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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和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4-19 点赞:6853 浏览:2234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薄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完善;循环经济;科学发展观
进入到21世纪,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人类不断从自然界中大量索取资源,同时破坏和污染环境,特别是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环境破坏和污染的速度和程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随之而来的是环境对人类的破坏性反馈,极端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中国是受环境破坏和污染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每年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天文数字。从20世纪70年始世界各国大大加快和加强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立法,以及国际合作,环境保护走向了法制化。

一、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

我国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立法水平有限,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急待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1、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都过分注重对资源的利用,而轻保护,且体现不出对下一代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当代环境理念的基本要求,在立法目的的理念上逐步树立了生态利益优先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将保护目标已扩大到保护未来时代人类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缺少正确价值理念的支撑,从而难以从整体上自始至终的贯彻好保护。
2、从颁布的时间上看,我国大多数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都是在国家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思想之前颁布的,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更不用说科学发展观思想了。有些像《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颁布,,《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颁布,虽然在1992年之后颁布但是也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而且这规本身存在着大量不适应保护资源的诸多有待进一步修改之处。
3、我国许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还存在着规定不全面不完善的特点。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也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
4、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在制定上各地立法水平和步伐参差不齐。目前由于缺乏国家性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各地立法水平和步伐参差不齐:有的省市有些法规早已经制订而且根据需要都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是有的地方却尚未颁布一部。而且各地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条例指导原则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处罚尺度不,法规的统一就尤为重要。
5、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原则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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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何为“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
6、当代社会出现的新环境问题无法可依,未恰当及时修改和补充。中国自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据国家环保总局透露,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有70%进入中国,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没相关规定来约束“洋垃圾”的侵入。还有,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现行法律中有不科学之处,随着实践的发展已带来明显的甚至较大的弊端。

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中国需要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尽快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使其上升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很大程度上已经落后于这个时代了,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进一步使其上升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二)提高立法质量

为了从根本上克服环境立法的“缺陷”,切实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在立法中重点要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思想,坚持法制统一,要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三)执法与司法需要改进

环境保护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近几年环保行政主导还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四)完善环境保护中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环境受到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毋庸质疑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详细规定公益诉讼内容,以保障诉权的行使。同时,也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小结:
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不可期望于一触而就,但是面对全球和我国国内现实的迫切需求,我们又必须高度重视起来,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问题常常没有国界,国内环境问题常常也关系到世界环境问题,因此也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基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我们应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道路,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信我们能够建设一个环境更美好的家园。
参考文献:
 金瑞林 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
[3] 王礼嫱等,主编《中国自然保护基本立法问题》
[4] 吕忠梅. 环境法新视野
[5]《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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