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毕业任务书 >谈新《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优点要求

谈新《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优点要求

收藏本文 2024-01-20 点赞:22014 浏览:9638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994年我国颁布了《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仅有35条的《国家赔偿法》的一经出台即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然而,颁布十多年来,由于“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国家赔偿法》被法学界专家认定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甚至被称为“国家不赔法”。201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对法律实施中比较突出、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也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修改和完善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享有对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等场所存在着殴打、和放纵殴打、导致公民伤亡的情况,而法律又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但是却无法获得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针对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将上述行为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相应地在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中增加了看守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内容的变化扩大了赔偿的范围,同时有助于提高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其监管职责意识,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的行为,从而维护公民特别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取消了刑事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

“刑事确认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赔偿申请是否具有国家赔偿规定的应予赔偿的事由进行审查确定。”①
从法律性质上说,刑事确认是刑事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只有违法事实依法经过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才能受理,赔偿申请才正式进入赔偿程序。②大量法律实践中刑事确认程序暴露了很多弊端。比如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考虑,确认程序与赔偿决定程序同属国家赔偿程序的环节,将确认程序与赔偿决定程序分设不合理,确认前置实际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由于确认程序缺乏规制、违法行为的确认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体等现实情况也使得确认程序成为了提起国家赔偿的障碍,从而也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应当直接作为赔偿案件,当事人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救济。这条修改降低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门槛,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解决实践中请求国家赔偿难的现状有很大的改进作用。

三、完善了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赔偿决定程序

本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立法机关本着改变国家赔偿难的状况,畅通赔偿渠道,除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外,在具体的操作和保障程序上也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完善了先行处理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刑事赔偿请求人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的程序。”③
原《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只在两个条文中作出规定,规定得过于简单,而不易操作,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也毫无约束可言。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第23条、24条对于先行处理程序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即无论决定赔偿还是决定不予赔偿,都得制定赔偿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间送达赔偿请求人。同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以及对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救济渠道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赔偿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的立法精神。

2.完善了赔偿复议程序

“刑事赔偿案件的复议程序是指刑事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刑事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再次进行审查,并对刑事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④
原《国家赔偿法》第21条对赔偿复议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4条对于原赔偿复议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逾期决定的申请复议权、申请复议理由和期限、复议决定的时限、复议决定的救济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申请复议的赔偿请求人在进行复议时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得这一救济方式更具可操作性,对于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行为时有了明确标准的同时,也加强了他们自身的职责意识。

3.完善了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原《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结合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实际出现的需解决问题,在第26条至第31条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体现了以下新意:一是赔偿委员会对案件具有了最终司法审查决定权。二是处理赔偿请求,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特殊情形下,可主动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质证,使得赔偿委员会具有了调查取证及质证的权力。三是赔偿决定期限一般为3个月,当“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四是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五是对生效赔偿决定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的规定。“在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评语www.udooo.com

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总体上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赋予了赔偿委员会更多的职权,享有了司法审查的职责,同时处理赔偿案件有了更多的方法,但相应地对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程序加强了程序上的约束以及监督机制。

四、新增了协商、监督等程序

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之前未有的制度,具体包括:

1.增加了协商和送达的内容

《国家赔偿法》修改前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办案程序,只简单地规定了两个月的时限,对于其他内容则未作规定。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第23条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即增加了协商程序和送达程序。在民事领域内,协商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解决争议方式,此次在《国家赔偿法》中将协商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规定,能为双方提供充分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会,借此程序双方能够通过平等的对话和沟通,权衡利弊,并最终达成共识。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体现了互相尊重和理解的精神,有利于平复被侵权人的痛苦心理,消除侵权机关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一旦双方达成协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凭赔偿协议决定书申请赔偿,可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同时,也利于及时纠正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防止损害再次发生。最后,达成赔偿协议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

2.确立了监督程序

新《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这条的内容增加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增加此内容的直接原因是,当赔偿委员会设置在法院时,当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就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这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问题,即“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的监督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增加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法律监督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实现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执法活动的监督,体现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形式,完善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3.增设了赔偿金申领和支付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原《国家赔偿法》仅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金申领和支付程序。造成的

摘自:学术论文翻译www.udooo.com

结果就是在实际执行中,该制度遇到很大困难,导致赔偿决定执行难。而此次的修改为解决赔偿决定执行难问题,立法机关多次与财政部门协商,最终增加了关于赔偿金申领和支付方面的规定,这条规定确定由财政部门承担赔偿经费保障和支付责任,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支付难的问题得到解决,财产权赔偿金的支付难问题应能得到明显改善。
注释:
①刘弘耀.“刑事确认”的概念、特征和原则再探[J].人民检察,2002(9).
②尹伊君.刑事赔偿的理论与实务[M].群众出版社,2001,67.
③秦德镇,崔江西.论刑事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修正[J].法学研究,2007(6).
④尹伊君.刑事赔偿的理论与实务[M].群众出版社,2001,127.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