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的伤亡,同样是作为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其身份究竟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最后得到的赔偿待遇是不同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交强险)已明确将车上人员排除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之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样将车上人员列入不予理赔的范围,为此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种,将车上人员列入商业附加险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保险金额的显著差别,以及是否投保商业保险的差别。致使同样的交通事故,车上人员伤亡得到的保险赔款往往远低于以第三者的身份获得的赔偿。目前我国对于第三者采取的态度是狭义第三者。严格将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进而使得大量的单方事故案件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赔偿。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开始出现大量车上人员按照第三者赔偿的案例。但对于转化赔偿的条件、转化赔偿的情形等司法判例均不统一,致使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也造成了受害人损害赔偿的不公平。本论文以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详细探讨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的情形和条件,并通过借鉴国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关于第三者赔偿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区分“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本身就是在我国保险制度设立初期,为了规避保险风险,减轻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所设立的制度。交强险将“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实际是违背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的。本论文在对目前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的情形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采取数学程式的方式探讨转化不足的可行性。并进一步通过探讨日本、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制度后发现,取消对车上人员以及第三者的区别对待,将车上人员列入第三者的赔偿范围将是最终解决不足的出路。除了不足的提出和结语之外,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第三者和车上人员赔偿的现有制度。结合目前该两种身份的对象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差别,以论述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探讨两种身份赔偿差别的理由。以而引出本论文的主要不足,即为什么会产生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的实际案例。第二部分探讨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的实质条件。在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以侵权法为主、保险法为辅来探讨转化不足。并以侵权法为主要基准,探讨采取数学程式方式判断车上人员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行性。第三部分通过探讨日本、台湾地区以及欧美国家关于交通事故第三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探讨上面陈述的相关国家对于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案例,比较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及保险制度。得出我国法律规定和保险制度设立的缺陷与不足。在本论文探讨的基础上,得出最终解决矛盾的策略。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论制保险论文商业保险论文车上人员论文第三者论文转化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1
第一章 不足的提出11-17
第一节 案例基本情况11-12
第二节 简要评述案例并提出不足12-17
一、 不同的意见12-14
二、 不足的提出14-17
第二章 第三者和车上人员赔偿的现有制度考察17-23
第一节 以论述层面界定“第三者”17
第二节 以司法实践层面界定“第三者”17-19
一、 《保险法》的规定17-18
二、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8
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18
四、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18-19
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19
第三节 广义第三者抑或狭义第三者,如何取舍?19-23
一、 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原理”为视角19-20
二、 以“保险法的人文精神”为视角20
三、 以“比较法”为视角看立法走势20-21
四、 “第三者”与“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求偿权行使路径21-22
五、 “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在现有制度“夹缝”中寻求利益平衡之道22-23
第三章 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的实质条件23-35
第一节 转化不足的价值判断23-30
一、 以侵权法的角度看待转化不足23-26
二、 以保险法的角度看待转化不足26-29
三、 探讨转化不足的实质作用29-30
第二节 以数学程式方式探讨转化不足的可行性30-35
一、 以位置的不同来标记30
二、 以车上人员下到车外的作用力来标记30-31
三、 按照车上人员是否与本车发生碰撞来标记31-32
四、 按照车上人员的身份来标记32-33
五、 综合认定车上人员向第三者的转化33-34
六、 本章小结34-35
第四章 国外机动车事故第三者赔偿不足的探讨和借鉴35-38
第一节 日本机动车损害保障的救济对象35-37
一、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制度概述35-36
二、 日本机动车损害制度中“他人性”的特性36-37
第二节 其他国家(地区)的机动车损害保障的救济对象37-38
一、 德国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的救济对象37
二、 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的救济对象37-38
第三节 相关启迪38
第五章 结语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