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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质量和安全责任

收藏本文 2024-03-25 点赞:19683 浏览:8530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近几年工程质量和事故的频发,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对中间的监管更加重视,本文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探讨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预防或杜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

安全和质量重于泰山,是大家的共识。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质量和安全已经受到各界重视,监理在工程中的地位尤为突出。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该说,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
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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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因此,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难辞其咎。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做为建设单位委托的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所以,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至为重要。
规范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因此界定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摆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熟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是搞好施工质量控制的前提监理部在熟悉审查设计图纸的过程中要仔细查出图纸中的“差”、“错”、“漏”及时向设计部门提出,避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差”、“错”“、漏”而造成质量问题或造成返工及引起索赔等。在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过程中要掌握工程的特点和工程的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二、根据本标段的工程情况设立部门落实质量控制的责任如上所述,在对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当然也包括现场调查)进行分析后,根据工程特点、难点,并结合监理工程师的实际情况(技术水平、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等,对监理工程师进行组织,建立必要的机构。
三、严格执行“十六字方针”是搞好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监理部应遵循“严格监理,热情怎么写作,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十六字方针来控制好工程质量。
四、按照工程特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开展监理工作,要突出抓重点工程,总揽全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
搞好工程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调动承包人及全体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并从质量控制的每一个环节做起,建立起质量控制的网络,落实质量责任,真抓实干,又要调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全体人员的积极性,落实监理人员的质量负责制。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于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符合以下行为之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就应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③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检测、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理中出现的行为过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立成,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其次,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最后,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程质量减少工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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