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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婚姻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救济途径

收藏本文 2024-03-31 点赞:11694 浏览:4676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婚姻登记的历程中如果有着程序上的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就会形成婚姻登记瑕疵,进而引起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应驳回申请,告知其可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在婚姻效力纠纷中部分走民事程序,部分走行政程序的近况,在实务中有着不少缺陷,而且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身并不符合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特点,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应该同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且,为了更好的转变民行分庭抗礼的局面,我们应该修改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改善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体制,成立婚姻家事法庭。关键词:登记瑕疵论文婚姻法解释三论文婚姻成立与不成立论文

    摘要2-3

    ABSTRACT3-4

    目录4-6

    导论6-8

    一、 不足的提出6

    二、 探讨视角6-7

    三、 探讨作用7-8

    第一章 婚姻登记瑕疵的含义8-11

    第一节 由婚姻登记机关引起的婚姻登记瑕疵8-9

    一、 登记机关违反地域管辖权进行登记8

    二、 登记机关未按婚姻登记程序颁发结婚证8-9

    三、 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记载错误9

    四、 登记机关颁发检测结婚证书9

    五、 登记机关由非婚姻登记员为婚姻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9

    第二节 由婚姻当事人引起的婚姻登记瑕疵9-11

    一、 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前往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9

    二、 婚姻当事人提供虚检测或证明材料的结婚登记9-11

    第二章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11-15

    第一节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含义11

    第二节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法律性质11-13

    第三节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法律效力13-15

    第三章 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各种救济途径的优劣评析15-23

    第一节 通过行政复议的路径处理此类纠纷的缺陷15-16

    一、 以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则来看,行政复议法不符合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特点15-16

    二、 以行政复议法的履行主体来看,行政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16

    第二节 通过行政诉讼的路径处理此类纠纷的缺陷16-18

    一、 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登记瑕疵纠纷会使得诉讼系统不协调16-17

    二、 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登记瑕疵纠纷会使得诉讼结果三“难”17-18

    第三节 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此类纠纷的优势18-23

    一、 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登记瑕疵纠纷的论述基础18-19

    二、 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登记瑕疵纠纷的实务优势19-23

    第四章 民事诉讼途径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立法展望23-27

    第一节 我国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立法近况23-24

    第二节 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途径的立法展望24-27

    一、 民事诉讼代替行政途径的准备—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修改24-25

    二、 民事诉讼代替行政途径的实施—改善婚姻成立与不成之诉的诉讼制度25

    三、 民事诉讼代替行政途径的深化—建立婚姻家事法庭集中处理相关纠纷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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