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3
ABSTRACT3-4
目录4-6
导论6-8
一、 不足的提出6
二、 探讨视角6-7
三、 探讨作用7-8
第一章 婚姻登记瑕疵的含义8-11
第一节 由婚姻登记机关引起的婚姻登记瑕疵8-9
一、 登记机关违反地域管辖权进行登记8
二、 登记机关未按婚姻登记程序颁发结婚证8-9
三、 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记载错误9
四、 登记机关颁发检测结婚证书9
五、 登记机关由非婚姻登记员为婚姻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9
第二节 由婚姻当事人引起的婚姻登记瑕疵9-11
一、 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前往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9
二、 婚姻当事人提供虚检测或证明材料的结婚登记9-11
第二章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11-15
第一节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含义11
第二节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法律性质11-13
第三节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法律效力13-15
第三章 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各种救济途径的优劣评析15-23
第一节 通过行政复议的路径处理此类纠纷的缺陷15-16
一、 以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则来看,行政复议法不符合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特点15-16
二、 以行政复议法的履行主体来看,行政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16
第二节 通过行政诉讼的路径处理此类纠纷的缺陷16-18
一、 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登记瑕疵纠纷会使得诉讼系统不协调16-17
二、 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登记瑕疵纠纷会使得诉讼结果三“难”17-18
第三节 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此类纠纷的优势18-23
一、 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登记瑕疵纠纷的论述基础18-19
二、 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登记瑕疵纠纷的实务优势19-23
第四章 民事诉讼途径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立法展望23-27
第一节 我国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立法近况23-24
第二节 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途径的立法展望24-27
一、 民事诉讼代替行政途径的准备—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修改24-25
二、 民事诉讼代替行政途径的实施—改善婚姻成立与不成之诉的诉讼制度25
三、 民事诉讼代替行政途径的深化—建立婚姻家事法庭集中处理相关纠纷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