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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基本法》考察与其对中国

收藏本文 2024-03-13 点赞:4594 浏览:1299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日本立法实践表明,文化基本法重点发挥的是文化人权法与文化政策法的功能,厚植文化国力的根本在于全面提高“人”的文化艺术修养。中国文化政策存在稳定性不足、文化人权相对忽视及文化政绩化、功利化现象,亟待尽快制定文化基本法,就文化发展的基本理念、不同主体的权责义务及各项文化政策作出规定,以实现文化重要性教育,明确文化政策方向及保障文化人权,保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成为“有源之水”与“有本之木”。
关键词:文化基本法;文化人权;文化宪法;文化国力
1004-2458(2013)04-0074-06
世界上鲜有国家制定文化基本法,仅有日本于2001年通过并生效的《日本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以下简称“日本文化基本法”)①成为指导日本制定并评估与文化艺术相关的政策的基础和依据[1]。

一、日本文化基本法的功能定位

文化基本法既非类似于《日本文化基本法》的考察及其对中国的启迪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扮演的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角色,现实中的作用与国家宪法几乎无异;也不同于作为宪法性法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9)》,作为宪法的子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和程序化,具有某些宪法的特点,对作为国家的根本理由的“一国两制”②作出规定。相反,它是对国家根本理由以外的涉及国民经济运转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文化领域而制定的作为调整这一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对该领域基本的原则、方针、政策乃至法律制度作出规定。

(一)文化宪法:补充宪法之不足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表达被广泛使用,但是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似乎局限于关注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无论是对这类权利的支持还是反对[2]229。文化权利作为人权中的“不发达部门”被得到广泛的承认,因为就文化权利的范围、法律内容以及可执行性来说都是最不发达的[3]559。文化基本法可以补充宪法文化特性的不足,发挥“文化宪法”的功能,对宪法上有关文化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和程序化,突出“文化权利”的分类及保障各项权利实现的国家义务。

(二)文化政策法:宣示文化政策

随着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国际文化话语的争夺日趋激烈,文化政策逐渐成为国策的重中之重。法律本身具有教育、指引的功能。文化基本法通过将文化政策上升为法律,实现法律和政策的衔接,既能宣示国家对文化的重视,更能引导全社会对文化重要性的理解和认知。

(三)文化纲要法:作为文化政策的指导和基础

文化基本法通过将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同主体的权责义务、文化发展的基本理念、文化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以及各项文化政策措施作原则性规定,作为指导各项文化政策实施乃至具体文化法律制定的基础。

二、日本文化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随着文化在国际权力竞争中的地位越发得到重视,加之日本国内经济增长的放缓,日本政府开始意识到,单纯的经济和科技实力的增强并不能涵盖日本的全部国家战略利益,应通过文化这一新领域来重塑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并使之成为增强日本国力的新的支撑点。“文化立国”成为继“贸易和技术立国”之后,日本在21世纪适应国际竞争的战略指导思想,《日本文化基本法》则成为实施“文化立国”战略的法律保障。制定该法的目的主要有:

(一)以基本法这一重要法律形式宣示国家对于文化的尊重和重视

日本文化基本法序言专门用大篇幅阐述文化本身的重要价值、作用以及在推动国际合作交往中的作用。序言中规定,文化艺术在具有自身所固有的作用和价值的同时,还有着作为各个国家和各个时代的人民共同依托的重要含义。

(二)加深国民对文化重要性的认知

社会大众是文化艺术最直接的受益者、创造者和推动者。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须由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来完成,政府应引导全社会加深对文化及其重要性的认知。该法第5条即规定,“为了文化艺术能够被现在和将来的人创造、享受,并一直发展下去,国家需努力深化国民对文化艺术的关注和理解。”

(三)明确文化政策实施的方向

鉴于文化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文化活动的多样化,为了协调推进各项文化政策的实施,需要一部文化基本法明确各项文化政策实施的重点及方向,防止出现“有文化无政策”或“文化政策方向不明”的情况。

三、日本文化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一)解读“文化”的核心价值

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文化的“广义解释”,即文化不仅为精英们所创造,不仅包括“狭义文化”上的音乐、文化、艺术等作为人类最高思维成就的文化精英们创造的高雅艺术(high arts),而且扩展到全体人类或特定人群物质及精神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即“广义文化”[4]211-213。根据文化的“广义解释”,文化为全人类所共享,是人们共同的精神需求。日本文化基本法序言开篇中即阐述,“创造、享受文化艺术,在文化环境中发现生活的喜悦,是人们永恒的愿望。”即使是文化作为国际交往的手段,它“也还有着作为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人们共同依托的重要作用”①。因此,无论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还是从文化作为国际交往的手段来说,《日本文化基本法》对文化核心价值的解读,最终都归结为满足人的精神生活需求。

(二)阐述立法的基本理念

以文化的核心价值为基础,《日本文化基本法》所列举的8项基本理念均体现了对文化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类是保护“文化自由权”基本理念。文化自由权将文化视为一种“创造力”[2]230-231,即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文化创作、文化表达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从个体层面来说,包括尊重文化艺术活动者的自主性(基本理念第1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基本理念第2项),尊重国民有关文化艺术振兴的意见表达自由(基本理念第8项);从集体层面来说,包括为了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能够保留和发展自身有个性的文化,必须保护和发展文化的多样性(基本理念第5项),发展能够反映各地方历史、风俗特色的文化艺术(基本理念第6项);从国家层面来说,为了推动日本文化艺术在国际上的传播,须推进日本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及国际贡献(基本理念第7项)。第二类是“文化受益权”作用上的基本理念。文化受益权将文化视为个人、群体乃至全人类积累文化财产,是人们能够平等接触文化的权利[5]63。从个人和集体层面说,无论国民的居住地域,都应提供能够平等参加文化活动的环境(基本理念第3项);从国家层面说,为了有益于世界文化的发展,应形成有利于日本文化艺术活跃开展的国内环境(基本理念第4项)。

(三)明确各项文化政策及相应措施

《日本文化基本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28项文化政策及相应措施,将文化政策与法律全面衔接。这28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第一, 明确重点发展的5类文化艺术项目。包括文学、音乐、美术等艺术;电影、漫画、动画等媒体艺术;雅乐、能乐、文乐等传统艺术;讲谈、落语、浪花调等文艺;以及地方传统文艺和民俗艺术①。第二,人才培养及文化教育政策。包括艺术家的培养、文化艺术教育机构的设置、充实对国民的日语教育以及加强海外日语教育②。第三,充分保障国民尤其是特殊群体能够平等地享受公共文化资源。包括充实国民欣赏文化艺术的机会、充实老年人、残疾人的文化艺术活动、充实青少年的文化艺术活动、充实学校教育中的文化艺术活动等③。第四,文化财产的保护政策。包括国家支持开发关于文化财产的保存和有效利用的技术、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公共建筑物的外观应注意与周围自然及人文环境保持和谐④。

四、日本文化基本法的主要特征

(一)立法设计中融入“文化立国”的核心思想

《日本文化基本法》并没有专门对“文化”的概念或范围进行界定,甚至文本中也未提“文化立国”。但是,通过对文本的解读,可以发现日本“文化立国”的核心思想在立法设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立法者深刻认识到,“文化立国”的根本或者核心在于人,只有充分提高国民的文化修养才能真正达到厚植文化国力的目的,文化产业的振兴与文化交流的活跃都必须最终依赖于全体国民文化艺术修养的提高以及文化人才的培养。这一基本认识被很好地贯穿于该法的设计当中。无论是其序言中对文化价值的解释,还是该法基本理念的阐释,乃至该法第三章明确列举的各项文化政策措施,核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一个,都在于充分理解、尊重和保障人对文化这一精神上的需要,充分且平等地实现全体国民对文化资源的享受。

(二)全面实现文化人权的保障

《日本文化基本法》是一部全面的“文化人权法”。它对文化人权的充分保障,使得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从“应有人权”向“法律人权”充分转变。它既注重让全体国民平等地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公共文化资源,同时亦专门关注特殊人群文化权利的保障;既注重国家传统文化和文艺项目的保护和发展,同时兼顾地方文化或地方特色民俗艺术的保存和开发;既保障文化活动自由与文化财产,也保障公民在文化政策制定中的意见表达自由以及文化教育权。此外,通过专门列举保障国民文化权利实现的各项文化政策措施,使得文化权利作为“法律人权”又向“实有人权”进一步转化。同时,鉴于文化艺术作为人的本性需求,社会及时代的发展自然会导致人类需求的变化,进而也就决定适应人类需求的文化政策无法恒定不变,为了保障与文化权利有关的各项文化政策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对待,该法“附则”中众议院以及参议院的附带决议均明确规定,“本法以文化艺术的全部领域为对象,不仅是列举中的领域,没有被列举的领域,也是本法的对象。”这种概括加列举的规定使得日本国民的“实有文化人权”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建立与地方相互合作的文化行政模式

虽然日本是单一制国家,但是与地方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典型的“对等与合作”关系,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具有自治权。在日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法律、政策都必须通过与地方的合作来完成。可以说,与地方对等合作的文化行政模式,既符合日本现行的行政权限配置,又创造性地激发了与地方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具体包括:第一,明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日本文化基本法》分别规定了与地方公共团体振兴文化艺术的职责。地方公共团体能够在自治权限范围内自主制定反映地方特色的有关政策及措施①。第二,实现与地方的信息共享。《日本文化基本法》第30条规定,“为了推动解决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团体等进行的文化艺术振兴的理由,国家提供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信息资源的共享是保证文化政策的制定、推行和评估更加有效的基础,亦是推动与地方在文化政策上加强合作的动力,能够有效缓解地方政府由于技术、资金、人力等条件限制导致的信息不灵的理由。

五、日本经验对中国制定文化基本法的启迪

制定中国文化基本法首先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进而以“基本理念”、“权责义务”和“具体文化政策措施”为主线,勾画出文化基本法的主要框架。“基本理念”是该法的灵魂与核心思想,“权责义务”是该法得以实施的基础,“具体的文化政策措施”是文化政策实施的指导以及文化人权保障的具体化。

(一)有限作用的文化基本法:中国文化基本法的定位

有学者认为,中国文化立法的基本框架应包括文化基础立法(文化基本法)、文化事业立法、文化产业立法三个层次[6]60。文化基础立法的关键并不在于立法的必要性理由,而在于首先要解决立法的可行性理由。可行性主要关注的是否有域外相关立法进行参考,以及是否有成熟的立法条件和立法技术支持[7]。就立法实践而言,通过考察《日本文化基本法》发现,该法并没有将文化产业领域社会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其立法的宗旨在于全面提高人的文化艺术修养及保障人们对于文化精神生活的需求。从立法条件和立法技术来说,中国制定一部调整文化领域所有社会关系的基本法的时机并不成熟。一方面,文化的概念及外延在不断变化,导致立法调整的范围无法统一。另一方面,文化涉及较为敏感的新闻与出版两个领域,新闻法与出版法短期内的无法出台也会迟滞文化基本法的制定。综合以上分析,中国目前无法制定一部统一调整文化领域所有社会关系的文化基本法。相反,比较可行的是,借鉴日本的立法实践,制《日本文化基本法》的考察及其对中国的启迪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定一部有限作用的文化基本法,即主要发挥文化人权法与文化政策法的功能,既要从文化本身的价值出发,满足人们对于文化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以实现最低限度的文化权利;也要从文化强国战略的核心价值出发,明确各项涉及公共文化怎么写作或提高人们文化艺术修养的政策及相应措施,保证文化政策的实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达到厚植文化国力的目的。《日本文化基本法》的考察及其对中国的启迪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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