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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纯粹经济损失理由中德比较

收藏本文 2024-01-17 点赞:3741 浏览:969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基于人身(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其他人格权)或者财产(有形的或者无形的资产)受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它一直是比较法上的热点不足。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在合同责任下能够获得赔偿,但在侵权法领域能否获赔则因国情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本论文尝试对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形成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进行浅析,总结其各自具有的特点及这些赔偿制度背后的政策考量因素,进而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建构与改善进行探讨,希望能对纯粹经济损失论述与制度在我国的进展略尽微薄之力。本论文首先导入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案型,使人们对纯粹经济损失有初步的了解,并简单介绍了学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和分类,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目前对纯粹经济损失不足所采取的责任排除原则,并就责任排除原则的依据进行了浅析和探讨。文章的第二部分以比较法的角度着眼,因我国民法与德国民法渊源颇深,受其影响甚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讨德国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以便能为我国对相关不足的处理提供借鉴。德国侵权责任法囿于法益保护范围的狭窄,故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不周,于是在司法实务中,则采取扩大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此外,文中还对德国法院对纯粹经济损失案型的相关判决作了详细的评介和浅析。第三部分则放眼于我国的台湾地区。具体浅析了台湾地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民法”第184条,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介绍了台湾地区对纯粹损失不足的处理方式。最后,本论文着墨于我国法院在司法实务中所做出的一些纯粹经济损失案型的典型判例,如电缆案、遗嘱案等来浅析和总结我国法院对此不足的态度和做法,综合我国现有对纯粹经济损失案型规制的立法例,以及结合德国法上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提出我国的路径选择,对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解释适用的同时扩大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以资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即在侵权法领域内采取责任限制原则,将纯粹经济损失导入合同法领域内予以规制。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论文合同责任论文侵权责任论文

    摘要3-4

    Abstract4-6

    引言6-8

    一、 纯粹经济损失概述8-12

    (一) 概念与分类8-9

    (二) 责任排除规则的依据与检讨9-12

    1. 诉讼闸门论述9-10

    2. 优越法益因素10

    3. 保险因素10-12

    二、 德国法上的救济路径12-23

    (一) 侵权责任12-16

    1. 法益保护范围的狭窄12-14

    2.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规14-15

    3. 故意违背善良风俗15-16

    (二) 合同责任16-19

    1. 缔约过失17

    2. 附保护第三人合同17-19

    (三) 司法实践的突破19-23

    1. 利益的权利化19-21

    2. 保护范围的扩张与制约21-22

    3. 侵权法向合同法逃逸22-23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救济路径23-28

    (一) 侵害他人权利23-24

    (二) 悖于善良风俗的策略加害24-26

    (三)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26-28

    四、 我国大陆地区的规范及路径选择28-38

    (一) 大陆地区的法律规范28-31

    1. 侵权责任28-30

    2. 合同责任30-31

    (二) 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31-33

    1. 遗嘱案31-32

    2. 电缆案32

    3. 航班延误赔偿案32-33

    (三) 大陆地区的路径选择33-38

    1. 解释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33-35

    2. 扩张合同责任的可行性浅析35-38

    结语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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