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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交往关心青少年人际交往,预防青少年犯罪

收藏本文 2024-03-14 点赞:6994 浏览:2219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不良人际交往是引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家庭、学校以及社会都可能会给青少年的人际交往带来负面作用。针对不良人际交往引发的青少年犯罪,检察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正确的方式,消除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正确、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有效地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青少年人际交往;预防青少年犯罪;检察机关

一、青少年人际交往的现状

(一)家庭层面的交往

对于青少年人际交往的建立来讲,家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场所,同时也是青少年学习处理人际关系的最主要的场所。当代的青少年大多是独生子女,长辈们对他们的照顾无微不至,都尽量避免让他们做家务,都希望他们能将点滴时间都用在学习上,这使他们很少能够参与到家庭以外的社会活动中,青少年无法从家庭生活之中充分学习到关于人际交往的必要能力,导致一些青少年总是不合群,不善于交流,甚至性格孤僻、怪异。在这个时候青少年如果得不到良好的引导,一定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形成恶性循环,进而导致青少年在社会关系以及人际关系发展的最基础层面就出现缺失。

(二)学校层面人际交往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人际交往的第二课堂,是他们学习适应社会生活,学习与人交往的最好的场所。这里也为青少年学习和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提供了平台,无论是师生关系还是同学关系的处理,都能够体现出一个人的成熟程度和交往能力。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青少年在每一个阶段都在不断地适应着新的情况。笔者认为学校教育中对于学生优劣的评价会对一部分学生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学生成绩不好,性格比较孤僻,被同学排挤,被老师放弃,个人的心理受到冲击。

(三)社会层面人际交往

社会中的人良莠不齐,青少年的辨别能力还比较欠缺,而且很多人利用青少年的单纯和天真,施之以小恩小惠,诱使他们为其所用,从而达到其不法目的,加之大多数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一些青少年已经触犯法律却浑然不觉。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青少年借助网络接触到了更多的人,但是由于网络生活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青少年往往无法分辨清楚什么是有益的什么是有害的。网络这把双刃剑可以拓宽青少年的视野和交往范围,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消极因素。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关还尚未成熟,判断形势、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差,网络无序、虚拟、隐蔽的特性和网上不良信息的大量传播,势必影响他们的思想道德价值取向,使得他们出现思想混乱、道德感弱化、责任感下降、网络成瘾甚至网络犯罪等问题。由于网络交往的主要方式还是人机对话,缺乏亲和感,难以形成真实、可靠、安全的人际交往关系,使得人们在网络中的行为与现实中的表现有很大的差异。致使一部分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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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我为中心,出现双重人格类型的极端性表现,产生心理疾病。

二、不良人际交往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目前,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恶性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势头。这一趋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影响的结果,我们应当正确面对的是:青少年的不良人际交往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原因。
苏格拉底有句格言:“告诉我谁是你的朋友,我就能说出你是什么样的人。”这说明在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重要性。近年来大量的事实说明,违法青少年开始犯罪最直接的影响是交上坏朋友或是坠入犯罪团伙。可见,不良的交往既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又是违法犯罪青少年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3]
马克思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们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不良的人际交往无法促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并且极有可能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古今中外,人们都有一种共同的认识:人们的行为往往都会深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一种交际过程中与别人的相互作用中学会的。”可见,不良的人际交往对于人的影响有多深刻。
某学者在研究团伙犯罪青少年人际交往这一课题时,曾经在江西省某监狱对316名团伙犯罪青少年作过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校时,犯罪青少年主要人际交往对象是双差生的有174名,占所调查人员55.06%,主要与社会上的朋友交往的有71人,占所调查人员的22.47%,主要与品学兼优的同学交往的只有15人,占所调查人员的4.75%,主要与父母交往的有33人,占所调查人员的10.44%,主要与老师交往的有23人,占所调查人员的7.28%。该调查还表明,在316名调查对象中,有98人是辍学生,有95人是待业生,这些辍学生、待业生在辍学待业期间,有103人主要交往对象是社会上有劣迹的人员,占辍学待业生人数的53.37%,只有2人与品学兼优的同学交往,占辍学待业生人数的1.04%,仅有1人还主要与老师交往,仅占辍学待业生人数的0.52%,而主要与父母交往的只有7人,仅占辍学待业生人数的3.63%。以上调查显示,不良人际交往是致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4]

三、青少年不良交往行为演变为违法犯罪活动诱因

(一)家庭因素

美国波斯顿大学社会学家布里吉特·伯格说“由父亲、母亲及他们孩子组成的家庭住在一起,彼此关照,亲密地生活在一起,这样的家庭直到今天都是最能确保孩子就学与日后成功的要素。”国内外的调查研究反复证明,不良家庭环境会导致青少年的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 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因素。在动荡或破碎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其越轨犯罪率高于健康家庭中的同龄人,其催患精神心理疾病的比例也大大高于健康家庭中的孩子。也就是说,孩子的行为不轨和心理失常,会给家庭带来动荡和解体的沉重影响。父母关系恶劣、离异、甚至父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家庭,一般都存在人际交往危机,这样的危机也必然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父母关系恶劣,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对孩子粗暴管教的家庭,一般都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教育方式的不合理也必然会阻碍子女的健康成长。[5]

(二)学校因素

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学校是引导他们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然而部分学校在引导学生正确交往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学生评价体系过于单一,往往过于注重学习的优劣,却忽视了对学生人格的培养,致使一些学生成绩优秀却不懂得如何与人交往,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性格和人格上的不健全。对于成绩差的学生,老师不愿意管,同学也不愿意接近他们,给这些学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也就容易产生极端想法或是结交不良的朋友。
学校的心理教育以及犯罪预防工作相对滞后,对于学生不良人际交往导致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高,缺乏正确的心理疏导,只是停留在简单的说教,形式单一、内容枯燥、止于表面,无法让学生产生心灵上的共鸣,无法真正帮助和引导青少年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无法真正起到防范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三)社会因素

青少年的社会阅历尚浅,多数都极少有接触社会的机会,对于社会中的朋友也无法正确评价,一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青少年心智尚不成熟的弱点,以交往为幌子,辅以诱惑、怂恿,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这个时候尚有很多人还浑然不知自己已经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广大青少年已经不仅仅满足于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现实生活带给他们的是有限的视野。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人们可以充分的发挥自己不为人知的一面,充分展示自我,发表言论,而不需要有任何的顾忌。青少年往往还无法辨识何为好、何为坏,极易走上歧路,网络人际交往是导致青少年不良人际交往形成的重要因素,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四、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预防犯罪

1.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建设和谐家庭入手,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使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家长应当重视孩子的人际交往,帮助和指导孩子有选择的结交朋友,增加同孩子的思想交流,情感交流,做孩子的良师益友,建设起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让青少年在爱心、尊重、体谅与理解中学习如何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了解形成良好的人际交往的重要性。同时,家长应严格要求自己,进行良好的人际交往,消除交往中的消极因素,使孩子在家庭环境中耳濡目染的都是一些积极向上的健康的影响。[7]
2.学校是青少年参与集体生活的开始,是社会化过程中的第二场所,也是青少年独立自主交往的开始,青少年在学校团体生活中学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将影响其一生。因此,学校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学生不良交际行为的控制, 让学校成为控制青少年不良交际的重要社会机构和场所。[7]
3.加强社会控制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人是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健康成长的,正如温室里的花朵,离开了外界的阳光、空气就不能茁壮生长一样。[8]外界对于青少年的诱惑和吸引作用不容忽视,对于社会中的不良文化和不良环境的治理应当是帮助青少年远离不良人际交往的重要保障,让青少年远离不良文化的影响,对于青少年经常出入的场所进行严格整治,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成长的良好环境,从而大大降低青少年社会不良人际交往的产生几率。
4.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部门和制度。笔者所在院于今年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科,专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打击犯罪与权益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举,慎用强制措施,给予未成年人更多人性化关怀,促使未成年犯罪案件能够更加合理、顺利的。
5.延伸青少年维权触角,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在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每个阶段对青少年施加更多关注,了解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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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认识和了解到自身犯罪的原因,增强法律意识,争取尽早回归社会。
6.强化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关注,进行综合预防,注重与家庭、学校、社会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立体化防控网络,同时增强媒体舆情的关注力度,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立体化、科学化预防。
[参考文献]
毛剑,刘召利.论网络对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1996(4)
吕素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J].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3]吴海波.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抑制其不良的人际交往[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7(4).
[4]朱耀琴.团伙犯罪青少年人际交往的调查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6(4).
[5]张克峰.家庭与青少年犯罪[J].广东社会科学,2006(3).
[6]吴海波.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抑制其不良的人际交往[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7(4).
[7][8]周光发,曹都国.不良交际与青少年犯罪[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4).
[作者简介]王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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