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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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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无疑给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新的要求与挑战。本文结合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探讨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的造价控制方法。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当前工程招投标中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这种计价方式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不仅有利于真实反映建筑产品的市场,而且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竞争体制的建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就加大了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如何将工程造价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是新时期工程造价管理值得思考的问题。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计价方式

200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总结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及条文说明。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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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合同形式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单价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风险可以得到分摊。
(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2)可调单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做调值。可调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等。
而总价合同则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总价合同适用于设计深度较高,预计变更较少或工程范围明确的项目。通常只有设计(或业主要求)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否则不允许调整。相比单价合同而言,总价合同对承包人的风险较大,承包人承担了工程量和风险。

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索赔

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索赔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和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索赔证据的种类有: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承包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递交要求追加付款的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发包人的索赔是指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应得到索赔金额。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提出索赔金额的依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价款调整

对于工程价款的调整,“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如下。
(1)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综上,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合同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5.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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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其他项目费用中: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总承包怎么写作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规范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结语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动态工作,如何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仍然是造价管理人员面临的难题。本文所论述的只是一部分,随着造价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一领域将会得到不断的完善与丰富。
参考文献
黄洁飞.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山西建筑,2012年27期
迟琳.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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