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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法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人权保障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3-22 点赞:7558 浏览:1920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典,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如何准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切实做到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成为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改在人权保障上的进步

新刑事诉讼法对整个职务犯罪侦查过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措施,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 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辩护权是各项诉讼权利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权利,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权保障方面有了巨大进步。
一方面,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原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辩护人地位,并且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或者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写作技巧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以上修改为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前提条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获取更加全面的法律帮助和辩护。
另一方面,完善了辩护人的通信和会见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不仅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而且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体现。
以上规定,不仅能够更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检察机关更加注重保障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效发挥辩护职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程序,建立了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为追求办案效率,极易发生刑讯逼供等侵权现象,为了加强对公权力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防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方法获取口供的现象发生,实现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采取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采取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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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的形式变相拘传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里对超过十二小时的拘传作出了明确的条件要求,不仅要案情特别重大复杂,而且还应当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以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侦查讯问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程序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程序正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在保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此外,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进一步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取证难度。

二、检察机关应对挑战的基本策略

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完善和细化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与此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为了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检察机关侦查能力水平,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检察机关必须转变侦查模式,改进侦查方式方法,积极应对挑战,切实做到保障人权。

(一)转变思想观念,加强理论学习

实践中,由于办案机关侦查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职务侦查长期奉行“口供主义”,侦查中十分依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和运用,利用口供来获取犯罪线索或其他证据资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实际上成为了“证据之王”过分依赖口供,既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也往往使得口供的证据能力成为争议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程序的规范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转变思想观念,加强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并重,摒弃将言词证据作为案件的唯一突破口的传统侦查观念,树立人权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到整个侦查活动中,并且要加强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为迎接挑战做好理论上的准备。

(二)调整侦查策略,提高办案效率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巨大挑战,也让我们意识到传统的办案方法已经无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要做到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保证办案任务的完成,就必须从侦查方式方法上下工夫,转变以前的一条线办案模式,实行分组办案的侦查手段,将办案干警分为案件突破组和组,突破组主要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组主要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工作,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三)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也更为隐秘,并且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普遍较强,使得职务犯罪的侦查难度越来越大,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无疑是赐予检察机关职务侦查的利器,因此,在侦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应着实利用好技术侦查权,利用科技手段实现侦查手段的进步,提高办案效率。

(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程序要求,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活动,一方面可以避免证据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排除,严格做到依法办案,另一方面,也是在实践中贯彻落实人权观念的体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活动的进一步规范给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作为一名职侦干警,在以后的侦查工作中,必须以身作则,从我做起,转变思想,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调整侦查策略,提高办案效率,并且在侦查活动中做到严格依照程序办案,将新刑事诉讼法重在强调的人权观念切实深入贯彻到实际办案过程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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