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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模式公司管理人员劳动法适用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4-14 点赞:33637 浏览:15589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目前,公司管理人员作为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在劳动法上被视为普通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然而这种无视其身份属性特殊性的错位适用,已经在劳动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扭曲的现象——高管离职时索取百万天价经济补偿金,公司老总索要加班补偿的争议频发,而其他如人事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身份更是极少受到质疑,工会内部资方代表担任工会主席职务现象几乎已经习以为常。更有甚者,劳动法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一致保护,还造成了公司可以解聘公司法上的高管人员,却无法解雇劳动法上的高管人员的怪异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司法上管理层制衡机制效用的发挥,即便《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也未缓解这种现象。新法对经济补偿金设置封顶限制后,上层管理人员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又逐年剧增。管理人员具有的特殊职能,使其兼具“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身份,而在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中,这两重身份比重的不同又使得他们在劳动联系内部的强弱势地位产生不同,以而也将影响到劳动法对其适用的程度。作为应当以保护劳动联系中的弱势劳动者为使命的劳动法,在调整公司管理人员时,则显现出及其不和谐的一面,因为这些人经常处于劳动联系中的强势一方。有鉴于此,本论文即以对“公司管理人员”这类具有双重身份属性者在劳动法上的应然地位为主线,展开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不足探讨。围绕矫正我国在管理人员适用不足上的误区,本论文沿着对劳动法差别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实践需要、论述基础、域外法制三个层面展开充分论证,最后在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法差别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提出了深思性倡议。第一章是关于本论文论题探讨缘起的阐述。本论文探讨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不足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为解决我国由于劳动法未对公司管理人员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适用上作出任何区分而导致的现实冲突提供思路。本章对我国劳动法错位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具体体现,以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实情况两方面进行了浅析,明确了我国劳动法重新定位公司管理人员适用的实践需要。本章首先对劳动法适用范围不足的极端案件——“中国首富”适用劳动法倾斜保护的案件始末及核心法律争点进行了阐述。围绕该案娃哈哈公司对法律联系的根本性改造对策的讨论,揭示出娃哈哈之所以在中国得以将一个民商事联系改造为劳动联系,将民商事合同改造为劳动合同,并获得中国司法机关支持,正是由于我国和国际劳动立法在对公司管理人员适用不足上的不接轨。而这种不接轨的核心不足,就在于我国劳动法适用主体的界写作度太过粗糙,对公司管理人员这类群体的特殊性未予关注。而“中国首富”案的出现并非个例,文章以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搜索的142个涉及管理人员主张劳动法保护的案件进行浅析,解读出司法实践对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时出现的各种困难及矛盾,总结并指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陷入窘境的根本理由,在于立法上没有对公司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作出区分对待,而《劳动合同法》的特殊条款也未见效,最后得出解决司法实践困境的根本途径,在于以法制层面予以改良。第二章是本论文论题的论述依据,由于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不足探讨实际隐含了劳动法的特殊属性,公司管理人员特殊性以及劳动法特殊属性与管理人员特殊性之间联系三个论述命题,因而本章即以这三个方面逐一展开浅析。首先,本论文认为,社会法是以社会本位为特点的第三法域,劳动法是以社会本位为特点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的部门法,劳动法的本位思想和根本价值取向应与社会法相一致。在利益本位方面,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着重对劳动者存活权的保障。在调整对象方面,劳动法在正视雇佣者和劳动者客观差别性的基础上,锁定劳动者为调整对象。在立法目标方面,劳动法采取倾斜立法的方式对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劳动联系进行矫正,倾斜保护弱者达到实质平等。正基于此,劳动法形成了一套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上分层调整的特殊方式。劳动法上这一整套调整方式的正义基础和效用发挥,均依赖于对劳动法上“弱者”的抽象,劳动联系中的“弱者”是保护的对象,而“强者”是应当约束的对象,强弱界限必须明确,这是探讨公司管理人员在劳动法上地位的论述基点。在此前提下,文章对管理人员的特殊性进行了全面浅析,以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公司管理人员具有三大核心职能:决策、领导和监控。以马克思时代对管理二重性的认识,到现代管理劳动脱离资本家而职业化,再到现代管理劳动高度复杂化、分层化的形成,和不同层级管理人员间职能的高度差别性,通过对管理劳动进展历史的探讨,文章指出管理这种劳动形式与普通劳动,以及管理劳动在不同层级间的职能区别是劳动法应当对其差别化适用的根源所在。而这两重差别,正是构成本论文认为劳动法应对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作出差别化规范,同时依据管理层级的不同,针对不同层级管理人员进行差别化规范的论述依据。第三章中本论文以宏观层面对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联系的应然法律适用进行了阐述。鉴于劳动法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的特殊性,足见对于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间劳务供给联系的法律调整,不能仅依赖劳动法,劳动法不适合,也不能够承担起对全部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联系的法律调整重任。劳动法差别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状态不外乎三种,全排除、全保护,以及部分排除部分保护。当劳动法适用全排除标准时,就会产生被排除对象的法律适用不足。可见,劳动法适用范围的重新厘定,是一个系统化工程,不仅要确定应将哪些法律联系划入劳动法系统调整,也要对划出劳动法调整系统者的法律适用框架进行厘定。因而,本章着重对民商事法律和劳动法在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联系上的调整分工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各国和地区劳务供给联系类型和法律适用系统的比较和总结,可以看出在民商法和劳动法间,对于劳务供给联系的调整均有着“一出一入”的整体架构,劳动法仅将一部分符合法律调整联系特点的劳务供给联系纳入调整,而将其他联系保留在民商事法律调整框架内。对于公司管理层人员而言,其劳务供给联系的基础在于委托写作技巧联系,基于此,域外公司法对于以委托写作技巧联系为基础的劳务供给联系法律性质形成了两种学说,即委任说和雇佣说两类。同时,域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劳务供给合同进行了特殊化的规范。本论文认为,不论采何种论述,公司法作为民商事法律规范,对部分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务联系作出“入”的规范同时,就预示着劳动法对该类联系应作出“出”的规范,在整体上予以协调。而事实上,由于公司管理人员的特殊身份,劳动法上的强弱势不平衡状态在其与公司间的劳务供给联系中并不正向有着。公司法对管理人员设置了特殊的约束机制,任用资格条件和解任规范。以域外公司法的论述和规范来看,由公司法对管理人员的劳务供给联系进行调整也更具合理性。而基于法律系统的协调性要求,劳动法则应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作出“出”的规范。第四章至第六章采取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方式,对域外劳动法差别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方式进行了综合而全面的阐述。本论文认为,目前域外劳动法上对管理人员的特殊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可以概括为正面界定方式以及反面排除方式,本论文在第四章中着重介绍了正面界定的处理方式。正面界定实际上是劳动法对雇佣者和劳动者进行界定的一般路径,各国和地区通过明确劳动法上界定雇佣者和劳动者的判定标准,运用此标准对管理人员在个案中的法律联系特点进行一一审查,如符合劳动联系特点的即属于劳动者加以保护,符合雇佣者特点的则予以排除保护,由此正面界定方式的核心,是劳动法上界定劳动联系的标准。本章首先对各国和地区劳动法上关于劳动合同及合同主体——雇主和雇员的定义进行了梳理,以中总结出各国和地区劳动联系主体界定的一般路径——以属性标准,并指出以属性标准的本质内涵是雇主制约权能在劳动联系中的反映。具体化为判断标准,这种制约权能就是人格以属性标准,或称制约标准。随后文章以德国、日本、台湾、英国、法国和美国的人格以属性标准为例,说明人格以属性标准在厘定劳动法倾斜保护对象上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以属性标准以单一“人格以属性标准”进展为“综合审查标准”,人格以属性标准中雇主与雇员对称性逐渐减弱,虽然这种进展走势更好的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但该标准却已不足以作为劳动法差别化适用管理人员的标准。最后,本章以台湾地区对经理人身份界定作为正面界定方式的主要例说,对台湾论述和司法实务中正面界定方式的经验进行了详细介绍。实际上,正面界定方式本身的局限性,也成为反面排除方式产生与进展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着重对域外劳动法上的反面排除方式进行综合介绍和比较。域外劳动法在正面对劳动联系主体界定的基础上,往往还要通过排除规定,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但落入正面界定方式范围的人群加以反面排除。反面排除规定是各国和地区针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特殊性而对其在劳动法上做出的特殊处理。对反面排除规定的探讨是本论文的主要革新点,也是本论文核心观点的集中体现。本章对各国和地区反面排除方式的探讨着重在两大方面,首先,文章对域外劳动法上关于公司管理人员的用语,及法律规范中对管理人员的界定进行了综合比较,指出立法上各国和地区一般采取高度概括式的规范,尽管用语上差别巨大,但多能够反映出管理人员的层级特点,对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予以普遍排除,而对中层甚至低层管理人员的排除则差别性很大。其次,文章对域外劳动法排除公司管理人员保护的范围进行了归纳,综合来看,排除范围主要有全面排除、排除工时法适用、排除集体劳动法适用、排除解雇保护法适用四种立法例。最后,文章对域外反面排除方式的另一核心内容,关于排除公司管理人员的界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诠释。对各国和地区反面排除方式的横向比较,为我国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参考借鉴,尤其是各国和地区在制度设计中的共性部分,更应当成为我国制定排除标准重要的参考指针。与第五章的横向比较相呼应,第六章则是以美国对公司管理人员排除标准的演进和进展为脉络进行纵向比较。与我国统一方式劳动立法不同,美国实行单行式劳动立法,而关于公司管理人员的排除规定在美国最重要的两部单行劳动法,《国家劳资联系法》(NLRA)和《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LSA)中均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NLRA主要规范集体劳动联系,而FLSA则是美国劳动联系领域的基准法。然而两部法律不论以排除管理人员的用语,到排除标准的设计,以及实务中对排除人员的界定标准,均沿着完全不同的路径展开。鉴于两部法案的效力相同而排除制度设计的思路不同,本章中对两部法律中的排除标准沿革也进行了分别阐述。首先,NLRA的管理人员排除标准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层面,NLRA排除标准的沿革充分展示了判例法与成文法相互作用螺旋上升不断改善的历程。对NLRA排除标准的探讨,提示我国谨慎制定排除标准的重要量。其次,FLSA的规范以成文规定为主,管理人员排除标准主要集中在联邦法规汇编中(C.F.R.第541节)。由此文章也着重对FLSA的成文排除标准进行了探讨。在对FLSA制定背景,排除阶层的划分路径展开探讨后,文章重点对FLSA排除规则以2004年为界划分为新旧两套规则,并基于此进行比较探讨,浅析了旧规则在实践中产生的不足,各界对旧规则改良的倡议,以及新规则最终对这些不足采取了哪些改善措施,这对我国制定排除标准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性。第七章是本论文的灵魂所在,本章对前六章的论证内容进行了综合浅析,并基于综合比较得出的结论,对我国劳动法差别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制度构建提出了倡议。文章认为,我国应首先明确劳动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只有采取“劳动者分层”思路,摒弃目前劳动法所采取的“劳资对立”立法思路,对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对象进行“掐头”而非“去尾”,下移立法保护重心,才能使保护对象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标,实现实质正义。而“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具有社会学、管理学、劳动法学三个维度的论述基础。运用该思路,本论文在总体上对我国劳动法依据管理人员的不同层级而予以差别化适用进行了原则定位,并以此作为具体差别化界定标准制度构建的准绳。文章倡议,应依据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差别而将三个层次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以下定位,高层管理人员应原则上排除劳动法保护,低层管理人员应原则上适用劳动法保护,而中层管理人员则可以通过具体标准设置,适当降低劳动法的保护力度。在原则定位的基础上,本论文提出了我国劳动法差别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具体方式选择。文章指出了单独采取正面界定方式的弊端及其局限性,同时再次以台湾正面界定立法方式为例,说明正面界定方式在台湾司法实务中的困境,以而得出单纯以正面界定方式厘定公司管理人员,差别化适用劳动法的路径,在我国并不具备可行性的结论。并倡议我国应当采取对普通劳动者正面界定,对公司管理人员反面排除的综合界定标准。文章在最后对我国公司管理人员反面排除方式的制度设计,抛砖引玉的给出了倡议。在排除范围方面,文章指出,我国应在劳动基准法中有关工资、工时法、集体劳动法、以及解雇保护法中选择性排除适用。在排除标准的制定上,应当采取以“薪酬标准”为主,“职责标准”为辅的设计思路,并对“薪酬标准”和“职责标准”的具体制度进行了构思。关键词:劳动法论文公司管理人员论文劳动者分层论文正面界定方式论文反面排除方式论文

    摘要4-10

    Abstract10-24

    导言24-37

    一、 不足的提出24-28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28-34

    三、 探讨思路和策略34-37

    第一章 我国劳动法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现实冲突37-73

    第一节 国内外劳动法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差别——“中国首富”之劳动法“避风港”对策启迪37-47

    一、 “避风港”对策实施背景38-39

    二、 “避风港”对策包装前三方原始法律联系解读39-43

    三、 “避风港”包装对策实施路径解构43-45

    四、 “避风港”对策彰显国内外劳动立法的不接轨45-47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错位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制度浅析47-58

    一、 我国劳动法确定适用主体的一般路径47-52

    二、 我国劳动法对公司管理人员适用的总体定位52-54

    三、 我国劳动法对公司管理人员错位适用的具体体现54-58

    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错位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现实浅析58-73

    一、 公司管理人员劳动争议样本案件的基本情况59-61

    二、 公司管理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现实冲突61-67

    三、 公司管理人员劳动争议案件中现实冲突的根本理由67-73

    第二章 劳动法差别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论述依据73-109

    第一节 劳动法规范方式特殊性的论述浅析73-87

    一、 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73-75

    二、 劳动法以实质平等为目标75-80

    三、 劳动法以“社群人”为调整对象80-83

    四、 劳动法以综合调整为方式83-87

    第二节 公司管理人员特殊性的论述浅析87-101

    一、 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不足概述87-91

    二、 管理劳动特殊性的历史观91-97

    三、 公司管理人员分层及各层级特点浅析97-101

    第三节 劳动法差别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正当性101-109

    一、 公司管理人员作为劳动法差别化调整对象的正当性102-104

    二、 公司管理人员作为劳动法差别化倾斜保护主体的正当性104-106

    三、 公司管理人员差别化适用劳动法调整方式的正当性106-109

    第三章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联系的法律适用109-141

    第一节 劳务供给联系的法律适用系统109-115

    一、 劳务供给联系的类型及法律适用系统109-112

    二、 我国劳务供给联系类型及法律适用系统112-115

    第二节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联系的法律基础115-122

    一、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联系的基础:委托写作技巧115-117

    二、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联系的法律性质117-122

    第三节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合同的特殊规定122-131

    一、 英国公司管理人员怎么写作合同的特殊处理123-125

    二、 美国公司管理人员雇佣合同的特殊处理125-127

    三、 德国公司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的特殊处理127-131

    第四节 公司法规范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联系的合理性131-141

    一、 公司法上管理人员的特殊任用资格131-133

    二、 公司法上管理人员的特殊约束机制133-134

    三、 公司法上管理人员的特殊解任规范134-141

    第四章 劳动法正面界定公司管理人员方式比较141-182

    第一节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及其主体的界定142-152

    一、 对于劳动法上劳动合同的定义142-145

    二、 对于劳动法上雇员的定义145-147

    三、 对于劳动法上雇主的定义147-152

    第二节 劳动法正面界定公司管理人员方式剖析152-173

    一、 正面界定方式的本质:制约权能152-153

    二、 正面界定方式的实质内涵:人格以属性153-166

    三、 正面界定方式的进展:综合审查标准166-173

    第三节 台湾劳动法适用正面界定方式定位经理人例说173-182

    一、 台湾劳动法定位公司管理人员法律适用的依据174-176

    二、 台湾实务界对经理人契约法律性质认定的学说176-182

    第五章 劳动法反面排除公司管理人员方式比较182-236

    第一节 劳动法上公司管理人员的反面排除方式183-209

    一、 劳动法上公司管理人员概念的表述184-188

    二、 劳动法上公司管理人员的反面排除规范188-209

    第二节 反面排除方式中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界定209-236

    一、 德国劳动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210-214

    二、 加拿大劳动法典对“管理型雇员”的界定214-223

    三、 日本和台湾劳动法上对“监督、管理人员”的界定223-226

    四、 澳大利亚公平工作法案对“高薪/管理人员”的界定226-236

    第六章 美国劳动法反面排除公司管理人员方式演进236-293

    第一节 《全国劳资联系法》反面排除方式的演进237-258

    一、 《瓦格纳法案》语境下关于反面排除管理人员的争论237-241

    二、 《塔夫脱修正案》语境下对排除管理人员的界定241-243

    三、 管理人员排除原则确立的标志:BellAerospace 案243-246

    四、 BellAerospace 案后管理人员的排除标准246-248

    五、 BellAerospace 案后监督主管的排除标准248-258

    第二节 《公平劳动标准法》反面排除方式的演进258-293

    一、 FLSA 反面排除方式的建立与美国社会分层260-264

    二、 FLSA 管理人员反面排除方式的演进264-269

    三、 实践中各方对 FLSA 反面排除旧规则的批评及修正倡议269-272

    四、 论述界对修正 FLSA 反面排除旧规则的思路倡议272-279

    五、 FLSA 反面排除新规则的具体内容279-293

    第七章 我国劳动法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路径选择及制度深思293-347

    第一节 我国劳动立法的应然思路:“劳动者分层”293-300

    一、 我国“劳资对立”立法思路及其缺陷293-297

    二、 我国应确立“劳动者分层”立法思路297-300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原则定位300-313

    一、 “劳动者分层”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分层301-303

    二、 “劳动者分层”的管理学基础:管理人员分层303-309

    三、 “劳动者分层”的劳动法学基础:以属性标准309-311

    四、 “劳动者分层”思路下公司管理人员的原则定位311-313

    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采取正面界定方式的可行性313-321

    一、 正面界定方式及其局限性313-316

    二、 对台湾正面界定方式的评析316-319

    三、 对我国采取正面界定方式可行性的质疑319-321

    第四节 我国劳动法构建反面排除方式的深思321-347

    一、 我国劳动法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排除范围322-327

    二、 我国劳动法制定反面排除方式的总体思路327-333

    三、 关于我国“薪酬标准”具体内容的深思333-337

    四、 关于我国“职责标准”具体内容的深思337-347

    结束语347-349

    附件34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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