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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垃圾邮件电子垃圾邮件法律规制

收藏本文 2024-04-15 点赞:26530 浏览:12068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和信息的高速传播,人与人之间的通讯方式也随着相应发生了改变,从传统的"飞鸽传书"、邮递传送,到如今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给广大网络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广告商和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以非法目的利用了网络的用户的谋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电子垃圾邮件不仅没有给网络用户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信息,反而占用网络用户大量时间去处理这些垃圾信息。本文拟从侵犯隐私权和财产权的角度对电子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个梳理,寻找一个适合我国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电子垃圾邮件;隐私权;财产权

一、电子垃圾邮件的侵权性分析

电子垃圾邮件是指将广告信息以电子邮件远距离并大规模寄送的行为,其中最恶劣的情形是使用一个让人无法轻易认出发送人是一则不请自来的广告的标题,诱导收件人阅读该电子邮件,并使用检测造的回复地址以阻止敌意回复。

(一)隐私权侵权认定

网络用户的电子邮箱中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垃圾邮件(除了网络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搜集大量的电子邮箱地址,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怎么写作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地向用户的电子邮箱寄发大量的垃圾邮件。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3]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相比,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打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电子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财产权侵权认定

据统计,电子信箱中的邮件每日进出约3470万封,其中垃圾邮件占90%,垃圾邮件平均占用的空间约占全部空间的85%,故就整体网络的使用效率而言,垃圾邮件真是最大的杀手。[4]垃圾邮件所传播的信息几乎没有什么价值可言,但每次发送动辄上百万份,大量占用了网络带宽资源。大量的发送垃圾邮件还会严重消耗电子邮件怎么写作器的系统资源,导致电子邮件怎么写作器不能够响应正常邮件的发送和接收指令,甚至导致怎么写作器死机,带来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从根本上上来讲,电子邮箱是网络怎么写作商电脑怎么写作器的一部分,是网络怎么写作商的财产,同时又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出租"给网络用户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要拥有用户名和,用户就可以排他地对电子邮箱进行占有的使用。因此,用户对电子邮箱的使用是通过合同的订立,对网络怎么写作商的财产空间的一种使用,邮箱用户对电子邮箱空间的权利并不是完全的,是受合同限制的,只对电子邮箱空间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是以合同有效存在为期限的。同时,虽然邮箱用户对电子邮箱空间的权利并不是完整的,但是,该权利一经成立又是独立存在的,任何人不得干扰,包括怎么写作空间所有人--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因此,从实质上讲,电子邮箱用户对电子邮箱空间享有的权利同传统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是基本一致的。邮箱用户依据合同对电子邮箱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5]
笔者认为,在电子邮件怎么写作合同有效期内,邮箱用户对电子邮箱空间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侵害其对电子邮箱的使用,这种使用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电子邮箱拥有的依据自我意愿,正常、有效的使用。
网络广告商在给网络用户寄发大量的电子垃圾邮件的过程中,必然会占用网络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存储空间,可能会导致网络用户其它重要信息接受不到而遭到损失。其次,在某些是按照流量收费的宽带怎么写作协议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为下载这些垃圾信息而浪费流量导致损失。美国的大多数电子邮件账户不是按照上网时间收费的,而是按月收费,每个月的上网时间则是无限的;但是,许多其它国家情况并非如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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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英国。在英国,用户要为上网的每一分钟支付费用。[6]换个角度来看,只要垃圾邮件发送者对网络用户有侵权行为并具有过错,并对网络用户造成了损害后果且侵权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电子垃圾邮件的发送者侵害了网络用户的财产权。

二、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法律问题的相关参考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网络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网络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7]美国就规制电子垃圾邮件侵犯财产权有一种思路是,由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自己来对付网络广告商,而不是由收到电子垃圾邮件的个人或者州、联邦法律执法部门来处理。这种思路或许是最有希望的一种思路,因为他依赖的理论呢是,发送垃圾邮件并不侵犯这些主体的真实或者量化的财产权: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的计算机容量是被无偿利用的。[8]CompuServe诉Cyber Promotion案[9]中,法院认为,CompuServe处理电子邮件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有限的,Cyber Promotion所产生的多余的邮件对CompuServe系统运行有负面影响,Cyber Promotion在接到CompuServe的禁止通知后不但没有停止,反而电子垃圾邮件的数量大大增加了,构成对动产的侵入。对动产的侵入,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217节,是指有人对他人占有的动产进行"干涉"。"干涉"在被定义为"故意同该动产产生物理接触。侵入可以通过一个使侵权人同他人占有的动产产生故意的物理接触行为而发生"。[10]

(二)欧盟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欧盟在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三、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技术上层面可采取黑名单和过滤手段

所谓黑名单,一般是指互连网上的志愿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有发送垃圾邮件记录的IP地址数据库,上了黑名单的IP地址或IP地址段就无法和邮件怎么写作提供者的用户通信,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垃圾邮件。另外,人们可以运用一些办法过滤掉垃圾邮件,比如在网页上放一个白底白字的邮箱地址,这样的地址被垃圾邮件发送者的程序收集到,如果向这个地址发信,那就是垃圾邮件,这样的过滤方式就是行为过滤;内容过滤就是根据垃圾邮件中常用的词汇和字符将邮件过滤,但这种方式容易将正常的邮件剔除。事实证明,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采取这两种方式来抵制电子广告邮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法律层面可借鉴中外立法经验

首先应当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集中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意义上的或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
其次应当制定完善的ISP责任制度。基于美国立法上的教训,立法者应将电子广告邮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在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范畴之内,比照欧盟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较完善的《反垃圾邮件法》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即ISP责任制度和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多垃圾邮件发送者看中电子邮件这种费用极低的广告营销方式,是为了更多的赢利,因此对其设定惩罚性的经济赔偿制度合乎情理。

(三)实践层面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垃圾邮件,用户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要响应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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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的电子邮件,不要把邮件地址在互连网上随意登记,不要把邮件地址告诉不信任的人等。网民可正确设置邮件过滤功能这道防火墙以有效防止垃圾邮件,如果遇到使用虚检测地址或者匿名的垃圾邮件,最好安装专业的清理软件。
结语
总之,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是跨区域、全球性问题,单凭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技术手段的改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际性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应不断促进科技进步,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国际合作,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主编,孙秋宁译.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M],306页.
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年01期.
[3]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学论坛,2002年3月5日.
[4]车富强.治理垃圾邮件: 我们的路有多长?[J].通信世界,2003年3月28日.
[5]郑巍.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规制[J].22页.
[6]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主编,孙秋宁译.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M],282页.
[7]http:///wiki/%E7%94%B5%E5%AD%90%E5%89%8D%E7%BA%BF%E5%9F%BA%E9%87%91,访问时间2012年5月30日.
[8]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主编,孙秋宁译.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M],282页.
[9]CompuServe,Inc. v. Cyber Promotion, Inc.,No.C2-96-1070 (S.D.Ohio,3 February 1997).
[10]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主编,孙秋宁译.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M],283页.
作者简介:陈培行(1988-),男,浙江温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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