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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推定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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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让法院、检警和被追诉者的公民、法人在法律的平台上平等对话,能够使诉讼向更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实施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主要从三方面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问题;完善措施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法律的进一步了解, 人们对人权观念的认识更加透彻。保障和维护人权已经成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而在人权保障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总之, 他们的地位变化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文明化、化、科学化。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一直都是一个研究与讨论的热点问题, 其意义十分重要。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笔者认为,了解该原则的内涵与规则是由必要的一个过程。只有对其深刻认识,才能充分的运用。
1.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推定其无罪。它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 只能由法院决定并宣告这个人是否有罪, 其他的任何机关与组织都没有权利决定。(2) 强调证据的裁判主义精神,即法院应当具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既不能推定也不能检测设。(3) 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前是无罪的, 所以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就认为其有罪。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可以说是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则
(1)“疑罪从无”的规则
“疑罪”,是指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既不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
(2)“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在刑事的诉讼中,只有控诉机关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控诉机关必须具有确实且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被告人的指控,然而被告人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核心就是要求控诉机关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并且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要超出合理怀疑的范围,即控诉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犯罪来推定和降低证据的标准。
(3)沉默权的规则
沉默权规则的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追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讯问时,不说话或停止说话,用沉默的方式来反对因强行要求作供述而可能会导致刑罚或者更加严重刑罚的权利。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

在诉讼法学界中多数人认为第12条的规定体现的是一种不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其规定和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具有相同之处,但是毕竟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笔者认为,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还存在着以下几个缺陷。
1.超过期限的羁押现象普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对于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了适用条件,但是拘留和逮捕才是最常见的措施,而且超过期限的羁押现象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办案的人员在思想上并没有树立无罪推定原则的观念。人们经常会认为,为了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想方设法的延长侦查期间或补充侦查是无可厚非。而且司法人员在潜意识里的有罪推定原则,也是让嫌疑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之一。

2.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控方承担举证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这是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控诉方有举证的责任,但是在第93条中却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时,应当如实的回答。而这里所说的“如实回答”,即如实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一般指的是承认自己有罪的陈述;而其辩解,一般指的是说明自己无罪的陈述。对于前者而言,其内容起到了证明自己有罪的作用。对于后者来说,因为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方承担举证的责任,所以被告人在自己的人身清白方面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陈述义务和无罪推定原则是互相矛盾的。

3.对于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不能够彻底的禁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规定: 对于使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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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确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后,可作为用来指控犯罪的依据[3]。这是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部分承认。但是采用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 严重的损害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的实践中, 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经常发生, 而依据我国诉讼证据的规则“谁主张, 谁举证”的规定, 所以采取刑讯逼供及暴力的方法所取得言词证据就必须由被告人来承担。由此可知,这个证明的过程非常困难, 不易操作。

三、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因为以上存在的问题以及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时间比较短等原因,所以当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观念和行为非常的盛行。因此,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尤为必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健全审前的羁押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健全审前的羁押制度: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方法,也就是掌握拘留权、逮捕批准权与决定权的现状,将批准与撤销拘留、逮捕的权力分立出来,交给独立的中立司法机关来行使;而另一方面则应采用取保候审优先规则的方法,达到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的目的。
2.完善沉默权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完善沉默权制度不仅不会影响司法人员获得口供,而且还可以利于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笔者觉得应该参考两项关于诉讼的规则:第一个是权力的告知规则,即司法机关应当将其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信息告知被告人;第二是非任意性供述证据排除规则,即如果被告人受到控诉机关的强迫而自证其罪,该证据被法庭所排除,即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具体设想为:第一,在案件侦查阶段,设立沉默权告知义务;在讯问内容上,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关于是否有犯罪行为、陈述有罪的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向检察机关陈述辩解的权利,也有权表示沉默。第

三、在法庭审理阶段,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与替自己辩解的权利。

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的手段取证是在有罪推定原则的思想影响下实行的取证行为,其与无罪推定原则是相悖。只有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才能彻底的打消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动机,提高执法的水平。笔者认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非法的言词证据须绝对排除,即使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等,都不能作为指控犯罪与定案的依据;二是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须排除,但有些特殊情况可以除外,即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则可不需要排除;三是由控方负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实际的审判中,只要辩护方对控诉方所取得的证据合法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控诉方就必须对自己所取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承担证明的责任。
四、结语
无罪推定原则被世界上众多的国家采用、推崇,其合理性、科学性不仅经得起推敲,也经得起许多国家司法实践的检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需要国家与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在立法上确立与司法上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和法治,推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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