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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收藏本文 2024-04-09 点赞:5381 浏览:1616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关键词]公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是指控犯罪的有力武器,更是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法宝,但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通过侦查所得到证据,难免有真有检测,这就要求公诉干警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非法证据要有高超的判断和鉴别能力。
实践中大量存在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严惩,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无中生有,向公诉人员故意捏造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情节。对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睁大双眼,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及无辜,做到不枉不纵。但遗憾的是,仍有少数案件在审查起诉时没能做到这一点。少数公诉人员片面强调检察机关与机关的配合作用,错误地认为加强监督会削弱检察机关与机关打击犯罪的合力,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刑讯逼供等问题,往往只是习惯于偏听侦查人员的一面之词,不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甚至于以一纸机关说明案件侦查过程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书面材料,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对簿法庭,对侦查活动监督明显不力。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环节做好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尽快完善公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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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明令禁止以非法方式搜集证据,但对于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两高司法解释虽明确了对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一概予以排除的原则,但对非法获得的其他证据效力亦没有规定。因而导致实践中,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做法大相径庭,有必要尽快完善公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建立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条件并不成熟,很难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因此,我个人认为公诉案件应确立如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言词证据是指: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二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原则上应当进行合法转化,无法转化的,应当根据限制排除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对虽以非法方式取得,但客观真实、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实物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对于收集、调取的证据有瑕疵的,应当要求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未告知其法定诉讼权利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未个别进行的;收集、调取证据,在场的侦查人员不足2人的;以及其他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调取证据的行为等。实践中同时也存在公诉人发现了证据瑕疵问题,但补救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这值得我们重视。如有的案件,从笔录时间反映有侦查人员单独一人询问证人的情况,公诉人只通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却未要求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后,公诉人又通知机关另行补充调取部分证据,而未自行进行补充侦查。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搜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公诉人的上述做法均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如被辩护律师抓住,极易导致庭审被动。
三是以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为线索,发现并依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要建立完善公诉环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发现机制,从程序上设置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途径。要严格实行告知、听取制度,高度重视案件当事人及亲友或受委托人的控告检举,注意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异常现象中发现刑讯逼供的线索,善于通过证据审查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的蛛丝马迹。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敢于依法纠正,对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认真查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要严格审慎地审查判断证据。要注意审查判断证据取证手续是否完备。刑事诉讼法对据应具备的手续做了明确规定,如对于勘验笔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由勘验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等。手续不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对证据取证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判断,能够确认证据是否被伪造、变造或篡改,从而确定证据的真伪。要注重审查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可以反映诉讼过程的全貌,因而通过审查法律文书一般能够发现证明主体搜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如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有无搜查证,进行勘验是否邀请见证人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两人以上进行,扣押邮件、电报是否经过人民检察院或机关负责人批准等。
当然,要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刑事非法证据,仅仅依靠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还有赖于进一步提高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引导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必须加强公、检、法三家的整体配合,互相监督,建立完善遏制非法证据的刑事诉讼制度,如侦押分立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相关制度。□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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