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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理由大纲

收藏本文 2024-03-08 点赞:16143 浏览:6353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现行的基金立法对于基金法律联系主体的规定并不改善,导致实践中基金法律联系的各主体相互之间的联系混乱,各自的权利义务联系不明确,这已经成为我国基金市场混乱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本论文以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中的主体不足入手,浅析我国现存法律不足、探讨解决策略、寻求更科学、合理的法律联系主体之间的。本论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的基本论述。其中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基本类型以及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第二部分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阐述了主体的构成以及作为主体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是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的方式选择。通过对德国方式和日本方式的比较,阐述了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方式,即“共同受托人方式”。并探讨了在“共同受托人方式”下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联系。第四部分是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不足浅析,其中主要围绕三个现实不足,即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关联交易屡见不鲜;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监管作用薄弱;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流于形式。针对这三个现存不足,文章第五部分讨论了解决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不足的途径,即改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规制关联交易;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改善其监督职责;加强基金持有人自我保护能力,改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通过探讨与探讨,本论文寻找到了更合理的有关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间的,即“基金托管人直接责任说”。这种方式的选择解决了基金立法对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联系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性,真正作用上实现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力制衡作用,打破现有基金管理人独大的法律。在确定基本方式选择之后,本论文通过对实践中有着不足的浅析,提出了具体的针对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不足的解决途径,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关键词: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论文法律联系论文主体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8

    引言8-9

    1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基本论述9-11

    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基本类型9-10

    1.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9

    1.1.2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类型9-10

    1.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10-11

    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11-21

    2.1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构成11-14

    2.1.1 基金发起人11-13

    2.1.2 基金管理人13

    2.1.3 基金托管人13-14

    2.1.4 基金持有人14

    2.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的权利义务14-21

    2.2.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15-16

    2.2.1.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5

    2.2.1.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5-16

    2.2.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16-19

    2.2.2.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6-17

    2.2.2.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7-19

    2.2.3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19-21

    2.2.3.1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19-20

    2.2.3.2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20-21

    3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的方式选择21-26

    3.1 目前通行的主要方式21-22

    3.1.1 德国方式21-22

    3.1.2 日本方式22

    3.2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方式选择22-24

    3.3 “共同受托人方式”下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联系24-26

    4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不足浅析26-30

    4.1 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关联交易屡见不鲜26-27

    4.2 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监管作用薄弱27-28

    4.3 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流于形式28-30

    5 解决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联系主体不足的途径30-40

    5.1 改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规制关联交易30-32

    5.2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改善其监督职责32-34

    5.2.1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32-33

    5.2.2 改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33-34

    5.3加强基金持有人自我保护能力,改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34-37

    5.4 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37-40

    5.4.1 “认识客户”原则37-38

    5.4.2 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我国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38-40

    结论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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