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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人权利性质小结

收藏本文 2024-02-04 点赞:17673 浏览:8040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3-2738(2012)07-0130-01
摘要:少数人权利是国际人权公约保障的最为重要的原始权利之一。但国际社会却一直未曾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于少数人权利的性质,即少数人权利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少数人权利的本质切入,围绕少数人权利的内容,展开关于少数人权利究竟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的探讨。
关键词:人权;少数人;少数人权利;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
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是一种权利性质的划分,它们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权利的主体是个人还是集体。那么,少数人权利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呢?
在进入这一问题的讨论之前,笔者想先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的基础:什么是少数人?少数人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一、廓清少数人的定义

对少数人的定义的模糊,直接导致少数人权利的含糊不清,只有先廓清少数人这一概念,才能较为清晰地研究少数人权利。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得到广泛承认的定义主要有三种:一是卡波托尔蒂(Capotorti)在1978年完成的报告《关于隶属于种族的、宗教的和语言的少数人权利研究》中所提出的少数人概念:“少数人是那些数量上居于少数,政治上不处于支配地位,在人种、宗教和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维系自己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向心力的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国民。”二是《欧洲人权公约》,它把少数人概念表述为: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含有维护他们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的国民。三是英国少数人人权问题专家西格勒认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
在综合以上三种定义后笔者认为,少数人是指那些在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社会其他人的明显特征,并且具有维系自己本民族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的倾向,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遭受其他社会成员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一国领土上居住了一定时间的人。

二、浅析少数人权利的本质

平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但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原则要求对同一类型的事情同样处理,对不同类型的事情考虑到其特性(需要、才能、性格等)的差异,可以区别对待。那种传统上的形式平等,即个人基于平等的内在价值而享有受到同样尊重和法律同等保护与的人权观念已经受到现实的巨大挑战。笔者认为,少数人权利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少数人权利对少数人群体中的个人实现与其群体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人权的促进作用所体现出的公平、正义,才是其真正价值之所在。那么,我们可以将少数人权利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人权:它独立于传统人权之外,旨在使那些不能实际享有和实现完整人权的少数人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相对“更多”一些的权利,来达到尊重并保障他们的差异性的目的,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真正的平等。

三、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之辩

笔者认为,无论是什么权利,都以其权利内容为核心,脱离了实质内容,权利就只是一句空洞而好听的话,不能带来任何实际利益。因此,笔者就从少数人权利的内容入手,试析少数人权利姓“个”还是姓“集”的问题。
作为在世界范围内保障少数人权利的唯一一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少数人权利。这一规定对少数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内容,即: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践自己的宗教、使用自己的语言,从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文化、宗教、语言三个要素。
(1)文化。此处的“文化权利”应当从广义上理解。除了习俗、道德、传统、宗教等内容之外,“文化权利”还涵盖少数人的其他特性,包括制造艺术、音乐、用少数人自己的语言出版文学作品等。
(2)宗教。与第18条一样,该项权利要求政府不得强迫或禁止少数人表明自己的宗教信仰或承认自己的宗教成员资格。与第18条不同的是,少数人信奉和实践自己宗教的权利不受第18条第3款的制约,即不受法律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3)语言。根据《公约》第27条的规定,少数人有权在口头或书面上、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使用自己的语言。政府不得禁止少数人以自己的语言进行交流,不得禁止少数人以自己的语言出版书籍或杂志,不得阻止属于少数人的儿童在公立或私立学校学习和发展他们自己的语言。
显而易见,文化、宗教和语言只能在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中产生、传承并发展。在这个群体中生活的人们之间没有文化、宗教、语言上的差异,他们有着相同的认同感,亦不存在文化、宗教、语言的冲突,那么单独设置所谓的少数人权利对于生活在同一群体中的个人没有任何意义和必要。
只有当我们站在整个国家的高度,以群体为单位来观察整个社会时,少数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强烈的差异性才回凸现出来,并在文化、宗教、语言冲突方面表现得尤为尖锐和普遍,由此而衍生出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导致了恐怖主义的泛滥以及多民族国家的分裂。人们试图解决这种冲突。作为多种措施之一的、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法律开始发挥作用了。它既从消极权利的层面否定对少数人群体的歧视,又从积极权利的层面以少数人群体为权利主体赋予少数人权利,来保护少数人群体在文化、宗教、语言上的平等地位,消除因群体差异而导致的不平等以及进而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这些群体差异往往不容易被社会中的多数人所理解和接受,甚至被误解。建立在这种社会成员的普遍认识水平的基础之上,由多数人制定的更能代表多数人利益和价值取向的法律,并不能按照有利于宗教、种族和地区利益的方式进行解读和执行,政府机构的组织情况亦是如此。这必然带来群体间的矛盾和对峙,甚至是群体性暴力事件,这些情况近些年来多有发生。)这就是少数人权利产生的直接动因。
同时,在一个国家中,个人的权利已经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没有再专门规定的必要,只有那些被“贴上”少数人标签的人,也就是基于一个少数人群体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和需要享有特别的少数人权利。这并非针对个人,撕下少数人的标签,这个权利随之离个人而去。少数人群体中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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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少数人群体这棵大树上的一片树叶,法律的阳光洒在整棵大树上,权利的温暖由他们共同来分享。
参考文献:
李忠著.论少数人权利——兼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西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5.
周勇著.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4
[3]谭世贵主编.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制建设.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3
[4][奥]曼费雷德·诺瓦克著,孙世彦,毕小青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修订第2版).上海:三联书店,2008.12
作者简介:
权彬(1987-),男,汉族,湖北十堰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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