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5
Abstract5-8
引言8-9
第一章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之性质浅析9-23
第一节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与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之比较9-13
一、 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概述9-11
二、 比较浅析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之规定11-13
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与大陆法系企业财团抵押制度之比较13-16
一、 大陆法系企业财团抵押制度概述13-15
二、 比较浅析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之规定15-16
第三节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的制度缺陷16-23
一、 浮动抵押制度本身的不足之处16-17
二、 我国《物权法》在浮动抵押制度设计上有着的缺陷17-20
三、 缺乏配套的制度与其相配合20-21
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之间的价值冲突21-22
五、 我国缺少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践经验22-23
第二章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在适用中的不足23-39
第一节 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在适用中的基本不足23-28
一、 《物权法》第 181 条规定的抵押客体范围过窄23-24
二、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效力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冲突24
三、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和实行不足24-25
四、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人经营自由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25-26
五、 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价值的冲突26-28
第二节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的竞存28-33
一、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抵押人正常经营外产生一般抵押权的竞存28-30
二、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抵押人正常经营外产生质权的竞存30-31
三、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抵押人正常经营中产生固定担保的竞存31
四、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抵押人正常经营中产生固定担保竞存的例外31-33
第三节 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的局限性33-39
一、 缺乏良好的管理体制33-34
二、 规模小,技术资本密度低,理财能力差34-36
三、 技术装备水平比较落后36
四、 人才严重缺乏36-37
五、 产品质量可行度不高37
六、 信息不对称37
七、 信用意识淡薄37-38
八、 缺乏上市募股条件38-39
第三章 改善我国《物权法》第 181 条适用不足的基本思路39-45
第一节 加强银行对抵押人的监管39-41
一、 对“正常经营活动”进行界定及合理限制39-40
二、 对抵押人银行账户的监管40-41
三、 对抵押人会计报表的监管41
第二节 改善与《物权法》相关的配套制度41-45
一、 改善我国的信用系统41-43
二、 引进接管人制度43
三、 担保公司的介入43-45
结语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