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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保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封面

收藏本文 2024-03-08 点赞:5947 浏览:2000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文章从海洋污染和海洋环境破坏谈起,结合国际社会现有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所作出的努力,重点解读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中的部分条文规定,试图探明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现有国际法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未来的走向与发展。
【关键词】海洋环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资源
1006-0278(2013)03-138-01

一、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捕捞及沿海生态环境丧失等主要威胁的存在,但有关的国家和国际行动收效不佳。海洋富营养化、海洋生态系统危机及自然变化等,成为海洋环境的新焦点。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海洋委员会和联合国对海洋污染下的定义是,“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如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害包括捕鱼在内的海洋活动,损害海洋使用质量或损害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文简称《公约》或《海洋法公约》)第一条规定,海洋污染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也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二、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国际努力

国际上保护海洋环境的努力,早在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世界各国应采取必要步骤防止海洋污染。斯德哥尔摩会议所表示的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切,在《公约》上留下了它的痕迹,特别是在第十二部分里面。《公约》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作出全面性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保护、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全球和区域性合作;监测和环境评价;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管辖与执行;责任和赔偿;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等。
此后,国际社会日益意识到海洋资源是可以耗尽的,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便导致了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所阐述的行动纲领的制定。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了三项主要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和以公平对等的方式分享因基因资源的商业性利用及其他利用所获得利益。该目标是全面的,旨在解决关系到人类未来的重大问题,在国际法上是一个里程碑。另外,在渔业方面,1995年联合国的《跨界鱼类种群协定》第五条规定了养护有关鱼类种群的指导性原则,包括最具代表性的预防原则,并在第六条详细规定了预防原则的适用与实施。该协定确保长期养护和可持续使用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促进有效地管理和养护公海的生物资源。除其他外,建立详细的一般国际标准,来养护和管理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种,确保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领域里的鱼类养护措施是相符的。
被誉为“海洋宪章”的《海洋法公约》,同时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法律框架。其中,《公约》第192条与第193条是关键性的规定,使缔约国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并且进行合作,以实现这个目标。因此,除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外,代际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都是适用的。必须注意到,《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确切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它仅仅是建立了一些一般性的标准。然而,更重要的是规定管辖权职能上的分配,并怎么写作于制定以及执行海洋环境相关立法。
在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上,除了国际条约与国际文件方面作出的努力,国际组织也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其区域海洋方案保护海洋,促进海洋资源无害环境的利用。国际海事组织起草、管理范围广泛的法律条约,并将其重点放在防止海洋污染上。这些条约包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有关议定书修正,和被认为是最早的关于污染的条约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95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协定》,为这些鱼类提供了一个相对完备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其长期保护和可持续的利用。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的也就世界公海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状况作出报告,界定和报告了截至2006年,国际上这些鱼类种群的状况。国际法院自1993年

摘自:毕业论文标准格式www.udooo.com

成立环境分庭,首先显示出其对环境问题的国际争端解决所做出的准备。其中,有关生态与自然资源保护问题的案件不断被提交至国际法院和国家海洋法庭等争端解决机构,特别是有关核试验、磷酸盐地的案件,1997年盖巴斯科夫-拉基马洛案以及2011年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等。
除上述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之外,《海洋法公约》本身也设立了协助其实施其规定的团体。其中,国际海底管理局使各缔约国控制和组织有关在国际海底区域开采矿物资源的活动。国际海洋法法庭为公约的解释或应用的争端而裁决。当沿海国陆地领土的一部分延伸入海超过出其海岸线200海里远的界限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将科学和技术公式应用于具体划定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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