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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乡村基层选举制度建议

收藏本文 2024-01-27 点赞:25420 浏览:11760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关于健全基层选举制度,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项政治任务,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已经作为一项重要战略提出。研究如何完善乡村基层选举制度也成为了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文章就乡村基层选举制度的概念、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法进行了分析讨论。
【关键词】 基层选举;村民自治;政治
1006-0278(2012)04-059-01

一、乡村基层选举的基本涵义和发展现状

基层选举, 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 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十多年来,村民自治及村级选举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村民自治及村级选举的实践范围不断扩大,村级选举日益规范, 程度明显增强,村级选举推动了基层党组织自身的化,村级选举增强了农民及干部的意识、法制观念等,村民自治、基层选举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乡村基层选举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障碍和问题有待解决。完善乡村基层选举制度,实行村民自治,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让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是对乡村权力关系的新调整,是适应农民日益增长的要求。农村选举的实践不仅对农村基层政治化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对地方及整个国家政治体系的发展及政治的发展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二、乡村基层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首先,选举秩序换乱,选举程序过于复杂,有待进一步规范。换届选举中,自由散漫无政府现象严重,选举秩序混乱,阻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选举程序而言,程序复杂,时间长,一些关键环节也有待进一步规范。从选举村选委会、产生候选人到正式选举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直接影响到了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而选不出村委干部,也影响到了村里的稳定。由此可见,进一步规范村民选举工作势在必行。
其次,部分村民对基层选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高,参与的积极性不强。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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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到了换届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村委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委干部无所作为导致村委干部完不成任期目标。难以有所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村干部认为工作越认真,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得罪人,因而工作消极,畏难情绪严重,得过且过,缺乏干事创业劲头。二是一些人竞选村委干部动机不纯,存在私心杂念,这样的村委干部不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也不能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三是村委干部任期短,人事变动太频繁,工作缺乏连续性,村委干部也无法充分施展才华等。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村民自治未到位。当前,村民自治有关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执法主体的层级规范管理等等问题,都存在急需完善的地方。同时,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只有村委几个人决定,甚至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经常造成决策失误,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村民自治规定的“4个”,只实现了选举一个,其余决策、管理、监督还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

三、完善乡村基层选举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一,选举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选举工作应统筹安排,可以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选举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选举村委会成员,再由选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继续深入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使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基层政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白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人翁地位,树立当家做主的责任感。要让村民清楚选举、决策、监督、管理的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使村民成为监督村民自治工作是否依法进行的直接当事人。
第三,换届选举前,要对村委干部进行考核、审计,通过考核将一些能力强、上任以来为村里作了大量工作、政绩显著的干部大力宣传,以避免坚持原则、工作能力强的干部落选。同时要做好选前审计工作。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村、难点村。
第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决策、监督、管理。坚持依法治村,保障村民自治有序开展。制定具体的后续手段,规定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违法者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村务,保障村民的各项权利也才能落到实处,严格执行村务公开、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落实基层选举权利,这是乡村建设的第一步,也是最广泛、最直接的。我们应当把村委会当成一个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完善自治机制,让村委会成为拥有最高权力的“小人大”。 让村民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使他们感到对自己决定的事情负有重大的责任感,不仅关注,而且全身心地投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乡村基层选举制度,促进农村政治建设,加快村民自治前进的步伐。
参考文献:
李连江.村委会选举观察[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宋学春.让村民当家作主[N].人民日报,1998-09-08(9).
[3]曹志.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N].人民日报,1998-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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