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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秩序论法秩序价值逻辑与展开怎样

收藏本文 2024-03-26 点赞:11763 浏览:4749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7-0745(2013)09-0033-02
摘要:法秩序是法理学的基本命题之一,法律秩序为社会主体提供基本安全保障,为社会关系提供基本规则和运行界限,使社会可以据以稳定、繁盛和持续发展。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内外法律秩序概念的学术研究结果以及法律秩序的形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秩序的价值进行了分析。通过深入探讨法律秩序的价值,最后得出,建立良性法律秩序非常有必要。
关键词:法律秩序概念价值
所谓秩序,是指任何事物在运转中存在着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过程、结构、模式,即多个人和事物在空间上的一致和时间上的连续和反复。而法律秩序,作为秩序下的一种人为秩序,其具有秩序的内在特性,然而出于由法律来调整和社会关系的缘故,它又具有特殊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理论的发展,法律秩序的内涵也不断流变和丰富。法律秩序意义在于为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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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提供安全保障,消解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使社会可以稳定、持续地发展。

一、法律秩序的界定

法律秩序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学术界有过激烈的论战。西方学界对法律秩序有两种重要的界说:“制度论”和“结果说”。“制度论”认为法律秩序相当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这种观点以凯尔森为主要代表,《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律秩序的解释也是从这个角度对法律秩序进行解释的,同样的,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经典阐述:“法律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的法律的习惯”正是这种观点。“结果论”则将法律秩序视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该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埃里希、韦伯和庞德。韦伯认为:“法律秩序在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不能被理解为一套逻辑上正确的法规,而是一种经验证实了的决定人的行为的复杂体系。”[3]他将法与秩序的命题置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与“制度论”不同,“结果论”注重行为的研究方法,它克服了“制度论”将法律秩序与法律规则等同起来的论调,但其又有自身的缺陷,它研究的人的行为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应然行为,而不是实然行为,即人们已为的行为,这样就混淆了思想与现实的关系。在国内,也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诠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其定义为:“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的确立则是实行法制的前提。”[4]此观点都是将法律秩序视为某种社会关系的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秩序,如谢晖教授认为法的秩序价值应该是,法在社会关系调整时的具体化表征,即动态、条理、规范、模式和权威五大特性。[5] 而持“结果说”的卓泽渊先生认为:“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是被特定化了的社会秩序,是由法律保护的、人们间互动的有条不紊的状态和结果。”[6]]在“制度说”与“结果说”的基础上,周旺生教授总结出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法律秩序既是一种制度形态,也是一种结果形态,是制度和结果的合一。”[7]
正是由于中西方法学界对法律秩序概念的不断探讨,确立了法律秩序概念的基本理念,即法律调整、形式合理和进化理论。

二、法律秩序的演进

不同的社会和时代,其区别不在于要不要建立秩序,而在于建立什么样的秩序。当人类社会处于一定的制度和规范调整状态下的时候,我们则称之为社会的有序状态。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大致存在四类规则:习惯性规则、道德性规则、制度性规则以及法律规则。以此为基础,人类社会出现过四种基本的社会秩序,即习惯秩序、道德秩序、制度秩序以及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就是由法律规则所体现的、防止社会混乱的、作为结果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形态。
对于法律秩序的形成,历来有建构主义与演进主义之争。建构主义主张合理的法律规范、制度和秩序是人们按照明确的目的设计出来的,至少是能为人们理解和同意的。建构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主权机构的立法机关拥有垄断性的立法权力,而法律无非就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自拿破仑法典以来,欧洲大陆以国家的垄断立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则属于典型的建构主义的法律秩序。演进主义则认为法律秩序的运行所需要的知识,主要分散于每个人的经历的“实用知识”,这类知识不可能被某个计划机构所组织和利用,而只是通过每个人的选择或决策来及时的利用它。[8]

三、法律秩序的价值判断

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主要是在于它具有满足人们秩序需要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秩序的规范性。秩序的重要作用就是规范社会关系,法律秩序差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就在于较为广的社会性、普适性、稳定性和其最为重要的特征,法的强制性 。
2、法律秩序的模式性。同一法律在不同时空的有效调整形成大致相同的秩序,即同一法律调节所形成的秩序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空间上的伸展性。
3、法律秩序的权威性。权威性特征表现的是一种位阶上的差别,即法秩序同其他法律秩序相比较而言,效力位阶上具有最高性。
4、法律秩序的体系性。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秩序的基础与前提,规则性是不可或缺的,规则性反映出来的必然是秩序具有体系性,集中表现在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的关联作用上。禁止性规范的功能是限制,决定法律秩序空间的大小;义务性规范发挥它的指引性作用,构筑法律秩序的基本网络;授权性规范赋予社会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得以行为自由的权利。正是上述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关系才构成了法律秩序的体系性。
结语
法律秩序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是实现其他法的价值的先决条件。通过分析法律秩序的价值,我们更坚定了法律秩序的价值追求,良性法律秩序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目标秩序。良性法律秩序具有以下特征:法律社会的各子系统和整体系统运行良性;法律机制和其他非法律机制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理想目标和现实目标之间差距不断缩小,且不断融合;有序和无序在对立中统

一、在消解无序性力量中创造新的有序状态,为新的高级法律秩序发展提供机会。

注释:
凯尔森的名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开篇便明快地强调:“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53页。
[3][德]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下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5页。
[4]《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5页。
[5]谢晖:《论法律秩序》,《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6]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7]周旺生:《论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学家》,2003年第5期。
[8]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
参考文献: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5](德)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下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6](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7]谢晖:《论法律秩序》,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8]周旺生:《论法律的秩序价值》,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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