源,不仅关系到我们对高宗民事理论的深入认识,更是我们对高宗政权政治意图认识的路径所在。
谈及汉文帝为后世模范者,不外乎对内实行“安民为本”,减轻租赋、徭役、躬修节俭;对外以礼相待,克制忍让,执行和亲政策;法制上受黄老思想“赏罚信”的影响,主张严格执法。高宗和此前的皇帝们一样,对汉文帝之所以情有独钟,也不过是这些方面,从高宗一直引以为荣的节俭风尚到宋金和议的签订,不管屈辱还是荣耀,汉文帝的政治事迹似乎都再次呈现在宋高宗的身上。
据《要录》卷一四四载,绍兴十二年二月,高宗曾言:“汉文帝每下诏必曰:‘农者天下之本。’若文帝可谓知民事之本矣。”《要录》卷一四八又载,绍兴十三年四月,两浙转运副使张叔献等乞请高宗,要依照元祐故事,在华亭置闸以捍咸潮。高宗又说:“今边事初息,当以民事为急,民事当以农为先。朕观汉文帝诏书多为农而下,以农者天下之本,置闸其利久远,不可惮一时之劳也。”可见。高宗援引汉文帝的观点,将农作之事理解成民事的核心任务,这也是基于绍兴和议之后经济衰竭状况而做出的政治选择。不过。汉文帝的民本思想并非简单重农政策的实施,与之相关的严刑执法思想也不容忽视。据《要录》卷一五五载,高宗曾谈到:“凡治天下惟赏与罚,有赏而无罚。虽尧舜不能治天下,守令有劝农之实,若不能奉行,朝廷德意当痛黜之。”整体上来看,高宗效法汉文帝的民本思想,似乎仅局限于农事范畴。与民相关的民事狱讼、租赋税收等都未曾提及。实则不然,从宋高宗援引汉文帝休兵为民促和议开始,民事问题已不仅仅只是民本层面。

2.内向与外延——民事举措的时代特征

从上文对民事思想理论渊源的探讨足以看出。农事作为民事之本主要沿袭自汉文帝。宋高宗对汉文帝至诚的认知,当是民事理论架构的基点。宋高宗为了重塑皇权的圣德形象,获取政局的稳固,不仅在理论上刻意从汉文帝那里寻求支撑,诸多民事举措的实施,更是适时而生,最终的落脚点从字面上来看似乎是“不失信于民”。但实际情况并不能说明高宗政权的施政意向。绍兴和议之后,财政负担依然沉重,给金国的巨额岁币、边防军旅的开支、冗官的官俸官禄等等,都成为民众的负担。有学者即指出,秦桧掌权以后,一方面把战争时期临时实行的各种苛捐杂税固定下来,另一方面,秘密命令江浙各地的监司,增加赋税七八成。据现有的零散史料,我们已很难判断当时的经济恶化状况。即使如此,我们仍能从南宋相关史料里找到一些绍兴和议后民事政策改善的讯息。李心传《两川畸零绢估钱》中曾记载:“绍兴二十五年,钟世民奉诏裕民,每匹减一千。二十七年,萧德起为帅,又减一千。其后节次减免,今犹输七千或七千有半。”《宋史-高宗本纪》载:绍兴二十六年元月。“蠲诸路积负及黄河竹索钱”。根据以上两条史料,至少可以说明绍兴和议之后高宗惠民政策上曾颁布了相应的举措,至于这些举措是否带来了实际的社会效益,我们很难判断也无须判断,我们探讨的初衷是高宗民事思想的政治意义,或者说高宗政治行为的路径所在。究竟何谓民事?我们断不能再从理论角度去阐释,由于高宗所援引汉文帝的观点里仅是农事。实际上,便民事的范围异常宽泛,地方官员处理的政事多是民事。由此来看,高宗的民事政策很大程度上应该是对地方官员的规约及惩诫。绍兴十一年,高宗曾言:“朝廷用人,初无内外之异,士大夫唯以仕进为心,奔竞苟得居内则为迁,在外则为黜。夫外任责以民事。自朕观之,其势实重于内,而数十年间风俗隳坏,趁向倒置,要思所以革其弊也。”嘲《要录》卷一五五亦载,绍兴十六年,高宗又言:“今天下无事,民事最急,监司郡守须是择人。监司得人,为县者自不作过,盖县官皆铨注,难别贤否,全在考察,昏缪不任者别与差遣,清强有才则宜擢用之。”以民事业绩为官员升迁的依据,自然包括了官员施政中与民生相关的方方面面,民事概念可谓宽泛至极。民事的宽泛概念投影到民事举措上,直接呈现给我们的是民事概念的外延,这种概念的外延当关系到高宗政权的施政路径。通过民事业绩考察地方官员工作情况,古今历来都是执政者通用策略,只不过南宋初期高宗政权将亲民资序作为考评官员的唯一标准,并用刑罚来鞭策官员恤民亲民。考其源头,大致在绍兴六年,时张浚任宰相,“首言亲民之官,治道所急,比年内重外轻,流落于外者,终身不用,经营于内者,积岁得美官,又官于朝者多,不历民事,请以郡守监司有治状者除郎官,郎曹浅者除监司郡守,馆职未历民事者除通判”。嘲然而,这种以民事为首要条件来考评官员的方法,屡屡遭到反对。据《要录》卷一五六载。绍兴十七年,秘书省校书郎沈介面曾指出以民事判官“一有诖误,无复自新”。《要录》卷一六〇又载,绍兴十九年,敕令所又言:“缘民事被罪,情实为重,难以与其它公罪事体一同。”这次敕令所奏议虽然得到了高宗认可,但民事致罪者仍终身不许治民。据《要录》卷一七一载,绍兴二十六年,枢密院编修官吴棣再言民事律之弊。此奏最终取得了高宗的认可,废除了民事律。从民事罪或民事律的迁延发展来看,高宗政权十分重视民事。甚至通过严格刑罚官员来推行民事政策。这种宽泛的民事举措出来的是高宗政权面对的即时政治问题,体现的是国家大政方针由对外和议政策转向了对内的社会发展之上。不过,宽泛的民事举措更多地彰显出即时国策的特征。具体措施的实施则透露出民事概念狭隘的一面及国家即时利益的谋求方向。
绍兴和议之后,民事举措具体实施主要体现土地政策的更革、赋税制度的改善、对官员具体施政的监督等方面。高宗南渡以来,土地方面一直存在着“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的弊端。尤其在绍兴和议之后。政府为了建立稳固的经济基础,确立对下层地方的统治,曾推行经界法,这本身就是一种民事举措。自绍兴十一年十一月,李椿年列举了经界不正十害,上奏乞自平江府试行经界法,然后再推广到全国,此事得到高宗、秦桧的认可。由于种种社会问题,李椿年的经界法并没有实行多久便告结束。有学者曾指出,高宗、秦桧政权主导下的经界法,在完善地方统治秩序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州县基层政权非正式经费体系的形成,为南宋前期各项经济制度的发展确立了模式。
除了土地政策方面的经界法之外,赋税制度的改善也是民事举措的重要反映。据《要录》卷一五四载,绍兴十五年。左朝议大夫、知池州魏良臣条上便民事言:“今民间有合零就整钱,如绵一钱令纳一两,绢一寸令纳一尺之类,是正税一分阴取其九也。乞折帛钱并输实数。更不合零。”此处所谓“合零就整”。主要指地方官僚通过差额补整的手法骗取民财,从而加重了民户赋税负担。时秦桧执政,阴取百姓钱税以敛财。《要录》卷一七一载,直到绍兴二十五年十月。财计者令州县不得合零就整,兼权侍郎钟世明以为恐与秦桧主张抵牾,又怕却致扰民,遂奏:“今年分民户畸零租税,欲令依见行条法折纳价钱,如愿与别户合钞纳本色者,听。”此奏直到次年元月秦桧死去之后才被批准通过。《要录》卷一七七载,绍兴二十七年,户部侍郎林觉又言:“民间纳税钱、丁盐触绢,乞以第五等所输,自一文以上令折见钱,仍共钞,庶以便民。”高宗说:“朕尝思之合零就整,此固甚善,十户共钞,官司先给由子与钞头,若即时钞入,则十户无扰,不然恐钞头,由子不肯赍出,比至官催紧急,众户不免再纳,此贫民所以重困,卿等可措置,令经久便民,然后行之。”至此,新“合零就整”的便民措施才最终颁布。
相比较来说,对于地方官不虑民事的监督与奖罚更具时效性。绍兴十四年春,高宗曾云:“朕尝谓天下惟在赏罚,若赏当贤,罚当罪,则人知劝沮,天下无不治。朕每留意民事,如县令治状显著,不特再任,便当拔擢,方欲激劝也。”绍兴十九年,高宗又下诏:“监司守臣奏对。非民事勿陈,尚虑至意不周,俾吾赤子不被其泽,是用咨尔在位,各扬乃职,使主德宣而民罔不获,则予汝嘉,其或诞谩不恭,亦不汝赦,赏信罚必钦哉。”民事举措推行如何,实关系到官吏是否得人,高宗以奖罚为手段,定会起到一定的时效性。
无论高宗政权的民事举措是否出于高宗本人的意旨,也无论高宗的恤民宽厚之诏是否仅是虚伪的光环,至少在绍兴和议之后的史料中我们看到高宗民事思想实践过的痕迹。据《要录》卷一七一载,高宗曾几近虚妄地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之财乃国家之外府,安可尽取,但藏之于民,缓急亦可以资国用。”
三、结语
南宋绍兴年间,宋高宗政权主导下的绍兴和议及收四大将兵权,显然会触动忠孝为上的社会道德神经,如何平衡失重的社会道德问题,显然也是宋高宗政权难以回避的政治课题。从史料记载情况来看,宋高宗在绍兴和议缔结前后,为了重构社会道德风尚曾以“倡仁孝”、“止兵革”、“贵清静”为旨,大肆推行道德话语宣传。这些道德话语的宣扬,从一定程度上转移了和战论的视线,对于社会道德之失重来说也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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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慰藉。此外,从绍兴十二年绍兴和议签订之后的诸多史料记载中,我们常常看到高宗政权在宣扬道德口号之余还加大力度推进民事政策,从而重构其民众认同的政治权威。高宗南渡立国后便以东南财赋为根本,筹集日常所需及高额军费开支,当离不开对江南士大夫之依托及对东南民众之安抚。民事政策的提出及推进,不仅可以解决日益加重的军粮压力,更是慰藉东南民众的道德之举。
不难看出,无论是绍兴年间宋高宗政权宣扬的道德话语,还是绍兴年间宋高宗政权制定的诸多民事政策,都是重构社会道德秩序的重要举措,这和秦桧死去之后宋高宗倡导的“绍兴更化”意义相近又不同。“绍兴更化”是宋高宗政权获取政治利益之后对冤狱等非规则政治行为造成的社会失衡以利益补偿,而绍兴年间宋高宗政权的道德举措则是为了左右社会视线以提升皇权效力。或对社会道德失重以些许政治慰藉。
责任编辑 文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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