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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法律思想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3-22 点赞:9770 浏览:4242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谢觉哉同志是中国的优秀党员,著名的学者和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他在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丰富的法制思想,包括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依法办事、坚持司法独立、重视调解工作,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谢觉哉;法律;思想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4—067—02
谢觉哉同志被誉为“二十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早期从事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新主义革命时期,主要从事司法和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新中国的司法事业中,回顾各个历史时期,谢觉哉在司法部门任职期间的革命实践,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完善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破旧立新是新中国法制之本

马克思曾经说过:“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利用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947年2月,谢觉哉提出;“因为法律应为进步的新主义法律,于是不是继承旧的,而是对旧的革命。不是对旧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内容全部改造。”1949年1月,谢觉哉在司法训练班上讲话时又再次指出:“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这是领导人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主张,为后来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初步指明了方向。3月27日,谢觉哉为报社撰写了《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律》的社论,再次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的政权下,国民党六法全书应该废除,同时号召努力建立新法律。1949年8月,他在华北人民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并不抛弃旧法上可以转为人民用的有益部分。”法律除了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外,还具有社会职能,即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旧法律并非全部内容都是反动的,也有部分内容对人民有益,对这部分内容我们应当吸收。因此,谢觉哉废除旧法制但又要利用其中有益成份的观点是科学辩证的观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谢觉哉这一正确的主张并未得到当时领导层的认同,结果旧法制不仅在政治层面,而且在文化层面都被彻底否定,法缘被截断,使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丧失了一个较高的起点,以致进展缓慢。令人欣喜的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法制建设步伐,并且大量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法律和港台地区的法律,使我国法制不断趋于完备。这也证明了谢老观点的正确性。

二、依法办事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谢觉哉一贯强调要依法办事,他认为依法办事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他强调:“法律是神圣的,没有什么特殊的人可以违反法律而不受到惩罚。”依法办事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守法。如果法律颁布后,大家都不遵守,法律也就失去了其社会价值。谢觉哉非常重视守法。他说:“有法制就得遵守。”“不及条例不对,超过条例也不对。还有禁令,不论暂时的或永久的,一经颁布就得执行。”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每个人的行为都不能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更不能与之相抵触。大量的事实表明,离开了法制的轨道,用不理性、甚至是违法的方式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就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会极大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和谐平安的发展环境。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都依法办事,不但权益会得到充分保障,麻烦也会少得多。如果大家都各行其是、为所欲为,社会就会变得混乱,经济发展就会停滞,遭殃的是老百姓,个人的利益也就得不到维护。要依法办事,人人遵守法律,还必须大力宣律学习法律,这也是谢老一贯的观点。不懂法,也就谈不上真正的依法、守法。有时糊里糊涂犯了法,还自以为合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谢老十分重视法律的学习与宣传。他说:“每一项法令公布,各级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该讨论研究,尤其是直接执行的部门,不只是自己学习而已,还应该领导人民学习,使法令为人民所掌握,在人民的实际生活中去实验。”

三、坚持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中国封建社会由于司法是从属于行政,无所谓独立。民国时期,虽然宪法名义上规定了司法独立,可实际上还是行政指挥司法,司法独立徒有虚名。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统治的区域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是为了战争的需要,因为它有利于革命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使司法工作更好地为发展革命战争怎么写作。但不可否认,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容易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和造成冤案错案。司法独立,绝对不是排斥或者否定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司法公正独立是有利于维护和坚持中国领导与执政的制度设计。这是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执政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进行活动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机关依法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相反,如果各方面的“婆婆”都绕过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发指示、批条子,随意干预,使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不能独立地、公正地依法做出裁判,则势必损害执政党的威信、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即是说,我们“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和权威,这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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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

四、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补充和得力助手

在谢觉哉看来,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应该怎样去进行调解呢?谢觉哉主张;“最主要的是群众自己调解,因为他们对事情很消楚,利售关系很密切,谁也不能蒙哄谁。”抗日战争时期,我国人民涮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不论调解的组织形式还是调解的内容和程序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实现了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例如,1941年4月,山东抗日根据地颁布的《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3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也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当时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谢觉哉非常重视调解工作。他说:“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闹成有事。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可见在谢老看来,调解工作意义非同一般,不仅可以化解人民之间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而且能够促进生产。谢觉哉不仅教育大家要搞好调解工作,而且他本人也是一位做调解工作的榜样。他经常抽时间协助司法人员调解一些疑难案件,从中总结经验,进一步指导调解工作。由于谢觉哉等人的大力提倡和指导,当时调解工作开展得很不错。
其实,不仅在当时,在现阶段,调解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处理好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有关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正确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有助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努力完成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好的提供怎么写作。
谢觉哉同志的法制思想丰富而且深刻,不仅在当时的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仍然有着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要不断的学习它、继承它、研究它,使之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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