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大纲 >试谈刑事诉讼法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良性相关

试谈刑事诉讼法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良性相关

收藏本文 2024-03-22 点赞:11975 浏览:4761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关于规范国家机关追诉犯罪、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传统法学理论界都把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看为一种从属的关系,这是片面地从它们的等级差异的角度来看待它们的相关性。从它们的实质来看,这两者都是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权利的基本保障法, 因此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有一种良性的动态相关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然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而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对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要利用这种良性的相关,使宪法规范真正作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让两者之间良性的相关性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性;良性;联系

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基本知识

宪法,或称宪章、根本法或宪制文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最基本的法律。宪法是每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我国除宪法外一切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二、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界来说,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一般被看作是母子的关系。两者从调整与被调整的角度来分析的话可以看成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宪法宏观地调整整个国家的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只限于制约与调整犯罪相关的程序和问题。从法律的等级上来看,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级别较低,因此二者之间的这种从属关系也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从这种从属关系的角度来看,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两者之间具有一种既相似又相异的动态关联。同时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法性权利的保障法,两者应具备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才可以在权力相对的情况时仍然实现一种良性的共赢。在宪法所体现的价值之中,最核心的还是对于人权的保障,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彰显宪法的价值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在人权的保障方面仍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公民的权利进行了直面的交流,这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难点就在于应怎样处理国家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表层分析,刑事诉讼法更着重于保护被刑事诉讼程序追诉之人的个人权益, 若从深层来看, 其本身在实质上是维护了所有在社会活动中个体的权益, 以及任何在未来有可能在刑事诉讼中以被追诉身份来出现之人的权利。
宪法最根本的作用是以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益。以其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来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并且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良性的政治来让其得到更好的体现。宪政的根本原则是限制政府,保护公民权利,其本质特点就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从法律上限制,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宪政条件下限制政府权力,也就是要求政府表明如何行使权力,一种制度如何操作,才能体现正当性。因而,真正地实现公民人权的保障是每一个政府的根本任务和立足之本。
刑事诉讼法是一国司法制度里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由于其能起到维护人权保障与控制犯罪之间的平衡的作用,所以和宪法的联系非常紧密。从刑事诉讼法经常被称为小宪法、人权宪法 、应用宪法等现象, 都能够说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紧密的良性关联。宪法作为一部人权保障法体现了它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 是公权力限制法;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在于保障被追诉者之个人权利, 保障所有参与刑事诉讼个体的权利, 其机制就在于能够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使之不至于造成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

三、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

刑事诉讼法着重于维护公民生存与自由的权利,而制定宪法的初衷与宪法的核心作用也是在于实现保障公民的权益、限制政府的权利、维护国家的和法治。因此刑事诉讼法和宪法之间变形成了一种天然的紧密联系,我们可以好好利用这种联系,使之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当国家权利的行使与公民的个人权利形成冲突,侵犯到了公民权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借助宪法维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对其加以限制,让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两者之间形成某种良性的互动。不过目前就我国来说,宪法对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明显不够。虽然说宪法的条文可以对刑事诉讼法形成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更多的是体现为两者文本上的一脉相承,当确定了条款之后后,两者的联系就会被隔远。这是与二者的良性互动发展相悖的。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很多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都有侵犯到公民权力的行为,按轻来说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按严重的来说如果这就是违宪了。宪法如果只是为了支撑刑事诉讼法,作为诉讼的理论基础,但刑事诉讼法本身却没有一个对权力滥用的限制机制的话,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便会缺失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即使在目前宪法已经明确地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和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的情况下,两者的良性互动还是有明显的不足。
在宪政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权利关系冲突加剧、法律程序僵化、人本主义过于滥用的情况下,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它们之间的良性关联也在得到了体现[3]。
近些年法律界有些学者主张通过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来推动行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但也有人指出,辩护权应当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确立辩护权在宪法中的地位,体现了人权的保障,适应了现实社会的需要。我们可以试着从扩大律师的权利开始, 更好地发挥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功能扩大检察监餐的范围, 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扩大普通公民参与检察和审判的范围, 完善有关程序, 加强司法的化和社会化, 实现司法参与的大众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制定具体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利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条款,从源头上消除司法程序中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让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两者之间能形成一种更好的良性关联。
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缺乏的是互动关系的发展,宪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作为诉讼程序的支撑已经早已被列入宪法条文,但互动关系却依然有待发展,刑事诉讼法应该发展成为一种架构在宪法与刑法之间的人权法案[4]。
四、总结
宪法虽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但也需要通过部门法的具体化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但是每个部门法的精神价值得到实现也需要自身的完善发展以及与宪法问的互动关系成熟,由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发展为切实的紧密型联系。通过各种具体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小宪法”地位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不断地完善发展,与宪法问的良性互动关系也日趋成熟,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发展为切实的紧密型联系。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和变更应该以宪法为依据。我们在重视宪法基础性地位的同时,也要重视刑事诉讼法的能动反作用。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我们更应该发展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互动性,借鉴和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推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往紧密型模式道路上发展。总而言之,我们应当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法制的稳定协调发展,更好地增强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的良性相关。
参考文献:

摘自:毕业论文格式模板www.udooo.com

尹晓红.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D].华东政法大学 2011.
李成林.宪政视野下的中国特色权力制约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 2012.
[3]吕萍.论《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性功能[J].法治研究 2012(07):11—16.
[4]李训虎.融合的契机: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发展趋势[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04):100—110+160.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