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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教学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2-03 点赞:6274 浏览:2141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由于司法制度的结构特征及历史原因,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学日常教学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建立、司法充分公开和判决书质量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将判决书引入知识产权法日常课堂教学则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文本阅读、情景再现和证据收集印证、形成判断和法律适用等环节,从而实现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具体的教学设计。为切实保障这一教学设计的实现,还需要教学单位在课时、激励机制和硬件设施等教学辅助条件上进行配套。
关键词:判决书;知识产权法;教学设计
: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

2.03.19

一、知识产权法学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学在本科法学课程设置中,属于核心课程的必修课。就现阶段教学效果而言,该课程存在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学生无法通由课堂教学将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法言法语还原为生活情景。学生即使能够较好地诵记法条,也无法较为准确的把握和处理现实情景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相应法律关系。根据律师事务所、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反馈的情况,目前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毕业后就职,即便经过岗前培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毕业生不能较快进入职场角色。虽然我们倡导大学教育重在综合素质的提升,但是专业能力也应当获得同样多的重视。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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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在反思德国以学术为中心的洪堡式的大学体制及其理念时,对以实用主义为目的的美国学院教育甚为推崇,美国学院教育“主要目的不在于提供科学和学识的训练,而在于通过在社会中获得自己的相关经验,培养个性,在于公民的培养,在于怎么写作于美国政治和社会基础的世界观的培养。”[1]
韦伯所谓的社会相关经验,也就是专业能力了。基于本科教育的定位,我们也不强调对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因此,专业能力的提升就遇到了事实情景还原和行业经验的“瓶颈”。
为解决上述难题,部分政法院校对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引入实务教学、实践观摩等环节,试图通过直接参与实践活动来让学习者获得真实情景的直观感受,并就此形成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引入实务教学、实践观摩等环节,就出发点而言,其意愿无疑是良好的。虽然在教学形式上增加所谓的“实务”、“实践”或“观摩”似乎可以丰富教学手段,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并未达到课程设计者最初预期的效果。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时间本来就较为有限,加入实务和实践观摩环节之后,理论课堂面授的时间大为压缩,学生更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完整有效的知识体系。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当以理论学习为主,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技巧,为毕业之后从事实务工作奠定认知性基础;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教学班均非实行小班教学,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组织实务和实践观摩,无疑增加了观摩单位和教学人员在组织工作上的负担以及不安全因素;而且,从法庭观摩或专利口头审理观摩的实际效果上看,由于在审案件相关资料不能公开,观摩过程仅能接触到口头内容,学生实际上很难从整体把握案件,甚至在庭审结束之后都无法归纳诉讼当事人双方争点。
针对上述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难题,以及相关解决方案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有必要做重新检视。近年来我们开展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相关的国家级、省级等不同层次教改项目和质量工程,根据我们的教学经验,对教学内容本身进行反省和改革是有效提升教学质量的基本途径。教学效果中出现的学生缺乏将法言法语还原为生活情景并进而适用法律的问题,实际上也可以从教学内容本身的改革获得较好解决。而在教学内容改革的各项措施中,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判决书作为阅读和训练的基本文本则是其中关键环节之一。

二、教学设计引入判决书的可能

在以往及目前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甚至在整个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判决书的使用并未获得应有重视。即便是在部分设置案例教学的课程中,法学教师仍然以经过概括和提炼的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基本不提供未经裁剪的判决书全文,亦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判决书出处和判决号。如果学生试图进一步检索和学习,也无从下手。判决书在教学中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其基本原因有以下几项:

(一)司法体制因素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法院判决并不能对其他法院判决产生拘束力,法院判决统一遵循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司法制度的结构特征,直接致使法学教育更为重视法律法规文本的阅读和分析,而不重视或忽视判决书作为文本阅读的基本材料。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在为学生搭建法律制度及体系的框架中,以法条分析和讲解为主要内容。这一教学观念和思维模式,直接反应在早期司法部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以及后来的司法考试内容之中:或者直接考察法条的记忆,或者考察法条本身的理解,较少以案例形式进行场景再现和法律适用。

(二)司法判决公开及传播力度不足

在互联网尚未兴起以前,判决书的传播途径往往仅限于案例集形式的图书,而此类图书的信息量和传播能力有限。除此以外,如果教学人员拟获得司法案例第一手资料,包括判决书、诉状、写作技巧词及相关案件证据资料,都必须到法院档案室实地调研和采集数据。对一般教学人员来讲,这一过程成本较高,而且所能收集的案例信息非常有限。

(三)判决文书的质量

在上个世纪,由于法学教育尚未普遍展开,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尚未形成,司法判决书的受众更多地只是当事人,裁判文书尚未成为面向社会的司法产品。判决书只是简单的记载法院查明的事实,并就该事实直接适用相应法律法规。即缺乏对证据的细致质证采信过程,也没有法律适用的论证和推理过程。因此,从教学质量角度而言,此类判决文书并不具备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研习文本的可能。
基于上述原因,在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学课堂教学中,判决书并没有成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或构成要素。但应当看到,近年来这些因素已经逐渐发生变化。就司法体制因素而言,从总体上讲仍然遵照成文法的体系,但是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开始,逐渐通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的示范和指引作用。”[2]在判决文书的社会功能逐渐被重视和挖掘的同时,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判决书的广泛传播具有了现实性可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截至2011年4月,该网站已经公开刊登全国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文书41 696份[3]。
与之相应的是,多个地方高级法院开设网络平台,公开各类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书质量方面,由于从1993年起各级法院先后设立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庭,并及时配备优质审判资源,无论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理推演还是法律适用,较之以往判决以及其他民事判决书均有较大的质量提升。值得进一步注意的是,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强和疑难问题的繁多,直接面向生活的知识产权判决书提供了一手样本。甚至可以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的司法实务走在了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前面。因此,知识产权裁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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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在现阶段已经具备各种条件,可成为知识产权法课堂教育应当重视的阅读和训练文本。

三、知识产权判决书教学目的实现过程

在教学过程中引入知识产权判决书,那么就有了如何使用的问题。本着提升学生专业能力、培养其还原事实情景和法律适用能力的目标,我们认为判决书的课堂教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文本阅读

知识产权判决书文本的阅读是上述教学目标实现的第一个步骤,也是基本前提。这里的“文本”指的是未经任何裁剪的判决书文本,包括一审民事判决书和可能存在的二审判决书。文本的获得要求教师课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确立教学的知识内容和主题,并据此收集相关判决书。根据我们的经验,判决书收集的渠道已经不再限于实地调研、到法院档案部门采集信息,可以通过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站、案例数据库进行检索、下载。除了收集工作之外,教师还应当在课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共享的途径,将拟作教学使用的裁判文书发给学生。为了尽可能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减少文本阅读占用的课堂时间,可要求学生提前阅读判决书,并按照拟定的教学内容和主题初步归纳案件争点和知识点。
在阅读过程中,除了案件实体内容之外,还要指导学生理解和掌握判决书的语言,即“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语言学家陈望道认为,修辞手法有两大分野,即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第一,注意在消极方面,使当时想要表达的表达得极明白,没有丝毫的模糊,也没有丝毫的歧解。这种修辞大体是抽象的、概念的。”“第二,注意在积极的方面,要它有力,要它动人。同一切艺术的手法相仿,不止用心在概念明白地表出。大体是具体的、体验的。”[4]
在法律研究者看来,判决书也具有“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的分野。一份判决书始终要同时考虑两类受众,即作为“普遍听众”的法律职业群体和作为“特殊听众”的非法律职业群体(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5]。
法律职业群体大多长期从事教育和司法实践,一方面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具有理性、冷静和客观的思维品格。而非法律职业受众,一般不具备上述法律知识和法理推演能力,其关心的可能仅仅是判决结果。研习知识产权法的法科学生,恰好处于法律职业群体与非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中间角色,正努力从后者转变为前者。正因为需兼顾两类受众而具有双重修辞手法,因此,判决书对研习者而言是极佳的法律和法学入门学习文本。

(二)情景再现和证据印证

所谓的“情景再现和证据印证”,是指教师应当指导学生依照判决书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组的记载,努力搜寻对应证据材料以再现法院所认定的事实。通过网络和案例数据库获得判决书,有快捷方便的优点,但就案件整体性而言,显然不如实地调研获得的包括各类证据资料在内的卷宗文本。法院卷宗通常收录了诉讼双方的所有原始文件,包括诉状、证据目录、证据文本、答辩状、写作技巧词、庭审笔录等等。阅读卷宗是全程把握案例的最佳方式,实际上很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新手的培训都是从阅读卷宗开始,其中培训的基本技巧就包含了分析证据、比对证据并形成法律判断。在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中,要求教师以卷宗进行案例教学显然难以实现,那么就要通过其他的途径弥补相关证据和辅助材料不足的难题。而恰恰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搜寻判决书所记载的相关证据则是一件较为容易但仍然需要加以训练的技巧。在相关的证据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或对象,就著作权而言,就是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就专利权而言,就是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就商标权而言,就是经过注册的商业识别性标志。而专利权相关的专利文献、商标权的权利信息均可以通过的专利数据库和商标数据库查询获得。因此,在使用判决书进行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要求学生进行必要的检索查询,以此印证判决书记载的证据,从而较准确地再现案件事实。事实上,学生收集证据和分析证据的能力,通由这一过程完全能够获得充分训练。

(三)形成判断和法律适用

形成判断以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是法科学生另一项必须具备的能力。基于功能的缘故,判决书必然呈现诉讼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价值观,以及法官的价值判断。学生在阅读判决书和解析案件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为锻炼学生自我判断能力,教师一定要保持处于价值中立的位置。教师在引导学生进行文本阅读和分析时,一定要将价值判断的决定权留给学生自己,而不是法官或教师自己。按照韦伯的看法,教师在大学之中的权利,只有追求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并确立逻辑上的事实,而价值判断的权利属于学生[6]。
虽然司法判决书被认为是为了纠纷处置的公共产品,但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完全可将其视为价值或立场自由选择的学习文本,不必拘泥于判决结论。“司法判决书的最主要的功能仍然是社会的,是要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的类似案例处理提供一种导引。司法判决之撰写不是为了争奇斗巧,不是为了展示法官的才学,不是一种纯理智的推演。”[7]
在法律适用上,还需要训练学生寻找判断结论之后的应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找法的能力,其中还包括寻找类似案例的能力,在案例指导制度逐渐受到重视的背景下,裁判者面对疑难新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的局面,为了减少自身的错案风险和审判成本,很可能倾向于寻找案情相似的先前案例。从大背景而言,这也反应了成文法国家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步吸收和消化判例法制度的优点。学生在研读分析判决书时,应当注意到这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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