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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

收藏本文 2024-03-11 点赞:31583 浏览:14516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自古以来房屋就是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房产不足随之倍受关注,房产成为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主要对象。明确房产归属,是房产分割的前提,是明确财产所有权、在家庭内部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我国立法应不断改善对夫妻房屋归属不足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首次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作出了规定。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不足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对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不足、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转换不足做出了规定。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不足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近几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走势,且多集中于财产纠纷,尤其是房产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当地的情况自由裁量,常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法律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不足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7月14日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六条对夫妻间的赠与进行了规定、第七条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房屋归属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对按揭房中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归属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对房屋单方处分不足进行了规定、第十二条对以父母名义购写公房的归属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的归属认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本论文以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的联系为突破口,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婚姻中房产归属不足进行浅析。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婚姻法中的房屋财产联系与一般财产法的界限,说明在认定房产归属时,一般财产法是基础性法律,婚姻法是特别法。通过浅析婚姻法调整的家庭财产联系应当具备的条件,进一步探讨《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若干不足是否应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第二部分:以夫妻内部联系的角度对婚姻中房产归属不足进行探讨,在浅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及认定应考虑因素的基础上,具体讨论了《婚姻法解释(三)》中所涉及的房产不足中应当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类型。第三部分:以夫妻外部联系的角度,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单方处分行为进行评价,探讨这种处分行为对配偶另一方及第三人的效力,及这种行为最终是否会导致房屋权属的转移,并浅析目前我国立法的不足。第四部分:对婚姻中房产归属的认定提出立法倡议。本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以基本原则的改善和具体制度的改善两个角度,提出倡议,以期对改善婚姻中房产归属的认定有所助益。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论文房产论文归属论文夫妻共同财产论文

    中文摘要4-6

    Abstract6-10

    引言10-11

    一、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关于房产联系的界限11-21

    (一) 房产联系领域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联系11-15

    (二)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联系的特点15-21

    二、夫妻间房产归属的认定——内部联系21-32

    (一) 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21-25

    (二) 《婚姻法解释(三) 》房产权属认定之考量25-32

    三、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属认定——外部联系32-37

    (一) 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产权归属32-35

    (二) 《婚姻法解释(三)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分规定的不足35-37

    四、婚姻中房产归属的立法倡议37-42

    (一) 基本价值取向方面的改善37-38

    (二) 具体制度方面的改善38-42

    结语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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