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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宪法生命权宪法保障

收藏本文 2024-03-08 点赞:15267 浏览:6823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生命权是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学相关理论为基础。我国可以通过解释或修改宪法方式明确规定生命权。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的前提和开始。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保障
1008—4428(2012)08—101—02
近年来,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正在催生这样一个从未有过的全民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越大的灾难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应该让我们懂得生命的宝贵和尊严。从这些表述当中,一项至高无上而又长期未在国内得到应有关注的权利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生命权。

一、什么是生命权

生命权就是指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活的权利。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和生命自主权。生命存在权即保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安全权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当中,其生命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胁。生命自主权指为免除难以忍受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词www.udooo.com

的极端痛苦,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有权选择安乐死。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最高法律即宪法中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通过宪法保障生命权。联合国也在其各种权利公约中一再强调保障人的生命权。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先后有85个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规定了生命权。宪法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更有学者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为什么生命权需要宪法的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学的相关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一)公权利论

世界各国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一般都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宪法来保障生命权?这主要是因为规定在宪法上的生命权与规定在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宪法生命权与民法生命权的功能也不同。
公法与私法在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被视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相应地,又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或“公权利”与“私权利”。“公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私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私法上的权利。二者的功能也不同,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国家的;而私权利反映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对抗其他私法上的主体的。显然,在民法上规定而属于私权利性质的生命权,只能对抗其他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不能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功能上的缺陷使生命权的私法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可见,生命权仅有私法保护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公法特别是宪法的保护,使生命权具有公权利性质和对抗国家的功能,以便更好地保障生命权。
正因为宪法生命权是一种公权利,具有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特殊功能,“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个人有权以生命权为依据,防御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任何形式的侵害”,而且“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宪法上规定生命权,让宪法与民法等部门法一起来保障生命权。

(二)宪法至上论

宪法保障生命权可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侵害,然而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同样具有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功能。但是宪法保障生命权具有监督审查部门法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否违宪的独特价值,这是生命权必须有宪法保障的关键所在。
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生命权,主要是为监督审查普通法律对生命权的规定以及国家机关有关保护和限制生命权的行为是否违宪提供依据和标准。宪法保障生命权,就意味着对有关生命权的法律和行为进行违宪审查。这种由宪法的至上性产生的宪法对部门法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行为的监督价值,可以说这是宪法保护的独特价值,这是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公法保护所不具备的价值,这也是生命权非由宪法保障不可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从条文上看,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关于公民生命权的任何规定,也尚无有关生命权的宪法解释。显然,这不利于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权,这也是当前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个宪法尚未规定生命权的国家,谈何尊重生命、保障生命?因此我国应把生命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目前我国制定新宪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可能性也不大,较有可行性的方式是修改宪法或解释宪法。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将生命权载入宪法,例如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进行解释,宣布人权首先包含生命权,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也可以通过修宪明确规定生命权,这样更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履行宪法义务。
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的前提和开始。我们期待,当生命权入宪,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之后,宪法将以尊重与保障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为根本出发点,视人的生命价值为最高的价值。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都必须服从并维护生命权,珍视生命的价值与尊严。由此,在危害人身安全的惨剧面前,人的尊严与生命权的价值能得到应有的关注,漠视生命价值、忽视生命安全的现象将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参考文献:
韩大元.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J].宪政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109、11

2、106.

作者简介:
周佳聪,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在职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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