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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论测谎技术在反贪案件侦查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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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测谎技术作为一项人类查明真相、揭穿谎言的里程碑式的发明,在侦查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将测谎技术运用到反贪案件的侦查中,可以较好地解决反贪案件侦查中的一些难题,为案件的侦查工作指明方向,但应科学对待,正确运用测谎技术,以提高反贪案件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
关键词:反贪案件侦查 测谎技术 测谎结论
1007-0745(2013)06-0394-03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贪污犯罪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发展趋势,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逐渐增强,对侦查部门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逐渐加强,对程序正义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侦查机关在各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风险。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由于大部分犯罪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没有传统的犯罪现场和缺乏可供查找的书面证据,主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口供具有很大的易变性,犯罪嫌疑人串供、虚检测供述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做出判断。在一般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其他方式获取的证据来检验口供的真实性,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口供与其他证据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用传统的方式无法查证,此时就可借助测谎技术来判断口供的真实性。本文尝试从测谎技术的角度,探索反贪案件侦查的新模式。

一、测谎技术的概述

1、概念
测谎技术,又称心理测试技术,是依据普通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三大学科基础以及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计算机应用、侦查学、物证技术学等学科知识,在正确分析案情和案犯心理活动的基础上,运用认知综合测试法编制测试题,通过专用心理测试系统,实时同步记录被测试者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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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语问题的多项心理生物反应变化,进而评判心理痕迹对应相关度,以甄别判断被测试者与案件关系及案件有关情况的犯罪心理鉴定技术。

2、测谎技术在反贪案件中的使用现状

自1895年意大利人第一次使用科学仪器来探测欺骗、说谎以来,测谎技术便成了犯罪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技术革命,测谎仪变得更加灵敏、准确、科学,测谎理论、测谎技术日趋完善,逐渐形成了一门完善的科学体系,在犯罪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对测谎技术的认识、研究和应用较晚,但近些年来发展很快,不仅理论界对测谎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使用方面的研究趋多,而且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实务部门也积极地将测谎技术运用到侦查活动中,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江苏、辽宁、四川、福建、山西、湖北、黑龙江等十六个省、市检察机关已陆续开展了测谎技术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活动,实践证明测谎技术在反贪犯罪案件侦查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侦查部门缩小了侦查范围,赢得了侦查时间,为及时获取其它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取得了较满意的成果。

二、反贪案件侦查中应用测谎技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是突破当前反贪案件侦讯瓶颈的新出路

大多数的贪污犯罪只在特定人员之间进行,封闭性、隐蔽性强,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起着关键甚至决定性的作用,但一些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而拒不供述或虚检测供述;在中,提问的方法和内容有诸多限制,如不能指供,对犯罪活动无关的问题,被讯问人有权拒绝问答等。这都使得反贪案件的侦讯难度越来越大进而陷入僵局。测谎技术的引进为判断口供的真伪提供了科学方法,在测试过程中,贪污犯罪嫌疑人一方面要编造谎言,另一方面又害怕谎言被揭穿,心理活动异常复杂,出现了紧张、恐惧的情绪变化,其生理参数波动巨大,进而证实其在犯罪事实上说谎的可能性较大。

2、实证研究为反贪案件侦查运用测谎技术提供了数据支持

有研究者认为,测谎技术的准确率大幅提升,平均准确率达到98% 以上。从我国从事测谎实证专家掌握的数据中也能找到支持其运用的依据,“在实测过的1300 余起案件中,被测试者达1.2万余人,涉及26 种案件类型,其中80% 以上经测后侦讯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余的百分之十几,有的是排除了已有的嫌疑人,有的是虽认定嫌疑人但案件侦查暂无进展。在这些案件的区分无辜者与涉案人的准确率上,能够达到98%;而出现失误的2% 主要存在着错把涉案人认定为无辜者的情况,还有一部分属于无结果,即测试后因找不到其他证据验证测试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只能依法疑罪从无。”。虽说上述数据可能存在某些局限性,但是并不妨碍测谎技术运用反贪案件可行性。

3、测谎技术作为新兴技术是实现科技强侦的必然选择

当前,大多反贪案件的侦查还是依靠传统的侦查模式,即“一支笔,一沓纸、一张嘴”,但这已经不能适应贪污犯罪形势的发展,为了提高侦查效率,反贪侦查也应当提高其科技含量,且新刑诉明确赋予了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的权力。测谎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手段,能够帮助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辨别真伪,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为侦查指明方向,加快破案进程;实现反贪案件侦查模式的转变,引导反贪犯罪侦查向系统化、规范化加速转变,使其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更显生命力。

4、测谎技术的运用是贯彻文明执法的要求

新刑诉法确立了我国完善的证据制度,从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据种类的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要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必须合法,不得违法收集言词证据,禁止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测谎技术的应用能在侦查阶段有效防止刑讯逼供,避免冤检测错案,可以及时查清案情,降低了办案风险,规避执法者的不文明执法行为,避免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发生不安全事故或者在法庭上出现翻供行为,对文明执法、公平办案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测谎技术在反贪案件侦查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的匮乏,测试结论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案件, 可以使用测谎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 但不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测谎技术在实践中得到侦查机关的广泛使用,但法律却没有确认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使其合法运用质疑。

2、侦查人员对于测谎技术的盲目相信或者排斥导致

在侦查队伍中,一方面有人盲目相信测谎结论,只要测谎结论表明被测试人“所说是谎言”,就“认定”被测试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最典型的案件就是云南杜培武冤案和湖北贺集二中案。另一方面有人排斥测谎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固守传统,坚信本部门的办案能力,强攻硬取,同时也怕案件泄密,不愿意让技术部门介入,即使请求测谎协助,通常是在案件查办陷入困境时不得已启用,如不能取得实效,便不再相信。测谎技术只是犯罪调查的一种辅助工具,必须克服“万能主义”和“无用主义”,需客观认识测谎技术在侦查中的作用。

3、缺乏能够正确运用测谎技术的专业人才

测谎技术是以生物电子学和心理学相结合、借助计算机手段完成的对人的心理的分析过程,测谎鉴定结论的得出并非仅仅依靠测试仪,而必须综合应用心理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侦查实践,因此,测谎结论的正确与否,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谎人员个人的专业素质、技能、技巧和经验。在美国, 测谎人员必须在专门的测谎学校中接受至少6个月的专业培训, 而且在专家指导下实习150例测谎,才能获得测谎证书, 才能单独从事测谎工作。但是从目前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来看,能单独开展测谎技术的人才不多,在大多情况下必须求助于专业院校或者是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这使得很多检察机关出现仪器配而不用的尴尬局面。

四、测谎技术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具体运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规律,选择恰当的测谎时机

在反贪案件的侦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起初时常存有侥幸心理, 再通过侦查人员反复的询问以及相关证据的有限度的出示之后,此时犯罪嫌疑人则表现出既想得到从轻从宽处理,又怕因为坦白而加重处理结果的畏罪心理, 而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保留地交代一部分犯罪事实。在讯问过程的中后期,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被突破,才不得不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在选择测试时间时,要充分把握住犯罪嫌疑人的上述心理,选择在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一部分犯罪“事实”且侦查人员手里还尚有未出示的铁证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测试。这样既能查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又能避免因无“ 牌”可打被迫进行测谎测试的尴尬局面。

2、测试前进行必要的沟通,精心设计测试题目,提高其合理性和针对性

在进行测试前,测试人员与被测试者需进行必要的沟通,首先判断其是否适宜进行测谎测试,然后告知其测试的原理、可能提及的问题,与被测试者建立和谐的关系,消除被测试者的紧张情绪,深入了解被测试者的情况和案情。应当根据被测试者的年龄、性别、职务、文化程度和其他证据等实际情况编写测试题目,同时还应当认真听取侦查人员对案情的分析以及侦查活动的进展情况,但也必须客观对待侦查人员的分析及现有的调查情况,避免先入为主,坚持入流不陷入的原则,以提高测试题目的合理性和针对性,总之,出题既要尽可能地涵盖侦查范围,实现“面的覆盖”,又要抓住侦查重点,层层深入,紧紧围绕侦讯来布局,做到“点的穿刺”,实施精确打击,点面结合,较好地体现侦查的方向和目标,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编写出一套适合被测试者特点的题目。

3、测试过程中机动灵活地运用各种测谎方式,提高测试的有效性

侦查实践中需运用测谎技术解决的难题多种多样,有的是有了犯罪嫌疑对象,希望通过心理测试加以识别是否为真的作案人,有的是有多个嫌疑对象但没有嫌疑重点,也有的连嫌疑对象都没有。面对不同的需求,必须合理地选择和灵活地运用测试方法,目前在我国主要存在三种测试方法,即紧张峰测试法(POT)、情景测试法(GKT)和准绳问题测试法(CQT)。
在反贪案件的侦查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明确但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应对被测试者进行CQT测试,因为这类案件测试的目的主要是核实犯罪嫌疑人以及希望通过测试寻找到其他有力证据,而CQT测试一般都能很快予以确认,但在很多时候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情节的情形,这种情况下,CQT测试法虽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但在寻找证据方面无计可施,此时,应运用的POT测试法。而对于线索少、涉嫌人员众多的反贪案件,测试方法的运用上可先运用CQT测试法进行筛选,通过CQT测试的,暂时排除;如果CQT测试不能排除嫌疑的,则运用GKT法或POT法进一步测试,其现实意义是可以尽快发现重大嫌疑人。

4、认真仔细分析测试数据,得出正确结论

根据国外一些专家的分析。测谎结论的正确与否,仪器因素占40%,问题的编排的合理性占30%。测谎人员的资格和经验占30%。因此,在反贪案件侦查中,在测谎结束后,应当由进行实地测试的人员和未参与实地测试的人员分别运用图谱分析评判技术独立地分析图谱,在分析评判时排除无关因素干扰,主要依据皮肤电阻、呼吸波和脉搏波这三个生理指标,最后对测谎结果的分析意见进行比较,使结论更加客观、准确和公正。在结论中要体现测试要点, 真正使其发挥辅助侦查的作用。

5、正确对待测试结论,科学运用测试结论

测谎实验受各种因素影响使其正确率受某种程度的影响,故需客观对待其结果,不能盲目相信,还需要根据现有的证据和线索来进行综合判断。在反贪案件侦查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测试结果。若是肯定性结论,即测试结果表明被测试者为“犯罪人”,国内外经验表明在测后几十个小时之内,犯罪分子的拒供心理最薄弱,是突审的最佳时机,故需重新制定侦查计划,对其展开突击讯问。若是排除性结论,即测试结果表明被测试者为“无辜者”,此时,需区别对待:对于确无其他证据和可疑情况的,需及时排除被测试者的嫌疑;对于有其他证据和可疑情况的,则需进一步查证,避免造成冤检测错案。
五、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传统的侦查措施以及不能满足反贪案件侦查的需要,而测谎技术确能适应当前情势的需要,但测谎技术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它就是突破案件的利器;用不好,它就可能伤到到我们自己。因此,需加强法律规范,明确测谎技术运用的条件和范围,明确其诉讼证据能力,明确测谎技术的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使测谎技术的运用向更专业和科学的方向发展,使测谎技术在反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崔文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历程及趋势》,《森林》,2011年第3期。
戴承欢、蔡永彤:《测谎结论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维》,《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3]武伯欣、张泽民:《“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关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及其现状的思考》,《人民》,2010年第6期。
[4]卢佳音:《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华东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07年
[5]曹晓宝:《论心理测试在侦查中的选择和运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6]王永军、候国松、王福坤:《试论测谎技术在反贪办案中的运用》,《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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