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诉讼法 >试述诉讼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

试述诉讼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

收藏本文 2024-04-07 点赞:34461 浏览:15866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革新开放三十多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进展的同时,新型社会矛盾亦日益涌现,诸如环境污染和消费者侵权、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等不足层出不穷。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使一些新型的社会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难免受到损害,这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系统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了一定的矛盾。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适格的论述,出现新型利益纠纷时,只有在纠纷中的“直接利害联系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新形势。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真正的受害主体往往无法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以而诉权无法实现,这个矛盾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予以解决。本论文以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出发,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机关、组织以及个人作为适格当事人进行论证推理。本论文采取实证浅析的策略,主要结合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对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浅析。本论文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论述不足。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历史渊源、当事人适格论述以及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进行了简要的浅析。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探讨和学习,同时借鉴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论述及实践,结合近几年我国公益诉讼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提出了我国赋予一些主体,如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严格限制的某些行政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由及可行性,浅析了他们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利弊并对此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笔者认为在做好相关程序构建的情况下,可以赋予检察机关、某些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等不足中有着的争议,笔者认为在法律明确规定下,严格限制的行政机关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修正案”中增加了第55条规定,也就是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按照该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相关的组织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污染环境等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之后,“公益诉讼”条款正式进入我国法律层面,为我国今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打开了大门。原告资格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门槛,是诉讼启动程序的首要要素。具体哪些“组织”、“机关”、“个人”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还需要论述界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相信通过全体法律界专家、学者的努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能够得以改善。关键词:公益诉讼论文诉讼主体论文诉权论文原告资格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0

    引言10-12

    一、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论述12-17

    (一) 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12-13

    (二) 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及进展近况13-14

    (三)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14-15

    (四) 当事人适格论述15

    (五)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面对的困境15-17

    二、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17-22

    (一)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案例17-18

    (二)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18

    (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18-20

    (四) 域外经验20-22

    三、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22-26

    (一)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案例22

    (二) 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22-24

    (三)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可行性24-26

    四、 社会团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26-32

    (一) 社会团体以原告资格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26-27

    (二) 赋予社会团体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27-28

    (三) 相关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可行性28

    (四) 社会团体享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28-29

    (五) 域外经验29-32

    五、 自然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32-37

    (一) 自然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32

    (二) 赋予自然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32-33

    (三) 自然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可行性33-35

    (四) 自然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35

    (五) 域外经验35-37

    结语37-38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