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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益集团论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法影响址

收藏本文 2024-03-06 点赞:26965 浏览:12076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知识产权利益集团是指具有共同知识产权利益诉求的个人或者群体,为了维护其共同利益、采取一致行动而结成的社会团体。根据其活动能力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势利益集团、普通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社会分工的扩大和深化是利益集团产生的客观基础,人的趋利性或称“经济人”本性是其存在的主观原因。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权利的非自然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特别彰显。知识产权利益集团深刻地影响了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存在,既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也有其显著的消极之处。对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规制应该通过“遏制与平衡”的方法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集团;法律;制衡
1004-0544(2012)12-0093-05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公布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特别是音乐界的强烈反应。截至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1560份,涉及草案88个条款中的81个条款。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草案一稿的修改要求,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经过修正的草案二稿。草案二稿对一稿中的48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27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引发的社会关注与前两次修法存在的明显不同是,民间开始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并以组织的方式强有力地表达自己的立场,争取对法律草案施加影响,以体现本利益集团的权利诉求。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在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是一支影响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在我国的崛起,彰显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一、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一般认识

利益集团理论在政治学和经济学上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法学领域内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国内学术界对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专门研究还很少,已有的成果也多关注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与政府政策的互动关系。为了研究的顺利展开,先让我们对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作为后文的铺垫。

(一)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内涵分析

“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这一概念是由美国政治学家戴维·杜鲁门(Did Truman)最先提出并正式使用的。关于“利益集团”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多维定义。戴维·杜鲁门从社会组织的角度定义利益集团。他认为:“利益集团是任何建立在享有一个或更多共同看法基础上,并且向社会其他集团或组织提出某种要求的组织。”罗伯特·达尔(Robert Darwin)从行为角度揭示利益集团的内涵,他认为:“任何一群为了争取或维护某种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而一起行动的人,就是一个利益集团。”阿尔蒙德(Almond)更愿意从利益的角度看待利益集团。他认为:“所谓利益集团,仅仅是指因兴趣或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则从政治角度来定义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上述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利益集团”进行的多维揭示丰富了我们对利益集团的认识。通过对上述学者论述的分析,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可以界定为:具有共同的知识产权利益诉求的个人或者群体,为了实现其共同利益、采取共同行动而结成的社会组织。

(二)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表现形式

现实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他们或者以获取知识产权利益为主要目的,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与知识产权利益相关。按照不同的标准,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笔者认为,从存在的角度和规范的角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利益集团是两种重要的认识方法。
从存在的角度,即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自身性质或其所体现的主体利益来看,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集团、知识产权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者利益集团以及知识产权使用者利益集团。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集团因为其占据了社会上大部分知识产权利益而主张对知识产权进行强保护,要求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他们是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推动力量。知识产权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者利益集团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联系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持肯定态度,对于保护水平的追求以知识产权交易量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一般不主张过强保护也不赞同弱保护。知识产权使用者利益集团作为知识产权的消费群体,为了享有更大的低成本使用知识产品的自由,当然主张知识产权的弱保护。
从规范的角度,即根据经济基础和活动能力的不同,可以将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划分为强势利益集团、普通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强势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经济实力比较雄厚,一般可以借助自身实力来影响政府政策的制订,利益表达和实现较为充分。普通利益集团在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时往往会向强势或者弱势进行演化,一般也能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弱势利益集团在更多情况下只能被动地接受博弈的结果,其利益诉求常常因为缺乏有效的表达途径而被忽略,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受损者。

(三)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生存基础

利益集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的北美,之后英国、法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出现了利益集团。但当时社会上利益集团的数量不多,而且其对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力也比较有限。进入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复杂化,利益集团在西方各国大量涌现。今天,利益集团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和社会中已经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作为利益集团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出现大体和其他利益集团同步。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这些原因可以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从客观因素上来讲,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出现主要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分工的深化和扩大所致,这是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产生的根本原因。由于技术进步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从事不同的工作,充当不同的社会角色。这种行为功能和角色的差异最终导致利益或价值的差异,于是追求不同利益、不同价值的人群便组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并形成一定的均衡。利益集团的组成和活动毕竟是人的行为,所以还离不开一定的主观因素,这就是人的趋利性或称之为“经济人”本性。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由于社会分工所造就的处于共同利益地位的人们认识到其共同利益关系,在政治的社会条件下联合起来组成团体,并且为其共同利益而对其他利益群体或社会采取共同行动,利益集团最终正式形成。

四、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发展途径的思考

知识产权利益集团虽说具有相当的负面作用,但其存在的积极价值同样是不可否认的。所以,对利益集团的控制不能用消除它的办法来进行。实际上,在生存土壤不改变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对立法及政治过程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但却是可以控制的。控制的方法总括起来就是麦迪逊所说的“遏制与平衡”。即一靠政府对强势集团的遏制,二靠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制衡。其实现的具体方式则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诉求表达机制。
(一)制衡
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利益集团都存在利益表达博弈过程的非均衡性问题。这种不均衡源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实力差别,一些强势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基于自身优势可以与政府、媒体和学术机构建立某种利益传达机制,进而能够深度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运行;而弱势利益集团由于组织化程度比较薄弱,缺乏真正有效的行动能力,因而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难以得到决策者的重视,这种非均衡博弈可能导致公共政策的利益立场陷入个别利益集团的期待之中。
为了扭转目前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实力不均衡的局面,并尽量减少因实力不均衡所引致的利益失衡,应该考虑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利益集团的发展施加影响:(1)扶持设立新的利益集团。单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往往与全社会利益是相悖的。但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群归属于不同利益集团,且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具备讨价还价的条件时,政府决策有可能能平衡并反映全社会的利益。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中基本上所有的社会阶层或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言人”——利益集团,而且利益集团的格局是相对均衡的(这意味着长期、持续地压榨某一利益集团近乎不可能)。但是目前在我国,很多知识产权利益群体都还没有组织成自己的利益集团,国家主管机关应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组建强势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对立利益集团,以期形成多元化的利益集团格局,为利益集团之间的制衡提供客观基础。(2)照顾弱势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可以促成的产生。但前提是利益集团之间平衡发展,相互制衡,博弈过程保证最后决策在动态中接近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因此,为预防特殊利益集团绑架重大公共决策,国家应建立促使不同利益集团平衡发展的机制。为此,“政府应当强化与弱势群体的沟通,分析他们具体的利益诉求,制定出符合他们利益的公共政策,向社会公正迈进。”决策机关要主动去挖掘弱势集团的利益诉求。主动倾听他们的声音。
(二)遏制
中国目前的利益集团发展极不平衡,强势群体常常欺压、掠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由于不能有效地影响政府,通过正常渠道维权的成本往往非常高,有时甚至根本行不通,通过取极端方式维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社会矛盾激化。解决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发展不均衡的办法,无非是扶助弱势利益集团,或者遏制强势利益集团。在我国目前很多应有的弱势利益集团尚未组织起来,或即使组织起来了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的情况下,遏制强势利益集团似乎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
遏制强势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手段:(1)打击非法利益集团,限制和规范特殊利益集团。对于非法利益集团,无论是其追求的利益本身违法,还是以非法的手段追求利益,都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并从源头上铲除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特别要注意防止和铲除那些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利益集团。对这些已经形成的、客观存在的特殊利益集团,应逐步进行限制和规范,在承认其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限制其垄断特权,规范其行为,重建商业规则,迫使它们由靠垄断、寻租转变为依靠技术创新、高质量怎么写作、良好信誉等谋求利益最大化。(2)严格控制海外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向我国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渗透,尤其要避免本国利益集团被海外势力主导现象的出现。一旦海外势力渗透、主导了本国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就有可能给本国政府发出错误的信号。误导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或执行,甚至危及本国的经济和文化安全。在这方面,南非制药商协会诉南非政府一案提供了很好的反面教材。
(三)法治
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文明遗产,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对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规范和治理同样应该坚持法治,走依法治理的道路。对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修改社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合法存在提供法律上的便利。目前不少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之所以呈现为“非法组织”的状态,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其存在目的或行为的非法性,而是由于法律供给不足所造成的。我们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尽快修改当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变“核准制”为“注册制”,为我国经济和社会舞台上日益活跃的社会团体创造一个宽松的政治和法律环境。据称早在2008年之后,鉴于中我国民间组织的优秀表现,民政部就着手修改《条例》,但至今没有下文。(2)开门立法,多方面吸纳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和建议。由于法律的制定涉及到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关系到诸多相关方面的重大利益,因此,在法律制定的全过程,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讨论乃至最终议案的表决,都应该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只有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充分倾听各方面的社会声音,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更切合实际,才能更让人心服口服,才能更有权威性。(3)制定明确具体的游戏规则,建立阳光参与机制,破除由强势集团主导的暗箱操作。控制利益集团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让政府和利益集团的行为都接受大众的监督,使利益集团对政府施加影响的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下,这样就会消除利益集团的非法活动,迫使利益集团从经济寻租、政治寻租,转变为依靠技术创新、高质量怎么写作、良好信誉等,谋求利润最大化,从而根除利益集团的不利影响。
五、结语
美国学者威廉·基夫说:“利益集团的主要问题不是它们的存在,而是它们的过分。”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起步较晚,加之政治制度和经济实力的制约,从总体上来说,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数量较少、实力也不大,对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的参与还远远不够。当下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特别是弱势利益集团,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引导其有序参与知识产权法律生活,合法表达其利益诉求。但是也要看到,个别强势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开始与政治权力相结合,寻求并部分获得了垄断利益,这应当引起政府的高度警惕。“转型国家由于原有政治与法律秩序的缺失下官员主导转型过程,最容易产生权贵资本利益集团,且这种利益集团又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衡力量而单方面影响社会经济政治过程,对此,必须引起转型国家执政者的高度警惕,同时在必要时必须毫不犹豫予以打击。”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属于知识产权政治学的范畴,知识产权政治学所关心的不是知识产权规则的具体内容,是知识产权的规则形成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规则形成的推动力量、执行机构,更包括这些力量、执行机构推动知识产权规则形成的具体机制。知识产权政治学就是关于知识产权规则形成过程的学问,科学的规则形成机制是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公正性的基础。对于知识产权事业具有根本意义的知识产权政治学在才刚刚起步,还需要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学者们的合力推进。
责任编辑 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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