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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指期货特殊风险和投资者保护任务书

收藏本文 2024-02-03 点赞:17102 浏览:7204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写卖。我国于2010年4月16日推出股指期货,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上增加了新的卖空避险工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股指期货是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在肯定其套期保值等积极作用时,我们也必须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加以充分识别和防范。

一、目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一)股指期货本身具有的风险

1 基差风险。基差是某一特定地点某种商品的现货与同种商品的某特定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套期保值正是用基差风险替代现货市场的波动风险的过程。一旦出现基差倒挂的异常现象,将产生巨大的交易风险。
2 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各种股票的总体水平,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
致性仅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期货与现货间的完全套期保值不会实现,风险会一直存在。
3 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交割方式完成清算。较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品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只能用百分之百的交割而不可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除此以外,还存在诸如大户的操纵风险、信用风险、技术系统操作风险等等传统风险。

(二)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还未能摆脱“政策市”和“消息市”的特征,投资者的关注重点很大程度上都集中在了信息上而非金融产品本身;长期以来单边做多的盈利模式使得广大投资者在面对股指期货这样一个新鲜事物时会难以适应其双边交易的交易规则;股指期货门槛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交易者数量不足,进而极易引发控制市场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属弱效率市场,各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承受的风险也截然不同。并且从投资者结构上看,我国呈现出典型的散户型特征,部分主力机构一旦掌握了优势信息,可凭借其资金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一旦一家机构出现违约,类似多米诺骨牌效应,极有可能引发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
正如朱坤林(2009)曾经指出的,股指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作,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它的出现也会给市场带来新的交易风险,应通过积极建立健全股指期货交易制度、加强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协调和合作、强对我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管以及加强风险意识与投资技巧的教育和培养这几个方面防范和控制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本文旨在从分析股指期货对投资者具体影响和加强投资者保护两个方面来防控股指期货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的风险。

二、股指期货对投资者的影响

从交易机制来看。股指期货实行保证金交易,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这种特点直接决定了股指期货潜在风险和收益较传统股票而言显著放大,甚至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超过其投入的本金;其次,股指期货采取的双向交易机制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尚属新鲜事物。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习惯于单边做多的模式;并且股指期货交易有严格的到期日,往往投资者易于把握其长期走势,却在短期内还未实现盈利的时候就面临合约到期的情况,这种合约的期限性决定了股指期货交易存在到期风险。
从市场违规行为看来。股指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在这种“以小搏大”的交易机制下,投资者无疑对会造成波动的相关信息异常敏感,这种极端的敏感度很容易为市场操纵者所利用,只需要散布关于宏观政策、经济预期的传言等就可以低成本地操纵市场;另外,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是股票指数,也就是说股指期货反映的是股票现货市场的走势,那么市场的操纵者就可以通过利用一个市场影响另外一个市场的手段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而这种操纵手法对于投资者而言识别和防范的难度更大。

三、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现状

在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成长阶段,投资者的专业水平和理性程度与成熟市场存在着较大差距,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加强投资者保护便显得尤为必要。目前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主要分为投资者、相似度检测机构和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三个层面。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点,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旨在将金融产品销售给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相似度检测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其履行风险提示的义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均对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和中间介绍业务时对投资者风险提示义务进行了明文规范,强调相似度检测机构在对投资者怎么写作的同时必须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测试投资者专业知识和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我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于2007年5月18日联合发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在期货公司严重违约等导致保证金缺口并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将被用于补偿投资者保证金。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框架

通过比对各类文献中对境外发达资本市场,诸如美国、日本、香港等地对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实践的介绍,我认为其保护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投资者分类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相似度检测机构的风险揭示义务三个层面。这些措施在我国现行的投资者保护理论和实践中皆有体现,也是我国目前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根据前文指出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特殊风险,以及我国资本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在国际通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基础上有所创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框架。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一)持续加强监管

首先,目前在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仅仅是种操作指引性质的制度安排,实施力度远远达不到预期目标。如果可以从立法的层面来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将对投资者保护产生强大的推动力量。
其次,众多发达国家都实施了投资者分类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相似度检测机构在揭示交易风险时更加有针对性,更能够引起投资者足够的注意,也可以区分不同类型明确投资者和相似度检测机构的权责关系。
最后,针对我国已经建立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运作方式、职责范围等方面亟待完善。为了能够保障基金发挥作用,也可以考虑从立法角度来提升保障基金的效力。

(二)产品设计

股指期货市场各种风险存在的基础是股指期货产品本身。因此,在应对风险和加强投资者保护时,特别应该注意的就是股指期货产品设计是否遵循国际惯例,以及在设计过程中是否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在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时,应该在积极吸收国际发达资本市场先进经验的同时,着眼于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的客观事实,设计开发出适合我国实际的金融产品,从这
角度排除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隐患。

(三)制度创新

我国资本市场初级阶段的特征之就是中小投资者数量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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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这些投资者具有资金量少、专业投资知识匮乏、投资方式呈现明显的“羊群效应”、投机色彩浓厚等鲜明的特点,使我们在构建投资者保护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均衡。前文提到股指期货首先是作为一种套期保值的产品出现的,可以充当股市波动的“减震器”,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但是当中小投资者试图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过高的门槛直接限制了其交易意愿。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度,同时也为了避免机构投资者过度集中造成的市场操纵,适度降低股指期货投资者准入门槛,不但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保值需要,也可以改善我国投资者结构,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运行的更加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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