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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合法实现保障措施期刊

收藏本文 2024-01-27 点赞:7282 浏览:2394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讨论十分激烈,本文提出以城市化为背景,立足现实视角,着力探索非合法性实现形式合法化的有效途径及其保障措施,引导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更好地实现自我,推动中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合法实现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期的爆发式增长后,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依然加速推进,而中国农业增长的步伐却逐渐放慢,特别是九十年代中期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缓慢,因土地制度引发的纠纷、冲突增多,农民负担日益沉重。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关于“三农”问题的讨论十分激烈,作为农村经济基石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土地私有化、国有化的观点在学术界不断出现。此外,在集体外部,相对于国家公权力来说,由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种种用途管制以及征地制度的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事实上已被架空,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消逝无法回避。本项研究以城市化为背景,立足现实视角,着力探索非合法性实现形式合法化的有效途径及其保障措施,引导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更好地实现自我,推动中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有效实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自身的改革之外,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同步建设与改革。
1加速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剥离土地社会保障功能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剥离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必要性制度安排,从而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更好的实现自我的重要
条件。
目前,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可能。首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有一定的基础,并非全新的建构性工作。其次,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条件。此外,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形成的增值收益,作为建立无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以此为基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因此,不能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庞大财力需求难以筹集、国家财力支撑不起等理由来延缓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具体来说,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必须以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本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原则,弥补自己的职能缺位,缓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给土地调整带来的压力。这也是广大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心声。
其次,发展农村社区保障无疑是弱化土地保障、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实途径。在国家一时无法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大规模投入资金的条件下,通过推进社区保障建设可以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促使农民放弃土地。从对泰安地区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是泰安地区几乎没有发生土地大调整的重要因素。
最后,促进非农就业,增强自我保障能力。财富是影响人们对风险抵御能力的关键因素。因此,长期收入水平比较低的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越高,越倾向于把土地大调整当作集体抵御收入风险的方法。在目前,工农业比较利益相差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加强农民职业培训等方式增加农民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具有显著作用。
2改革与完善现行征地制度
现行的征地制度模式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征地制度相对于保证国家获得必需的非农产业建设用地、降低建设成本以及建立城市土地国有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并且保护农地和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成为当前最主要的任务之一时,这种建设用地征地制度已经暴露出严重的不适应性,必须对现行征地制度进行改革与善。
首先。严格界定政府征地范围。明确什么项目可以征地,什么项目不可以征地,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
其次,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被征农地按农地原用途进行补偿的标准,既不是地价,也不是地租,与土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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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毫无关系,完全是政府行为的结果。笔者认为,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应与其市场相当。
再次,健全和规范征地程序。土地征用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获得许可证,需要征地的政府机构组织应该与被征地的集体所有者代表进行谈判,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最后,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权属发生转移,农民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农民的就业应相应发生转移。因此,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以农民的再创业、再就业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3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目前,允许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事实上,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实践已经走到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面。要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建立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要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健康平稳地发展,相关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应按照同种产权同等对待的原则,通过加强立法,赋予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所有权与建设用地国家所有权同等的权利,维护和巩固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到正常的市场轨道,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农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应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一样,能够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土地市场,任何超经济权利的介入,都会对市场交易的秩序构成破坏,影响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建立与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运作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一是明确流转条件。二是规范流转形式与程序。三是合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四是合理分配土地流转收益。
4 总结
综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有效实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自身的改革之外,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同步建设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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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付丽民(197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和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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