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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略论先秦诸子之自然法思想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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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然法思想虽然兴盛于西方,但中国古代先秦诸子中老子的“道”、墨子的“天志” 、孔子与孟子的“礼” 、慎到的“天道观”思想中均有自然法思想,只是更显一种碎化的特质,且由于其具有革命性的特质而注定了后世必为强大的王权所抛弃的命运。
【关键词】 先秦诸子;自然法;思想;特质
自然法思想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曾是欧洲启蒙时期的思想利器。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学者也多以为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所独有的,为一舶来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有待商榷,我国虽没有灿如西方的各种自然法学派,但一直存在自然法思想因素的影响,如先秦诸子中就有不少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词www.udooo.com

自然法思想,与西方表述方法不同而已。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史

西方之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但关于自然法之意义与性质,学者所持之观点则至为不一。考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史,可知其大概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其一,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时期。此时期的自然法的特点在于其自然主义性质。那时的人们认为自然神圣不可侵犯,人在自然面前是卑微的。自然法那时被称为“理性”、“人性”或“正义”等不一而足,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那就是认为法是自然的,人们应当服从它。
其二,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时期。中世纪的欧洲是教会的欧洲,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带有浓郁的神学色彩,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类: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阿奎那认为,“一切法律只要与真正的理性相一致,就总是从永恒法产生的”。自然法是人参与的永恒法。人定法来源于人的理性,从属于永恒法。神法,即是《圣经》,其意义在于补充人定法的不足。
其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时期。这是自然法学说空前辉煌的时期,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们的自然法思想立基于理性主义至上,他们不再从上帝那儿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他们认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就是为人的理性所发现的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准则。
其四,复兴后的现代自然法时期。自然法在19世纪沉寂,直至二战之后始再次复兴。现代自然法学说分为神学和世俗两类。前者的代表人物为马里旦,其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来源于不变的人性,是人的本质要求的规则化,是万古不易,必须服从的。后者的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例如,富勒将自然法理解为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道德目标和其在外在形式和程序上必须具备的道德属性。
总之,自然法虽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且派别纷呈,但也总是有其基本共同点的,否则,也无法以自然法命名之。其基本共同点大致有:认为法是共同善或正义的价值理念,来自人类自然的本性,而该本性非主观性,系客观地存在。因此,自然法有超越时空的永恒普遍性,先于国家而存在。自然法基于其理性价值,有判断实证法内容的任务,实证法抵触自然法时,不得承认为法。下文将本诸于此以探寻诸子之自然法思想。

二、先秦诸子之自然法思想

1、老子的“道”

老子哲学的根本观念是他的天道观念。老子以前的天道观念,都把天看作一个有意志、有知识、能喜能怒,能作威作福的主宰。老子则认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也就说,天是无知的。在天之外,老子别设了一个超越天地万物的“道”。老子把天道看做“无为而无不为”,以为天地万物,都有一个独立而不变,周行而不殆的道理,用不着有什么神道作主宰,更用不着人力去造作安排。[3]老子的“道”,显然就是西方的自然法。天地万物都为自然法所支配,人们应服从这个“道”的自然法,老子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所以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这就相当于西方有限政府的自由主义思想。这也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思想相近。

2、墨子的“天志”

“天志”是墨子学说的根本。他说:“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鉅,轮匠执之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今天下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载,言语不可胜计;上说诸侯,下说列士。其于仁义,则大相远也。何以知之?曰:我得天下之明法以度之”。在墨子看来,天具有广泛性、深厚性、持久性,不只是一种自然的或中性的天,而能公正无私、兼爱厚施,是有着极大的权能的,宇宙万物皆由天而生。墨子的天志实乃人类道德与价值的根源,是共通而普遍存在之理,同时更是一切价值之所以为价值的基准。墨子的法理思想是以正义为标准,而天道无私,是最合正义的,故天志不仅是法律的泉源,也是人定法的标准尺度。同时,依墨子的观点,是非、善恶、或义与不义标准即是天志。天是具有惩罚性格与能力的,人如果不服从天志,天就会降下严厉的灾祸以为警告或惩处,而导致严重的后果。这种法律思想,可以说含有相当浓厚的自然法色彩。

3、孔子与孟子的“礼”

儒家孔孟主张礼治主义,而其所称之礼,系基于人性本善而产生为所应为、毋行不义的道德原理,是一种先王之法。此概念实与西方自然法基于人类理性之光,所产生共同善或正义的原理有共通之点。礼与自然法在此意义下,不但都有普遍性与永恒性,而且是自我拘束的和不可侵犯的。礼与自然法正因为有该特性,其先于国家存在,而为衡量实证法内容是否妥当的标准。笔者认为,在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历朝君主只是政治权威,而始终没有将政治权威与思想权威合一的一个重要阻碍因素恰是儒家的带有自然法因子的礼所具有的规范作用。

4、慎到的“天道观”

《庄子》中记有慎到的天道观。其中《天下篇》云:“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趣物而不两。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于物无择,与之俱往。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彭蒙、田骈、慎到闻其风而说之。齐万物以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辩之。知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选则不遍,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从这一段可以看出,慎到认为,万物各有其个性的不齐,故说选择不能遍及,教育不能周到,只有因万物的自然,或者还可以不致有遗漏。如此看来,慎到的天道观与老子相近,人类要因循事物的自然本性,不可按照理想的标准予以改造,所谓的“道”就是因势利导。凡有知之物,不能尽去主观的私见,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聪明,故动静定不能不离于理。这个观念用于政治哲学上,便主张废除主观的私意,建立物观的标准。总之,慎到思想中有一种独立于君主(或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法,这个客观法只可顺从,是最为正义的。所以说,慎到思想中也有浓郁的自然法色彩。
三、余论
先秦诸子之思想对后世影响至巨,为何其中的自然法因子未得到如西方般地彰扬呢?笔者认为,这一方面与自然法本身的特点有关。自然法思想的一大特点即在于其极强的革命性,它是批判现实的锐利武器,其所针锋相对的就是专制与不正义。另一方面也与秦以后中国基本处于大一统的状况有关。出于专制统治的需要,思想亦被定于一尊,为我用者取之,不为我用者舍之。如前所述,自然法具有革命性,这注定了其必为强大的王权所抛弃的命运。
【注 释】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神学大全.商务印书馆,196

3.10

4.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

6.38.

[3]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
倪玉鑫(1987-)男,汉族,江苏丹阳人,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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