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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接管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相关法律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4-18 点赞:34544 浏览:15801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论文主要是探讨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相关法律不足。首先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的性质为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然后浅析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在适用中的不足,最后提出了改善我国《物权法》第181条适用不足的基本思路。本论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我国《物权法》第181条之性质浅析”,主要以与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及大陆法系企业财团抵押制度的比较进行浅析,并指出了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的制度缺陷。第二章“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在适用中的不足”,主要讲述了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在适用中的基本不足、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的竞存和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的局限性。第三章“改善我国《物权法》第181条适用不足的基本思路”,主要以加强银行对抵押人的监管和改善与《物权法》相关的配套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浅析。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论文竞存论文接管人制度论文担保公司论文信用系统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8

    引言8-9

    第一章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之性质浅析9-23

    第一节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与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之比较9-13

    一、 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概述9-11

    二、 比较浅析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之规定11-13

    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与大陆法系企业财团抵押制度之比较13-16

    一、 大陆法系企业财团抵押制度概述13-15

    二、 比较浅析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之规定15-16

    第三节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的制度缺陷16-23

    一、 浮动抵押制度本身的不足之处16-17

    二、 我国《物权法》在浮动抵押制度设计上有着的缺陷17-20

    三、 缺乏配套的制度与其相配合20-21

    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之间的价值冲突21-22

    五、 我国缺少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践经验22-23

    第二章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在适用中的不足23-39

    第一节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在适用中的基本不足23-28

    一、 《物权法》第 181 条规定的抵押客体范围过窄23-24

    二、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效力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冲突24

    三、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和实行不足24-25

    四、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人经营自由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25-26

    五、 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价值的冲突26-28

    第二节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的竞存28-33

    一、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抵押人正常经营外产生一般抵押权的竞存28-30

    二、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抵押人正常经营外产生质权的竞存30-31

    三、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抵押人正常经营中产生固定担保的竞存31

    四、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抵押人正常经营中产生固定担保竞存的例外31-33

    第三节 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的局限性33-39

    一、 缺乏良好的管理体制33-34

    二、 规模小,技术资本密度低,理财能力差34-36

    三、 技术装备水平比较落后36

    四、 人才严重缺乏36-37

    五、 产品质量可行度不高37

    六、 信息不对称37

    七、 信用意识淡薄37-38

    八、 缺乏上市募股条件38-39

    第三章 改善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适用不足的基本思路39-45

    第一节 加强银行对抵押人的监管39-41

    一、 对“正常经营活动”进行界定及合理限制39-40

    二、 对抵押人银行账户的监管40-41

    三、 对抵押人会计报表的监管41

    第二节 改善与《物权法》相关的配套制度41-45

    一、 改善我国的信用系统41-43

    二、 引进接管人制度43

    三、 担保公司的介入43-45

    结语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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